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23页).doc

    • 资源ID:36067971       资源大小:367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23页).doc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第 23 页内河民用航空法领空:领水海洋法详述湖泊内海领海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河流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领土构成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完全主权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传统方式 添附:合法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领土取得方式非强制合法割让强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新方式公民投票:合法 (二)海洋法领海基线1、 海洋水域的划分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 我国不适用于军舰;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的主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四)国际环保法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大气环保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制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责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保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生物多样性条件: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本国人:国籍制度(取得、丧失、冲突)入境、出境四、国际法上的人待遇外国人特殊制度:外交保护、庇护和引渡国际人权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2)国籍继续原则;(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2、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外交机关使馆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重点掌握和外交关系的区别外交关系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范围和具体内容外交特权和豁免特别提示:使馆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领馆是与接受国相应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常驻:使馆外交代表机关(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外交机关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馆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处临时:特别使团服务人员(司机、厨师等)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二)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三)使领馆特权与豁免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纳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领馆馆舍是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1)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2)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3)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而应给予补偿。(四)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五)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六、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干涉内政非合法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法律解决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 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政治方法非强制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强制方式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谈判与协商诉讼管辖权:国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国际法院特殊制度:专案法官制度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战争的开始和结束:标志、后果七、战争法战时中立: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 立,如不结盟)、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对战争手段的限制:海牙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日内瓦体系战争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国际刑事法院(一) 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三)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战俘和伤病员):人道主义原则;战后立即遣返战俘 (四)战争犯罪:1、历史上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2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独立于联合国);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国际经济法讲义(2011年)惯例: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适用范围公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提单和海运单货物的风险转移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承运人责任险别:承保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托收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信用证(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交货、交单时间:约定合理时间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地点货物相符 担保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义务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接收货物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交付即转让(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背书转让不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上风险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一般外来风险外来风险1、风险全部损失共同海损部分损失2、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基本险别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一般附加险:11种3、险别附加险别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全损共损单损× × × ×水渍险 × × ×一切险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 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买方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托收行卖方(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 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买方(开证申请人)(2)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4、发货11、付款赎单10、通知7、付款6、单据、汇票5、提单3、通知卖方(受益人)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8、提示汇票、单据2、开证、寄证通知行议付行开证行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证行 (3)性质:银行信用(4)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5)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6)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关税制度:减让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外贸管制非关税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二、外贸管制和WTOWTO与中国WTO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C、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2、贸易救济措施(1) 反倾销措施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调查程序: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C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国内司法审查多边救济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主管机关进出口国政府申诉对象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复审法院的裁决、进口国有关立法本身审查标准进口国国内法WTO的相关规则进口经营者缴纳原则上不追溯征收一般不超过5年E、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临时税或担保;进口经营者承担;多退少不补;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主管机关初裁之前不能接受(2)反补贴措施 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2) 保障措施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二)WTO法律制度1、WTO与中国的关系(1)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B、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C、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2、 重要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1)争端类型: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专家组审理(非常设)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裁定的执行和监督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4、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 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B、 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购买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等;贸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的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相当的水平,如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2)服务贸易总协定A、 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B、 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TRIPS协议的特点)知识产权贸易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条款多边投资担保海外投资保证投资争端解决:重点是中心的管辖权国际投资法三、其他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国际税法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2、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特点:(1)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2)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3)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A、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B、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C、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D、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1)只向成员国政府发放;(2)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3)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个人整理讲义(23页).doc)为本站会员(1595****071)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