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docx
古丈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 平安,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 会化,到达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出台 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发改农经(2013) 2673号)、湖南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湘发 改农(2014) 829号)、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 与运行管理方法(州政办发(2015) 9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 使用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可参 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 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的原那么,明晰农 村饮水平安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 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 提高供水保证率。第二章工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护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古丈县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护领 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相关负 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国网古丈供 电公司及7个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成立领导小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管护小组,各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农村饮水 平安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饮水平安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五条管护职责(一)用水户:管理本户用水设施,对公共用水设施和水 源等参与监督管理。(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内饮水平安工程的运行管护。 一是组织成立村民委员会饮水平安管护小组;二是制定本村 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村规民约),签订管护协 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三是根据县发改局和县水利局联 合行文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组织召开管护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拟定水价,报镇人民政府 同意;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账户 并强化管理(账户设在镇财政所);四是对村内的农村饮用 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 备等设施进行监管,对损毁情况进行调查上报,对工程长久 发挥效益负责;五是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 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完善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三)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 工程日常管理与养护,加强饮用水源区的监管,解决管护工 作中的问题,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催促村民委员会将 收取的相关费用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 金专户并强化管理;全面落实辖区内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护 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村 级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加强对村考核和奖惩。(四)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 责: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重大问题, 催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县水利局:监督和指导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 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按照“补偿本钱、公平负担”的原那么 进行核算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水价;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 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 工程的运行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负责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 督完善工程实施方案;指导管护机构的成立,对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水利局实施的工程工程进 行组织验收,负责管护工程资金的审核,监督农村饮水平安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县发改局:负责对各供水站(点)水价核定与价格执行情 况的检查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设立镇村二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 护资金专户;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 金,加强对各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平安设施违法行 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县卫健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 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用水源保 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审计备案, 明确审计监督对象;对水费收支及维修养护资金的运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县人社局: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工 作。国网古丈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电力设 施的维护及运行,并制定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 策。第三章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第六条管护权限(一)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 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 灌区管理所行使管护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 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照 “户管、户用、户有”的原那么,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七条管护方式。(一)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 集中供水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 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二)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管理。对单村供水工 程,采取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方式明确专人管护运营。(三)农户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第八条管护内容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 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L负责各村内水源工程、机电设备、输配水主管道、支管 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平安运 行。2,催促水管员、按期向用水户收缴水费。3 .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村工程管理制度。4 .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 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 时和镇政府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全县水质监测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县水质检测中心要严 格按照省、地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水源水、 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定期监测我县农村供水 工程饮用水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村饮水平安水质检 测中心要及时将监(检)测结果反应同级水利、卫健等部门,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卫健综合监督机构催促和指导农村 集中式或二次供水单位提升水质达标率。第四章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九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 经费及工程收益组成,由各工程镇统一设立专户管理。财政 部门要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及水源环境保护执 法、水质检验监测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水源保护、 水质达标建设及水质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要落实农村供 水工程维修养护费。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 费从水费收入中计提。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按农村人口 5T0元/人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湘西自治州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平安工 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 21号),当年未使用完资金 结转于下个年度。第十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供水设备、输 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管护人员工资等,各工程镇 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负责资金拨付。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 序:管护单位(或人员)申报,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审批; 由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审核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第十二条申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一)成立管理机构;(二)有具体的管理措施;(三)落实管护人员;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 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工程区内每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第五章奖惩第十四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平安工程建设和 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 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给 予处分。第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供水管 理单位应责令停止其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对涉嫌违反法律犯罪的依法移 送相关部门处理。(1)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2)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3)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阻碍正常供水工作需要。第六章应急机制第十七条为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平安保障工作,由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突发事件。县水利局、镇、村各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第七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各镇可在本方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 措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