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化学品管理制度(17页).doc
-工厂化学品管理制度-第 16 页工厂化学品管理制度篇一:车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保障工厂各车间安全生产,特制定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各车间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三、 内容 1.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熟悉危化品分类、理化性质,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规。 2.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仓库应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保证入库化学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标识清晰。 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3.1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药品库房中,避光、防潮。 3.2 危险化学品储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预防措施,库房中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护措施。 3.3 对于温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应设置湿温度计,定期检查并做好录。库房应配备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库房应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3.4 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分类储存、标识,并保留相关化学品的MSDS;应注意固体试剂与溶液试剂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3.5 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要装有专锁,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3.6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的管理,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MSDS及相关的应急程序. 3.7 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应尽可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3.8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台帐,内容有危险化学品的进购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 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制度,使用化学品时,在保管员处领取,并在化学品使用登记台帐上登记,保管员根据化学品库存情况进行发料,并建立详细的化学品流水明细帐,以确定化学品的库存情况;使用岗位应有相关化学品的MSDS报告; 4.2 各部门的安全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4.3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相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4.3.1 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严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应严格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4.3.2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必须保持通风畅通,必要时戴防毒面具等劳动保护用品。 4.3.3易燃品在使用过程中移动或起用时不得发生剧烈振动,以防爆炸。 4.3.4不准用危险化学品擦洗地面及机器,不得在工作场所进食。 4.3.5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清理,并洗净撒落点,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5.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废化学品和化学品容器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环安监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8.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8.2 环安监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及使用后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篇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WHNYLM/ZD-023-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产、运输、使用及销售和储存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供销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委托第三方运输,收集危化品采购方、运输方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危化品的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安全监管工作。第七条 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类危险化学品厂区内装、运过程的监管工作,负有向采购方告知的义务,提供“一书一签”。 第八条 各厂、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特性、使用及防护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各厂、部负责提出本单位需使用化学品的采购计划,负责本单位生产的化学品暂储存期间的污染防治、事故预防和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本单位过期作废化学品的暂储存。 第十条 安健环部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安健环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说明书,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废弃和回收措施等。 第十二条 安健环部依据本制度每月对焦化厂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和检查结论等,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对使用、运输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三条 粗苯工段使用并负责保存洗油。洗油储槽要设围堰及泡沫灭火系统,洗油储槽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艺范围内。设置现场及远传液位计,地面位置设置气体探测器,呼吸阀每周拆卸检查一次,并填写放散专项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畅通、存在问题、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硫铵工段使用硫酸、液碱并负责保存。硫酸、液碱储槽要分别设置围堰,储存温度要控制在正常工艺范围内,储槽设置远传液位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了解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相关知识,并熟悉其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 所采购的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其包装物应是由国家定点的包装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同时在包装物上应张贴、喷印或悬挂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易制毒品、腐蚀品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购买。购买之后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供货方必须具有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采购无证厂家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由各厂、部提出化学品需用计划,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销部,由供销部统一购买。 第二十条 供销部在入库前负责对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做好登记、检验工作,检验危险化学品各种标识、包装、保护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一书一签,以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并提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健环部应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注意事项逐级传达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生产部进行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方负责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发生颠簸、碰撞和挤压,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搬运安全直至卸货进入仓库为止。 第二十五条 运送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装卸时轻拿轻放、包装完好、防止撞击、拖拉、倾倒、遗洒和渗漏,配备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防止燃烧、爆炸和中毒。 第二十六条 供销部负责建立运输商档案,并审查相应资质,运输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三证”。 第二十七条 供销部运输随车辆发放危化品危险性告知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拉运货物名称、告知单位、告知内容、被告知人签字等。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办理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岗位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验证车辆过磅单和通行证后方可进行装车,并把相关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交给司机。 第三十二条 化产车间粗苯、洗油、焦油、硫酸和液碱岗位人员应对其车辆和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危化品装车安全检查表内容包括检查程序、检查事项、是否合格、检查人签字,合格后车辆进行两点有效接地方可装卸。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品要做好呼吸系统和眼部的安全防护,配备灭火器和洗眼器等,岗位人员应佩戴防护面罩。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厂、部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的登记入库手续和入库记录,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台账内容包括项目类别、设施名称、地点、数量和详细分布。 第三十五条 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置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了解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各种物理、化学性能及相关的危害知识,掌握必要的应急逃生技能。 第三十六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是经过有关危险化学品知识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许可证方可上岗,要定期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巡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危险特性分类、分区放置,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开,作出危险化学品类别标识,设立醒目篇三: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同一般垃圾运出。 喜亮眼镜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