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燃料系统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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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燃料系统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_范文.docx
汽车燃料系统设备公司法律责任风险分析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4一、 项目概况4二、 结论分析4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7一、 行业壁垒7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11一、 员工伤害责任11二、 环境污染责任17三、 金融风险22四、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24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26六、 风险管理的组织31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33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33二、 董事37三、 高级管理人员42四、 监事44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估46一、 项目风险分析46二、 项目风险对策48第六章 SWOT分析50一、 优势分析(S)50二、 劣势分析(W)52三、 机会分析(O)52四、 威胁分析(T)53第七章 发展规划分析57一、 公司发展规划57二、 保障措施58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二、 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47.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1123.0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197.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68%;建设期利息422.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0%;流动资金4503.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32%。(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1123.0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2507.4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615.58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12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1629.62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7012.2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5.28%。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58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4095.64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1333.00约47.00亩1.1总建筑面积53598.41容积率1.711.2基底面积18486.47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32.102总投资万元21123.072.1建设投资万元16197.082.1.1工程费用万元13636.12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050.602.1.3预备费万元510.362.2建设期利息万元422.162.3流动资金万元4503.833资金筹措万元21123.073.1自筹资金万元12507.493.2银行贷款万元8615.584营业收入万元412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31629.62""6利润总额万元9349.65""7净利润万元7012.24""8所得税万元2337.41""9增值税万元1839.44""10税金及附加万元220.73""11纳税总额万元4397.58""12工业增加值万元14528.22""13盈亏平衡点万元14095.64产值14回收期年5.58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5.2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328.16所得税后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一、 行业壁垒1、客户资源壁垒我国汽车整车制造业集中度较高,同时,为了确保供货的稳定性与合格率,下游整车厂商一般会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与考核,基于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的考虑,一旦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进入下游汽车客户的供应链系统,双方基本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新企业进入相关整车厂商的合格供应商体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认证考核,因此对于新进入行业的企业而言,获取客户资源是一项重要壁垒。2、资金壁垒汽车零部件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一方面,企业需要经常购置、更新相应的实验设备、产品检测仪器、生产设备等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以满足客户需求,产品研发生产环节也会涉及到模具设计开制、同步研发设计、总成批量生产等高成本费用投入。另一方面,下游汽车整车厂商一般采取先供货后结算模式,结算周期通常在3个月以上,多为银行承兑汇票。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营运资金以保证原材料采购、研发实验、批量生产等日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营运资金的高投入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进入壁垒。3、技术壁垒随着汽车工业的深入发展,汽车整车厂商对零部件尤其是诸如汽车油箱等核心零部件的技术含量、质量保证、可靠性与耐用性、精准度、节能环保等要求严格,在选择上游供应商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其技术实力、质量保证、生产能力、资信状况与成本控制等多种因素。汽车零部件企业通常需要较高的研发实力与强大的人才团队支撑,才能根据汽车整车厂商发布的参数指标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产品的设计与试制,并可同步参与车企新车型的零部件研发设计。因此,现有零部件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独有的成熟生产工艺与研发体系为其提供了产品性能、生产效率、产品可靠性、技术品牌等方面独特的竞争优势。4、资质认证壁垒一般情况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成为汽车整车厂的配套供应商都需要通过各种认证体系,如IATF16949(ISO/TS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汽车整车厂对于已经通过了第三方质量认证的供应商,还要按照内部的供应商选择标准,对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各方面严格审核。最后,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每种产品都要经过严格反复的产品装机试验考核,考核过程较长,考核程序的复杂性与认证的长期性也决定了汽车整车厂商与零部件供应商合作关系的稳固性,进而对新进入者产生了极大的挑战。5、产业链壁垒目前,汽车工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已然形成,整车厂商均已采取了整车分工协作与零部件采购战略,整个行业正逐步向生产精细化、非核心业务外部化、产业配置链条化的方向演变,汽车整车厂商与零部件企业的上下游依存关系不断加强,已形成了关系紧密与高效分工的产业链条。同时,考虑到产品开发与质量保证等因素,整车厂商对与其配套的零部件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及安全、同步和超前技术研发、售后服务保障等设置了严格准入要求。基于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的考虑,双方一旦确定合作关系,整车厂商短期内不会轻易更换与其紧密配套的上游零部件企业。第三章 法律责任风险分析一、 员工伤害责任1.美国员工赔偿制度的发展员工伤害责任是指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社会中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雇佣关系使得雇主对员工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约束员工伤害责任的法律体系。