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乡村振兴综合利用项目-圩街改造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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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乡村振兴综合利用工程-坪街改造(公馆、镇盛段标段一)招标文件招 标人:茂名市茂南中科云粤西产业园管理中心招标代理: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日 期:2022年7月招标文件附件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当 连带责任。4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 联合体各成员。5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当 工作,(成员名称)承当 工作。6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其自行协定。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 字)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 字)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 字)注: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假设无需组成联合体投标,此表不需填写。年 月 日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 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当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当的责任和风险, 但属于4. 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 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 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 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 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 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 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4.9 工程质量管理4. 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 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 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 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工程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 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I,定期考核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97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 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 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 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 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 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 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 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 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 成变更的,按照第13. 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98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公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 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 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 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 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 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 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 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 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 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 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 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 2. 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99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 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 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 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 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 2. 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 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 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 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 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 2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 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 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 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当。5. 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 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 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 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 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 4竣工文件5. 4. 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 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确实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100 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 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 工程师。5. 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 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 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 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 2款单 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 5操作和维修手册5. 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 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 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 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 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 5.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 2款承包 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 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 损失承当责任。5. 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 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101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 2款单 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 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 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 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 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 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要求的错误 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 除外。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 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 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 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 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 2材料和工程设备6. 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 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 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 4102 款工程进度计划约定修订工程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 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 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 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 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 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 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工程进度计划规定的 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 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 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应 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 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103 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 新公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公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 由发包人负责。1.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 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 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 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1.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 2. 2项承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 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 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 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 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 2. 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 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 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当。2 .3样品6 . 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10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 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 的规格、数量足以说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 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 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 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 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局部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 3.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 境条件。6.4质量检查6. 4. 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到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工程质量未到达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 4.2质量检查105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 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观察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 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 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 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 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当。工程师未按时进 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 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以下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 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 承当。10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 5.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 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 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 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 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 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 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 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 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 5. 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 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 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 5.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 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 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 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成认该试验结果。107(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 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6. 5. 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 6缺陷和修补6. 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 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 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 工程的平安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 6. 2承包人应遵守第6. 6. 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以下原因引起的 第6. 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当所有修补工作 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 况下发包人应承当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17. 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中适用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形。6. 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 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108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 6. 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 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施工7. 1交通运输7. 1. 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当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 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 1. 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 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承当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 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 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当。1.1.1 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 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当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 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109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 承包人承当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 1.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7. 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 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 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当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当相 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 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 2.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当。8 .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 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110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 3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 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 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 的,那么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 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 4测量放线7. 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 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 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 4.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丧失或损 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当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 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 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 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 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过失,并对111工程各局部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 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现场劳动用工7. 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 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7. 5. 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工程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 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 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 5. 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平安文明施工7. 6. 1平安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平安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平安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 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平安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112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平安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 9款暂停工作的约 定执行。平安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 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平安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并按平安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平安职责,如实 编制工程平安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平安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平安技术交底 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平安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 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 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平安管理,特别 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 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 管理。7. 6.3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 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存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7. 6. 4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113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平安的事件,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 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 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7. 6. 5平安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局部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 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 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那么双 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当。7. 7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 用、职业健康、平安、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 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 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酬劳。(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催促其分包114 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 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 培训I、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 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 温用品和平安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劳动保护措施。(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 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 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当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 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 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 8环境保护7. 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 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 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 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 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 8.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115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7. 8. 3承包人及时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