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实训教案法学本科6学时(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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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实训教案法学本科6学时(15页).doc
-教案序号:1授课时间实训学时2教学内容结婚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课堂案例讨论分析,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违法婚姻及其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制度。教师要事先选定讨论题目,讨论题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可讨论性,既是理论重点,也是实践热点,使学生关注结婚制度的法律实践状况,提高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辨别能力。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违法婚姻及其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问题;无效婚姻制度。教学难点:婚姻无效的认定。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和教材导读相结合。课堂讲授采用对比法、分析法、讨论式、研究式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对难点进行分析。思考题与参考书思考题:1.婚姻无效的种类有哪些?2.事实婚的认定依据有哪些?3.婚姻无效制度的完善。参考书:1婚姻家庭法,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婚姻家庭继承法,王歌雅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王丽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婚姻家庭继承法,曹诗权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课后小结通过课堂案例讨论分析,掌握结婚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违法婚姻及其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制度。使学生关注结婚制度的法律实践状况,提高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辨别能力。实训内容与实训组织案例一:甲、乙于2005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个偶然的机会,乙得知甲是其舅舅的儿子,幼年时因为丢失被他人收养。因不能割舍与甲的感情,乙对甲隐瞒了这一事实。甲、乙婚后分居两地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渐渐疏远,甲提出离婚但乙不同意。甲从此不再回家,与乙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甲与丙产生婚外恋情,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甲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诉讼中甲获取了与乙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据,遂以与乙的婚姻无效为由对抗乙的诉讼请求。问:(1)甲、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2)若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该婚姻自何时起无效?(3)若甲、乙的婚姻无效,甲是否构成重婚?案例二:甲、乙系表兄妹关系,2003年9月30日,甲、乙隐瞒双方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没有生育。2007年5月,因承受不了无子的压力,甲离开原籍到外地谋求发展。期间甲又经历了父亲死亡和事业失败的打击,而乙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解,从此双方感情逐渐淡薄。甲父死亡后,甲继承遗产20万元。2009年3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乙的婚姻无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问:(1)甲、乙对无效婚姻达成的一致,人民法院能否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2)甲、乙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归属?(3)若甲、乙就甲继承的20万元遗产达成平均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教案序号:2授课时间实训学时2教学内容离婚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预先设计案件的民事案件的模拟庭审,学生分配角色进行模拟庭审,理论联系实际地掌握离婚的法定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使同学们感受法庭的氛围,锻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辨能力。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掌握离婚的法定条件、掌握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教学难点:离婚的法定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模拟法庭思考题与参考书思考题:1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参考书:1婚姻家庭法,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婚姻家庭继承法,王歌雅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王丽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婚姻家庭继承法,曹诗权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课后小结通过模拟法庭活动,学生分配角色进行模拟庭审,理论联系实际地掌握离婚的法定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使同学们感受法庭的氛围,锻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辨能力。实训内容与实训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案情: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设计:原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合议庭组成:书记员:教案序号:3授课时间实训学时2教学内容继承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课堂案例讨论分析,认识了解继承制度的本质、继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原则,掌握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教师要事先选定讨论题目,讨论题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可讨论性,既是理论重点,也是实践热点,使学生关注继承制度的法律实践状况,提高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辨别能力。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掌握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教学难点: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和教材导读相结合。课堂讲授采用对比法、分析法、讨论式、研究式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对难点进行分析。思考题与参考书思考题:1.继承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2.继承制度的本质是什么?3.我国继承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参考书:1婚姻家庭法,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婚姻家庭继承法,王歌雅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王丽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4.婚姻家庭继承法,曹诗权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课后小结通过课堂案例讨论分析,了解继承制度的本质、继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原则,掌握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使学生关注继承制度的法律实践状况,提高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辨别能力。实训内容与实训组织案例一: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甲死亡后,戊表示放弃继承权。问:(1)丙是否丧失了继承权?(2)戊能否放弃继承权?案例二:甲、乙于2003年结婚,次年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2005年冬,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乙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200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乙也因破伤风于2006年元月31日死亡。甲的哥哥丙与乙的母亲丁安葬了乙。丙认为自己安葬了甲、乙,三间楼房系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乙的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问:(1)甲、乙的继承人范围应当如何确定?(2)本案的遗产范围应当如何确定?(3)出生后死亡的男孩是否享有继承权?。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 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第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