美国是员工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员工赔偿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1)19世纪30年代以前在19世纪3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工人要求雇主支付工伤赔偿金。最早处理工伤的法律记载是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Priestlyv.Fowler(1837),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发现,员工从雇主那里索取赔偿金比从一个陌生人那里索取更困难。原因主要有:第一,雇主对员工工伤的责任是受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员工必须证明雇主疏忽,很多情况下,员工的起诉需要有律师的帮助;第二,如果当时法院案件太多、法官故意拖延或者难以取证,那么胜诉就变得遥遥无期;第三,如果员工自身的疏忽是伤害的原因之一,那么他几乎就不可能得到赔偿;第四,如果受伤的员工去世,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第五,由于担心雇主报复,一些同事不愿作证,使得诉讼难度增大;第六,雇主拥有特殊的辩护手段,即风险自担假设、共同因素作用以及同事疏忽原则。风险自担假设是指员工此前已经知道工作中的风险,但仍然表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那么就说明他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出现了问题,雇主也没有干系;共同作用因素是指雇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也有疏忽,那么就可以逃避责任;同事疏忽原则是指如果员工同事的疏忽是员工伤害的原因,那么雇主就可以免责。(2)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法院开始认识到,雇主对员工负有的责任和他对一般陌生人所负有的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雇主有义务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为员工提供合乎情理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他应该在员工可能没有注意到危险的时候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危险信息。这种责任逐渐扩展到雇主应该在自己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而且必须保证工人使用工具的安全性。如果雇主没有尽到以上义务而使员工受伤,那么员工可以起诉雇主要求赔偿。同时,雇主的特殊辩护手段也开始被取消。20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州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案,适用于州际铁路公司的员工,以及琼斯法案,适用于商业轮船上的船员。这些法案对雇主对员工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束,并限制雇主使用同事疏忽原则和风险自担假设的特殊抗辩。但是,这些雇主责任法仍然以过失要求权为基础,而员工很多时候难以证明雇主的过失,加之雇主的消极反应、审理延迟以及费用等阻碍,仍然有很多员工难以顺利地得到伤害赔偿。(3)20世纪初以后1911年,美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这项法律彻底改变了雇主对员工工伤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员工工伤是指,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或者由于雇佣关系而引起的对员工的伤害。员工赔偿法的最大改变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雇主来说,雇主必须对遭受工伤和由工作引起的疾病的员工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这项责任是强制性的。第二,对于员工来说,适用唯一补偿原则,即员工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赔偿只能依照员工赔偿法的规定,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员工赔偿法并没有要求雇主赔偿精神和痛苦损失),员工须放弃对雇主的起诉权。但如果除了雇主以外还有另一方也对伤害负有责任,员工可以起诉这一方,要求赔偿痛苦和精神损失以及不能由员工赔偿弥补的货币损失。虽然员工赔偿法有了很大改进,但它并不是完美之策,实践证明它的实行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雇主的赔偿责任加重,雇主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竞争力降低,这对雇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当雇主是小业主时,员工赔偿责任可能使其陷入破产的困境。另一方面,员工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取决于雇主的经济能力,如果雇主没有支付损害赔偿的资金,即使根据法律认定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也不能得到充足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赔偿成为有名无实的赔偿。此外,员工仍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赔偿,诉讼费的昂贵、法律知识的贫乏以及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困难使得许多受害员工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员工仍存在败诉的可能。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超越“损失要么由侵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这个条件,不能局限于从侵权行为法这一传统领域中寻求解决办法,而必须兼采其他法律部门中适宜的法律手段,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于是,在商业保险领域,就有了责任保险以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有员工强制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出现,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2.中国的员工赔偿制度雇主对雇员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如美国,二是通过工伤保险。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首先,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体系则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再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最后,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世界各国对于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有的二者择一,有的二者兼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予以规范,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员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以及相应的赔偿做出了规定。0对于工伤的认定,列出了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 环境污染责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权益造成的侵害越来越严重,被称为世界性“公害”。环境污染责任指的是因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加害人应该对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所谓“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以及一些直接破坏天然的自然因素(如植被等)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1.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初,在英美法系中,只有由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严格责任,例如装载剧毒化学物质的卡车突然翻车,导致剧毒物质泄漏。如果要起诉噪声或逐渐的污染等的责任人,原告就必须证明危害是“严重的、连续的、不合理的”。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提高了测量空气、水和土壤中含量微小的污染物的能力,并且一些污染物也被证明可,以导致疾病,这些进步使得法庭开始将逐渐的污染也纳入到严格责任的范围内。一些国家还出台了与环境污染责任有关的成文法,例如美国在1970年以来,就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或称1980年超级基金法)。首先,美国国家环保局确定需要清理的废物堆积点,接下来,所有者、原所有者以及任何在此地点倾倒废物的人都在一种强制性的严格、可追溯和连带责任下被约束,缴纳清理所需的资金。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该制度还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每年更新两次。