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doc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2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水利改革发展金 1 融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水是事关发展、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要战略资源。我省是“千河之省”,水利的改革发展是实现我省“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基础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水利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全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引导金融资源向水利倾斜,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服务。 二、改革水利项目管理机制,推进水利投融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合格投资主体。纳入基本建设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整合城乡供水、水电、污水处理、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优质资产,改造和组建多层次水利建设投资主体。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金融机构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和抵押担保合规足值的国家、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积极予以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四)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鼓励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承贷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 (五)积极推进水利项目建设市场发展,吸引更多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大中小型水源工程、灌区续 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城乡供水、防洪抗旱减灾、农村水电、生态建设、水产养殖、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支持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责任主体,为信贷支持提供条件。对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推广“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民办公助”建管机制。鼓励通过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方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商品化,明确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对引入民间投资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水利工程产权证,明晰工程产权,注明投资金额,落实建设和管护责任。鼓励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种养殖大户等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和承贷主体。 三、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七)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发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土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信用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对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项目承贷主体合法合规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可发放期限不长于一年的贷款用于短期资金周转。 (八)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水利项目建设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适当延长水利项目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水利项目贷款利率,适当给予下浮优惠。 (九)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扩大该项业务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重点支持大中型水源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城市供 水等水利项目。农行四川省分行要积极推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金融产品,探索创新水资源经营权质押贷款,为水利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要加大小额贷款批发中心模式服务力度,以现有小额贷款产品为依托,采用“一次授信、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项目的信贷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在信贷投向上要优先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允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社团贷款用于水利项目建设。 (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四川省水利发展规划,将“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的骨干工程和民生水利项目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 四、创新金融工具,推进水利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一)培育水利企业上市资源,开展培训规范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并购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 (十二)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实现多元化直接融资。 (十三)积极发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产品。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建设贷款资产证券化。鼓励四川重点水利项目通过境外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债券等方式融资。 五、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允许以未来收费权、水利项目周边土地开发收益权、水利工程资产及经营性项目未来资产等作为抵 (质)押担保物。探索引入第三方担保,充分发挥涉农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对水利项目的融资担保功能。探索将现有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 (十五)拓宽还款来源。鼓励水利投融资主体将水费收入、种养殖收入、土地经营收益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水利项目综合开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项目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修建维护费、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经营权拍卖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均可以作为水利贷款还款来源。 (十六)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水利信贷信息统计制度,获取真实、准确的水利贷款信息。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加大信贷政策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十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水利项目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建立水利信贷考核机制和财政激励机制。在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按照低于基准利率(含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支持公益性水利项目的,给予贷款增量奖励。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八)探索将农村水利项目纳入涉农保险试点范围。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水利项目的风险研究和专业培训,探索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保险等水利保险试点,提升水利项目建设的风险防范能力。 六、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九)全省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水利发展规划为依据,定期通报水利建设重点项目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储备和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创造条件。对纳入各级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十)建立健全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十一)水利投融资企业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完善项目融资决策制度及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规模、结构和方式,做好还本付息计划。 (二十二)加强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融资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融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规范融资行为,引导融资投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确保融资工作合规、有序、高效进行。 七、加强政策协调,促进贯彻落实 (二十三)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和四川保监局共同建立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51号)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