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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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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doc

    2016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目 录第1章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第2章 建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管理16第3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总承包管理27第4章 建设投资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52第5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71第6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92第7章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109第1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1 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总称。 1.1.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近年更新 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规模发展,建筑行业的空前繁荣,我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性调整。其中法律层面修订了立法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层面新增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层面新增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新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1.1.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要规定 1.1.2.1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1)发包和承包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联合体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全部工程转包或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主体结构必须总包自行完成,分包单位不允许二次分包。 (2)项目参与方责任 各参与方对质量负责,总包对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许做。 (3)施工图的审查与按图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具体审查内容参照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施工企业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时提出图纸差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与检验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单位。 2)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特殊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 3)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4)施工过程验收 施工单位自检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通知监理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见证取样合格继续施工,否则返修。 (5)施工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审查和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实施竣工验收的工程需满足五项验收条件。 (6)工程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书。 2)保修时间。 1.1.2.2建设工程安全规定 (1)生产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3)安全生产负责人需要从7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安全责任制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4)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与使用参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5)安全损失的规避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1.1.2.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未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施工现场废气与废物污染防治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从事房屋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工地应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规定了施工单位应防止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采取的六项措施。 1.1.2.4建筑节能规定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参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1.2 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1.2.1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需要具有适当的项目资本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2015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颁布并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四个重要规定。上述个规定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2.2招标投标制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2月1日期起实施。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并对招标投标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等、监督部门的履职行为等做了相应的调整和阐述。 (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2)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3)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4)禁止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 (5)招投标回避制度进行细化与补充。 (6)禁止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7)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8)规范评标行为。 (9)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2.3合同制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合同法及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1.2.4监理制 1.2.4.1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2.4.2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专监进驻施工现场。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原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规范办理程序 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4)量化处罚标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予以相应处罚。 (5)责任到人和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9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从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1)申请条件更加细化 施工场地需满足的要求;施工企业的选择;施工图纸的审查;建设资金的审核等。 (2)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 公示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信息、施工许可证;处罚施工过程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系统。 1.4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4.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并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1.4.1.1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 1.4.1.2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的措施 (1)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方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3)建设单位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4.1.3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及惩罚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工程不能在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了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1.4.2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1月22日制定并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3)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竣工报告等。 (4)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方式及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5)质量检测(监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监测);工作成果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的抽测项目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抽测;结构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主体结构检测报告;钢结构、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需抽测的项目;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节点。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5.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5.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1.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1.5.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1.5.1.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1.5.1.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参与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1.5.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实施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原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1.5.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它。 1.5.2.2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般规定 (1)除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3)监理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4)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2.3专项方案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5.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修订并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5.3.1新增设的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检查;。 (5)安全教育;。 (6)应急救援。 1.5.3.2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2)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安全标志。 1.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并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1.5.4.1建筑施工企业五项强制性规定要求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2)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定期检查、跟踪问题与隐患直至整改完毕。 1.5.4.2重点内容 (1)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并定期进行考核。 (2)施工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责任书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7)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8)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9)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安全技术措施与应急预案;隐患整改;救援抢险等。 (11)应急救援管理,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3)安全检查和改进,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4)安全考核和奖惩,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5.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31日颁发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明确标准化实施主体及考评主体,规范标准化考评流程,完善了奖惩措施。 1.5.5.1标准化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材、机、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5.5.2标准化考评范围 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1.5.5.3标准化实施实体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1.5.5.4标准化考评流程 标准化实施主体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为主要依据开展自评,竣工验收前,实施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自评材料,考评主体以自评材料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同步开展考评。 1.5.5.5标准化考评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1.5.5.6标准化的奖惩措施 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应优先选择。“整改后合格”的施工企业才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2015年4月颁发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从安全标准化评价程序、提报材料、评定标准和奖励与惩罚四个方面阐述自评与考评内容。 1.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0月24日颁发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1.6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制度1.6.1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于2013年5月14日制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3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三十条,着眼于扬尘污染全过程监督管理,分别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测、施工防尘、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2)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3)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实施环境监理,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 (4)对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物料堆放、物料运输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防尘要求。 (5)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1.6.2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6月24日颁布并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135号)。原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1.6.2.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 (1)工程招标要求;。 (2)文明施工措施费要求;。 (3)现场调查要求。 1.6.2.2设计单位施工管理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1.6.2.3监理单位施工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并与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1.6.2.4施工单位施工管理 (1)总分承包单位的责任关系; (2)文明施工要求; (3)施工单位环保要求; (4)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1.6.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铭牌; (2)进出口; (3)围挡设置; (4)人员出入场要求; (5)脚手架和围网设置; (6)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7)绿化要求; (8)三区设置; (9)道路要求; (10)排水设; (11)车辆清洗; (12)材料堆放; (13)垃圾处理; (14)渣土堆放、处置; (15)拆除作业; (16)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17)宿舍、卫生要求等。 1.6.3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依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沈阳市关于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沈建发201434号)。内容主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环境防治。 1.6.3.1建筑施工现场 (1)围挡要求; (2)场内绿化与除尘要求; (3)出入口要求; (4)脚手架外安全网要求; (5)物料堆放要求; (6)严禁露天搅拌混凝土,高空抛掷建筑垃圾; (7)不得现场焚烧废弃物,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 (8)作业面设立环保垃圾袋专区。 1.6.3.2拆除施工现场 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防治除应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求的(1)、(2)、(3)、(7)条内容外,另外还要求采用与拆除物同步高围网加喷淋作业,拆除后1周内不能及时清运的残土,要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 1.6.3.3混凝土搅拌站 (1)安装粉尘吸附装置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出入口处要求。 1.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1.7.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2日制定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1.7.1.1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和监督主体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7.1.2验收的前提 本规定第五条共十一项内容。 1.7.1.3竣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 1.7.1.4资料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7.2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于2012年10月29日制定并实施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发201242号)。 1.7.2.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保证金预留比例与期限;保证金存储、使用与返还。 1.7.2.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保证金使用的使用条件。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流程。 1.7.2.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2章建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管理2.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0182号)同时废止。 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比,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中由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2.1.1施工总承包资质方面 2.1.1.1类别数量保持不变,部分名称改变 新标准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也仍设有12个类别,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情况见教材表2.1。 2.1.1.2考核指标有增减,标准适当提高 新标准在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这三大方面,与旧标准相比,要求明显提高。 2.1.1.3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新标准将水力发电工程纳入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取消了“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限制。 2.1.1.4调整了4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 港口与航道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四类施工总承包增加三级资质。 2.1.2专业承包资质方面 此次新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也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详见教材表2.3;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详见教材表2.4;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详见教材表2.5。 2.1.3劳务资质方面 (1)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2)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3)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22日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2.2.1资质许可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2.3监督管理 2.2.3.1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人员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施工业务文档,质量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2.2.3.2查处 (1)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3)有如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4)有如规定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的,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且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7)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罚款处罚。 2.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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