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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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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docx

    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苏州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尚未加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下称市协会)的公司、新进入苏州筹建与设立中支(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各县(市)分会加强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监督指导。    第三条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与保险营销员学习与遵守公约。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与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己任,通过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与市场。第二章 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对于高管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流动,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县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与推荐。    第五条 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    一、诋毁原从业公司;    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    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七、其他违约行为。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一家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五人。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第三章 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    第九条 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与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 各公司应教育、监督与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 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 - 公司受理 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 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 申办展业证 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十二条 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员的保险从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到六个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或以上。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在入司与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    第十五条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七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自入司起即应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    一、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    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    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    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    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    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五、聘用进入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    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    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它情况,但已影响到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到协会,由自律执行小组讨论后递交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章执行。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成立“苏州市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组长由寿险分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签约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决定对公约的修改与对违规单位的处罚。会议决定事项有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约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成员由各人身保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与协会秘书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协会秘书长任组长。执行小组对各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核实违规情况,提出对违规公司处罚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约行为经执行小组查实后,提出“违约处罚及整改意见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或违约个人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公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    二、行业协会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业内通报;    三、情节严重者、涉嫌违法违规者、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具体处理界定如下:    1、对违反第六条(一)(四)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者,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    2、对违反第八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业内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报协会,处以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    3、对违反第六条(五)(六)款,违反上述1、2条未改正者,业内通报批评,处以承担违约金5000-30000元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江苏保监局。    4、对违反公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者按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违约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部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苏州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    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     三、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四、用于自律执行小组必需的检查费用,费用审批权为自律执行小组组长;     五、如未产生违约金而造成的费用由各签约单位进行分摊。    第二十五条 凡在苏州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新开业的公司,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应补签本公约。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制订的苏州市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同时终止。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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