同时,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又补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以强化和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1986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超级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处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也是超级基金的部分来源。在超级基金法通过后的30多年中,大部分诉讼是关于废弃垃圾场清理费用的,但21世纪以来,超级基金更多地关注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随着“棕地”计划的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对被污染废弃场所的清理活动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保证。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污染责任。企业生产等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情形,我国的法律没有限定为连带责任,而是规定为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举证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污染造成损害的后果以及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这三个要件,环境污染责任即可构成。(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除了排放废物等环境污染行为之外,在一定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环境污染行为,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使得有害物质泄漏等。(2)须有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环境污染损害和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其中,潜伏性指的是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也不能尽快消除,损害往往潜伏很长时间;持续性是指损害常常不会因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广泛性是指受害地域、受害对象和利益具有广泛性。损害后果是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举证与抗辩(1)举证因为一些污染环境行为的结果需要高水平的科技手段才能确定,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时候也很复杂,因此污染环境致害的举证责任在侵害人。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侵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按照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是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与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实施了污染行为后很长时间才发生相应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极为困难,因而法律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质即可。(2)抗辩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其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这些情形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三、 金融风险大部分金融风险源自市场中商品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如果是涉及股票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还会受到这些交易的影响。由这些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常称为价格风险,它是企业普遍面临的一种风险。例如,一个石油生产商面临石油价格降低的风险,同时又面临劳动力价格上升的风险;他在筹融资的过程中,将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率上涨会影响授信的条件;如果其产品出口到国外,则汇率波动也会对他产生影响。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的,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策略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都会涉及对现有以及未来的产品和服务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的价格风险进行分析与管理。信用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另一类风险,它是指企业客户和当事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支付时所面临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具有纯粹风险的性质,因为信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只能是损失,不存在收益的可能性。绝大多数企业在应收账目上都面临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尤其是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由于它们有相当数量的贷款业务,这些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借款人拖欠不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源于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这里的流动性有两层含义,一种指的是某项金融产品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以及变现等的能力,另一种含义是指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前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项产品而言的,后者的流动性是针对某个机构而言的,如第一章所提及的“百富勤”的案例中,“百富勤”就因自身流动性不足而陷于不利境地。经营风险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某些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经营管理出现失误而使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因外国政府的行为而导致经济主体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国家风险。例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政府或由外国政府担保的经济实体发放跨国界贷款,如果该外国政府发生政权更迭,新的政府拒付前政府所欠的外债,则这家银行就将收不回贷款。又如,一家银行对某外国公司发放跨国界贷款,但由于该外国政府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导致外汇无法汇出,也将使这家银行遭受损失。四、 危害性风险及其损失1、危害性风险危害性风险指的是对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风险,它们都是纯粹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传统上的“风险管理”指的就是对这类风险进行管理。影响企业的主要危害性风险包括:(1)财产损毁风险由于物理损坏、被盗或政府征收(被外国政府没收财产)而引起的公司资产价值减少的风险。(2)法律责任风险由于给客户、供应商、股东以及其他团体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风险。(3)员工伤害风险员工受到了工伤范围内所指的人身伤害,按照员工赔偿法必须进行赔偿,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4)员工福利风险一般公司都会制订员工福利计划,当员工死亡、生病或伤残时同意给予一定的费用支付,而这些费用的支付是不确定的,我们称之为员工福利风险。2、危害性风险的损失危害性风险的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任何一次危害性风险所致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形态均离不开这些类型。如一个制造类企业遭受火灾,被烧毁的厂房和机器设备为直接损失,如果有员工受到伤害,或者烧毁了寄托人存放在此的财物,所发生的费用也都是直接损失。如果机器设备被烧毁,则会使得这些设备未受损失时可以产生的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完全丧失;企业的生产中断很可能永久失去一些客户,或者企业按合同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交付产品,那么企业就可能需要以很高的成本租赁替代设备来继续维持生产;当直接损失很大时,企业的实力下降,这可能会使得其获取贷款或发行新股的成本增加,当融资成本很高时,企业还可能会放弃一些盈利很好的投资项目;如果损失巨大,企业还有可能要进入破产程序,进行费用昂贵的破产清算,以上这些都属于纯粹风险的间接损失。