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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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docx
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平安头盔管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含共享电单车)通行 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平安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增 强驾乘人员平安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压降亡人交通事故风险, 杜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十个 但凡”严管措施。一、全市各加油站点应按照“行业自律”原那么,拒绝为未佩戴 平安头盔的、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或安装遮阳伞(棚)具的摩托车 提供加油服务。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加油站点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二、全市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 传,严禁放行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 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厂矿)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相 关厂矿、公司、企业、工地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三、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部门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放 行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摩托 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小区物业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四、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协会应在醒目 位置加强宣传,严禁未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未悬 挂车辆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单位大门。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通报相关单位,并抄告市文明 办纳入文明单位年度评比考核。五、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应在醒目位置加 强宣传,严格落实“两站两员”教育、劝导、纠违责任。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社区、行政 村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抄告其上一级纪委监委。六、全市各学校(含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加强宣传,教育、 劝导、纠正不佩戴平安头盔、安装遮阳伞(棚)具或不悬挂车辆号 牌的学生家长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接送学生或违法搭载2人及 以上的。但凡违反规定并被核实的,一律追究相关学校(含幼儿园)安 全生产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抄告其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七、但凡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驾驶摩托车或16周岁以下 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或共享电单车上路行驶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 获,一律要求其监护人和学校平安保卫部门负责人到现场接人,并 抄告其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市文明办纳入文明校园评比考核。八、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搭载2人及以上)、不佩戴平安头盔或安装遮阳伞具(棚)被公安交警部门当场查获。但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要求驾乘人员登记信息并接受不 少于30分钟的志愿劝导活动(身体有严重疾病不适宜进行现场学习 教育的,当事人员应主动向在场的公安执勤民警说明情况并出具疾 病诊断书,可准许不参加现场学习教育);对不接受违法处分的驾驶 人员,应及时扣留其交通工具直至其违法行为消除,并在新闻媒体 予以曝光警示。九、全市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为所属电动自行车配置安 全头盔,没有配置平安头盔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驾共享电动自行 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他人。但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活动中, 应及时消除其不佩戴平安头盔或违法载人违法行为,对未配置平安 头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交由其所属运营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 到位或未整改的,抄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公司平安生产 管理责任。十、但凡对惩戒过程中出现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的,应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肇事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