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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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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doc

    公司工程质量奖罚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企业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工程和良好的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公司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 优质工程奖励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含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等),奖励公司经理10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5000元;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各12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6000元。第六条 对获得北京市优质工程“长城杯”称号、结构“长城杯”称号的工程,奖励公司经理4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2000元;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4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5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2000元。第七条 对获得北京市优质工程、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2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3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1500元。第八条 对获得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和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2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1000元。第九条 建立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和工程质量管理奖。对不能参加上级优质工程评选的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分部、单位和分包工程,根据年度工程竣工完成情况每年评选12项公司级优质工程。条件是:1)在工程外部验收中被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核定质量等级为优良的,2)施工中质量管理措施到位,未发生任何质量事故或问题,在各种日常质量检查活动中受到好评的。奖励额度为对该工程奖励75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1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500元。第十条 建立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达标管理奖。对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承包质量方面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规定质量目标要求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对该工程奖励5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75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300元。第三章 各级质量大检查奖罚第十条 在国家、建设部、北京市、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获得前三名的工程,公司对其奖励500030000元,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奖励500元3000元,对不合格工程或被通报批评的工程按以上数额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在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或抽查中,表现优良,各项目得分在85分以上者,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该单位10005000元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生产副经理、专职质检员奖励200500元。对工程质量低劣,管理水平低下,有不合格项目,被通报批评的,给予相应数量的处罚。第四章 工程质量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根据问题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给予10002000元处罚,同时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罚款100元,责任人给予100200元罚款。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该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罚款200500元,责任人给予3008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该施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及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2、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分别给予10003000元处罚。对公司主管领导给予相应处罚。3、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和该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外,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分别给予30005000元罚款。对公司主管领导给予相应处罚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施工程或已竣工但仍在使用期限内的工程,发生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和处罚。如责任人已调离公司,则按照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缴罚款。第五章 质量管理的奖罚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北京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奖”称号或“质量管理优秀小组”的单位或小组公司将给予500025000元奖励。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其它质量先进称号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年终经公司考核,对竣工优良率按照个数和面积均超过考核指标的单位,奖励经理部30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低于考核标准的按每百分点10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各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凡不按有关规定设置质量检查人员及机构的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积极开展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第二十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为提高工程质量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视贡献大小给予10005000元奖励。第二十一条 各经理部所有在施工程必须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凡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的工程,或无证承揽工程不按规定使用外施队伍且工程质量管理失控、质量低劣的,除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外,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总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对分包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总包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技术资料管理混乱;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缺项较多,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或不交圈;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无结论,资料涂改或出具假资料弄虚作假者;基础、结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不经公司验收签认的。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处以300500元罚款,凡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技术交底,无质量目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质量低劣,一经查出,对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主任工程师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严把材料关,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的采购、进场、使用,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发现原材料无检验合格证和复试证明的,成品、半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产品的,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必须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未做样板或样板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就进行大面积施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水平达不到质量目标设计要求的,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给予该单位罚款10005000元,给予项目经理和责任人100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修服务制度,加强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工程竣工后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如不按保修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回访、保修工作,致使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对该工程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相应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技术培训工作,各管理岗位及专业工种均需持证上岗。凡发现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工程质量低劣的单位,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和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专职质量检查员因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200500元罚款。对专职质量检查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给予10002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对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因偷工减料、偷减工序、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试验人员、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不按规定留取送检试件,试件组数不够者,一经查出,每缺少一组处以200元罚款,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单位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给予2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现场砼拌和站计量器具失效,无配比单;砂、石、水泥不按规定过磅;加水及外加剂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试验室超业务范围承担试验任务,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境不能满足试验要求;试验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试验操作规程,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准确,或弄虚作假的对试验室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除对试验室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六章 奖罚程序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工程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基金从年度产值中抽取万分之五,连同质量罚款, 财务建立专门科目,作为对年度创优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执行时坚持重奖重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单位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依据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工程质量管理部直接签发,对5000元以上奖罚款由主管领导或公司经理批准后签发。第三十六条 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公司财务部和受奖罚单位各一份作为奖罚凭证,公司质量管理部留存一份。第三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罚款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周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逾期不交者将追加5%每天的滞纳金(最多不超过50%),并由公司财务从拨付款项中直接划拨至公司质量奖励基金帐户,并对受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不服,须在罚款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要求仲裁。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奖罚规定与上级奖罚分别执行。第四十条 内、外部重复受奖单位及个人可按最高奖分别奖励,不重复计奖。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本奖罚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奖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奖罚规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承担总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含总公司级)的工程质量奖罚和质量管理奖罚的6%;并承担竣工工程优良率指标奖罚的50%。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03年0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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