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办法.docx
公办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聘用教师的招聘和管理,促进市区公办中小 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 开展,根据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 等工作。本方法所指聘用教师为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并通过自治区 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聘用 的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第三条 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 择优聘用和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校聘用教 师控制数总量,在总量内审核每年的使用数量。财政部门按照聘用教师数量、岗位等级等拨付相关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聘用教师的招聘和管理。第二章公开招聘第五条各中小学校按照核定的聘用教师控制数,于每年 10月份前提出下一年度聘用教师招聘数量,经市级教育行政、 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工作。第六条聘用教师招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工作按 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 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考试结果报同级人社 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招聘,不得超出限额招聘。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籍,且年满18周岁;(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三)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和教师资格证,所学 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一致;(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八条招聘程序(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四)笔试;(五)面试;(六)考核、体检;(七)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A)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第九条各中小学校聘用教师公开招聘计划经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核 准后随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共同制定,按照自 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的统一要求发布。第十条市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聘用手续,将聘用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城区(开发区)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将聘用名单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 门备案。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聘用学校应与聘用教师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签订 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学校根据聘用教师的岗 位工作任务情况与聘用教师协商确定。本方法实施后,聘用学校 与聘用教师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最长不超过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应届大中 专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属于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教师,经聘 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并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续签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 定办理。未经公开招聘考试程序聘用的原编外聘用教师、教辅人员, 不得续签。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面解 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十五条聘用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聘用学校不得与聘用教师解除劳动合同:(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 五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的,聘用学校 应当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并与聘用教师办理工作交接 及其他手续。第四章工资和待遇第十七条参照中小学校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教护10%、教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 工资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津补贴等)核定聘用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为聘用教师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公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会费。待上级政策规定明确后,再根据上级政策规定,为聘用教师 缴存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第十八条 聘用教师工资核定(包括新进人员工资核定、年 度考核调资、岗位晋升调资等)参照在编人员工资核定标准和流 程,经聘用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同级人社部 门备案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聘用教师工资。第十九条聘用教师经费由市、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 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 聘用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对聘用教师 进行考核,建立以劳动合同和聘用教师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 度。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可以参照在编人员的考核进行。第二十一条 聘用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级。聘用教师聘期考核优秀或者聘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优秀的,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优先聘 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对其诫勉谈话, 限期改进;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聘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基本 合格的,应向下降低一个聘用岗位等级。聘用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聘用教师与在编人员享有同等的继续教育机 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聘用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 聘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5年360学时 的继续教育,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第六章岗位管理、流动和晋升第二十四条聘用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聘用教师控 制数纳入单位岗位设置总量,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意见等有关规定管理。聘用教师岗位聘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聘用教师可以在本层级、本区划(城区、开发 区)中小学校之间流动,流动方法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 同级人社部门备案。跨层级、区划流动或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 必须参加流入单位公开招聘。第二十六条聘用教师可通过考核担任学校副职领导职务 及中层领导职务,具体方式按照领导职务考核任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择优考核入编第二十七条 聘用学校可以根据聘用教师的工作表现,通过 考核择优入编。各学校每年聘用教师考核进编数,不低于本学校 当年公开招聘实名制编制教师总数。第二十八条 通过考核方式直接入编的聘用教师,必须符合 以下基本条件:(一)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并已 在相关部门正式备案。(二)在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二十九条聘用教师择优考核入编工作按年度组织,并按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具体程序为:(一)申报聘用教师考核入编用编计划。聘用学校提出用编 计划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程序于每年11 月底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市属学校考核工作方案由聘用学 校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城区(开发 区)学校考核工作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社部 门核准。(三)组织考核。聘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落 实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四)公示。考核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 审核并确定拟入编人选后,应将考核结果及拟入编人选在聘用学 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聘用及入编。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 时办理聘用、入编相关手续。第八章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条聘用教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参照在编人员档案管 理。聘用学校要按规定将聘用教师的聘用备案表、劳动合同、岗 位认定、工资变动、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相关应入档材料及 时归档。第三十一条聘用教师与聘用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聘用教师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应采取公开招聘、分流、辞退等措 施在自治区规定时限内消化原编外聘用的教师、教辅人员。从本 方法实施之日起,除自治区统一组织、批准或授权的招聘以外, 各学校不得再另行聘用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第三十三条各县可参照本方法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本方法实 施前我市关于中小学校聘用教师的招聘、管理政策与本方法不一 致,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