五、 风险管理的程序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机构,风险管理的程序都是大致相同的,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如下五个步骤。1.制订风险管理计划制订合理的风险管理计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主要包括:(1)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预先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因此,组织在一开始就要权衡风险与收益,表明对风险的态度。(2)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关系在实践中,风险管理计划常通过风险管理策略书来表达。从上面这两张表可以看出,企业和政府在某些风险管理策略方面有共同之处,但目标就有非常显著的差异了。通用压榨机公司是一家公众持股的公司,其经营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明尼苏达州州政府的目标就比较难概括,包括提供社会安全和基础设施、管理商业活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执行法律等。2.风险识别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出公司所面临风险的类别、形成原因及其影响。这一过程的重点,包括:(1)将公司人员和资产的构成与分布进行全面总结和归类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很多,但首先都要了解公司的人员和资产的情况,这有助于全面地掌握风险。(2)对人和物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与判断这一步是风险识别的核心,实践中可以按照业务流程的顺序进行分析,也可以按照风险承受对象逐一排查,我们将在第五章介绍一些不同的风险识别方法。(3)分析损失原因(4)对后果与损失形态进行归类与分析得出“可能面临风险”这样的结论并不意味着风险识别工作就完成了,接下来还要分析风险的影响,是人员损失、财务损失、营业费用损失还是责任损失。当然,在实践中,这一步经常是和上面一步结合在一起的。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有未来就有风险,而且未来的风险不仅有过去曾经面临的这些类型,还可能会面临新的风险,因此,风险识别是一项制度性、系统性的持续工作,它是风险管理成功的关键。3.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估算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并依据个人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承受能力,对风险的相对重要性以及缓急程度进行分析。风险评估既有定性分析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分析,它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如风险估算中概率统计的应用。风险估算是一项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尤其是对于那些发生概率低且损失巨大的风险,如核风险,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很难应用传统的统计方法进行评估,必须探索新的途径。得到风险估算的结果以后,公司还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风险给出一个主观的认识。对同样一个风险,不同的承担者对它的感知可能是不同的。4.风险管理措施的选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本着增加股东企业价值的目的,公司要设计并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措施。(1)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控制型措施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控制损失幅度来减少期望损失成本。主要的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规避、损失控制和控制型风险转移。(2)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融资型措施的着眼点在于获得损失一旦发生后用于弥补损失的资金,其核心在于将消除和减少风险的成本分摊在一定时期内,以避免因随机的巨大损失发生而引起财务上的波动。其中,风险自留是将风险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的财务上分摊,而保险、套期保值和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更多的是将风险转移给他方。(3)内部风险抑制控制型措施和融资型措施都是从降低期望损失的角度来改变风险的,而内部风险抑制的作用在于降低未来结果的变动,即降低方差,这使得风险管理者对未来的判断更有把握。在实践中,通常将各种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一定的优化组合,使得在成本最小的情况下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详细讨论这些措施的选择标准。5.措施的实施与效果评价在执行风险管理决策的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一般对风险管理措施有执行权限,而对管理方面只有参谋权限。例如,当需要投保时,风险管理人员可以选择保险人,设定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和免赔额,并就投保事项与保险人商谈。又如,如果决定对所面临的火灾风险选择损失控制的措施,则风险管理人员就要确定是安装自动喷淋装置,还是安装烟雾报警器,但对于这些装置,风险管理人员就不能直接命令工人在什么时候安装和怎样安装,这是其他部门经理的执行权限。措施实施后并不等于风险管理就告一段落,还必须对其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考察是否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二是适应新的变化。首先,预先设定的标准包括行动标准和结果标准。行动标准是指围绕风险管理所开展的一些活动的标准,如每个月召开一次汇报会,每年检查一次消防系统等;结果标准是指所要达到的风险程度,如员工受伤的机会由5%降到2%。对预定标准进行考察的原因包括:有时先前所做的风险管理决策是错误的,一些措施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等。其次,当前最佳的风险管理决策,并不见得以后也是最佳,原因主要有:首先,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其次,风险管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最后,服务于企业经营目标的风险管理目标可能会随着整体目标阶段性的变化和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要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适用性和收益性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了解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绩效,发现执行中的困难及新的风险,进而调整既定的决策以适应新环境,是相当重要而且必要的。也就是说,整个风险管理工作并不是直线型的,而是上述步骤周而复始的循环。六、 风险管理的组织不同的公司中,由什么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以及风险管理人员的责任,可能是不同的,这取决于高层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风险管理部通常设有战略组和监控组。战略组的职责是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度量模型和标准等,及时修订有关办法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并且指导业务人员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监控组的职能是贯彻风险管理战略,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根据战略组制定的风险度量模型进行风险的衡量、评估,持续检测风险的动态变化,并及时、全面地向战略组汇报风险状况;第二,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促使各部门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审核和评价各业务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业绩。虽然风险管理主要是由风险管理部来完成的,但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理论上来说,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不可能由风险管理部独立完成,而是和公司的其他主要部门一起完成的,包括人力资源部、生产操作部门、市场营销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风险经理也很可能介入一个公司很多方面的活动,例如为雇员建立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调查影响收购兼并和公司收益的风险因素,购买保险以转移一些类型的风险。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