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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十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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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十七).doc

    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 危险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于火工材料的平安技术要求见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规定。第1.0.2条 危险物品贮存、运输、管理、使用销毁应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 从事危险物品工作人员,应是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有关物品性质和平安技术的人员担任。第1.0.4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有以下平安措施:1、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必须有登记制度。2、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3、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4、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展处理。5、装过危险物品的容器,应清洗干净集中保管和销毁。6、销毁、处理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平安措施并征得所在地有关部门同意。7、使用易燃物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8、危险物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可燃物品。第二章 易燃物品第一节 仓库和贮存第2.1.1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库房建筑一般应采用单层建筑;应用防火材料建筑;库房应有足够的平安出口,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2、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3、仓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并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4、不得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 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5、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贮存易燃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6、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7、易燃液体的地上或半地下贮罐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堤。第2.1.2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来确定,其层数面积应符合表17-1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2的规定。表17-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贮存物品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每座库房防火墙隔间甲1、2、3项一级1180604、5、6项一、二级1750250乙1、2、3项一、二级11000250三级1500250表17-2 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贮存物品类别贮量相邻建筑物名称甲类1、2、3项4、5、6项5t5t10t10t民用建筑3040253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注:1、两库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2、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第2.1.3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3的规定。表17-3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耐火等级一个罐区堆场总贮量m3一、二级三级四级易燃液体15012152051200152025201100020253010015000253040可燃液体5250121520251100015202510015000202530500125000253040注: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设防火堤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并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3、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贮罐区设防火堤时,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应按照1m3的易燃5m3的可燃体折量。第2.1.4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4的规定。第2.1.5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如贮量不超过表17-5的规定,可成组布置。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贮罐组总贮量一样的单罐考虑。表17-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防火间距贮罐形式贮罐名称地上半地下地下易燃液体D可燃液体注:1、“D为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2、不同液体,不同贮罐形式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表17-5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名称单罐最大贮量m3一组最大贮量m3易燃液体50300可燃液体闪点120OC2501500闪点120OC5003000第2.1.6条 易燃、可燃液体设置的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局部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局部贮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第2.1.7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6的规定。表17-6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m项别防火间距m贮罐名称泵房铁路装卸设备汽车装卸设备易燃液体152015可燃液体101210注:1、泵房、装卸设备与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2、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第2.1.8条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其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章程执行。第2.1.9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7的规定。表1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m3名称13031200201500500防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40506070易燃液体贮罐35455565可燃液体贮罐30354555易燃材料堆场30405060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8202530三级20253040四级25304050注:1、容积超过1000m3的单罐或超过5000m3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贮罐总容积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3、气瓶库的总贮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超过时不应小于15m,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4、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第2.1.10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8的规定。表17-8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个堆场的总贮量名称一、二级三级四级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t1050005001100001000120000152025202530253040棉花、百货t510010150005011000101520152025202530粮食t土圆仓105000500120000101515202025席茨囤105000500120000152020252530煤和焦炭t10050005000688101012木材等可燃材料m3501000100110000101515202025注:1、总贮量超过本表的规定时,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2、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3、与甲类物品库房、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4、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5、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17-3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第2.1.11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9的规定。表17-9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铁路、道路名称厂外道路中心线厂内道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物品库房403020105易燃材料堆场302015105可燃液体贮罐302015105易燃液体贮罐3525201510可燃、助燃气体贮罐252015105液化石油气助贮罐4535251510注:1、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2、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第2.1.12条 易燃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分类存放在专门仓库内。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可燃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并标明贮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2、堆存时,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堤墙之间,应留有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m,每个仓库必须规定贮存限额。3、遇水燃烧,爆炸和怕冻、易燃、可燃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露天、低温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5、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渗漏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展平安处理。6、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另行存放,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展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8、贮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贮罐规定的距离,不准进展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仓库区必须严禁烟火。10、库房一般不应采暖,如贮存物品需防冻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易燃、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平安距离。11、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去除;库区不得存放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12、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金属外壳,应标好接地放电装置,防止静电效应起火,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第二节 运 输 易燃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倾置、倾复。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工作时穿带钉子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容器上,应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不得同一车船混装运输。怕热、怕冻、怕潮的易燃物品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防潮等措施。 运输易燃物品时,必须事先进展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结实、破损或渗漏等不平安因素时,应采取平安措施后,方可启运。 装运易燃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载运旅客。严禁携带易燃品搭乘载客车船。 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应避开人员稠密的地区装卸和通行。途中停歇时,应远离机关、工厂、桥梁、仓库等场所,并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在附近动火、吸烟、制止无关人员接近。 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船,应备有与所装物品灭火方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经常检查。 车船运输易燃物品,不准超载、超高、超速行驶。编队行进时,前后车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平安距离。并应有专人押运,不准丧失,车船上一般应用苫布盖严,应有明显标志。 运输易燃物品时,应遵守国家危险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场所进展检查,对散落、渗漏在车船或地上的易燃物品,必须及时去除干净,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易燃物品时,排汽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各种车辆进入易燃物品库时,必须戴防火罩或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平安装置,并且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加油和修理。第三节 使 用 与 管 理 使用易燃物品,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平安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出库、须用,必须有严格的制度。 使用易燃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时对易燃物品的运输,保管工作应参照本将第一、二节的规定执行。 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水。 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 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保温、防冻。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展平安处理。 作业完毕后,及时对散落,渗漏的易燃物品去除干净。第三章 化 学 毒 品第一节 库 房 及 保 管 化学毒品库房设计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外,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化学毒品必须贮存于专设的仓库内,库内不准存放与其性能有抵触的物品。2、库房墙壁应用防火防腐材料建筑;应有避雷接地设施,应有与毒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3、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有足够平安出口。;4、仓库内应备有防毒、消毒、人工呼吸设备和备有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具。5、仓库应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保持一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同当地公安局、劳动、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但一般不宜少于100m。 化学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黄磷、升汞)贮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来贮存,贮存的金属容器或玻璃容器应密闭,包装应严密,如有破损现象,应进展处理;堆存时,堆垛间应留通道;性质相互抵触的,分库贮存。2、各种盛装毒品的容器,一律标记明显的“毒物字样。3、氰化物如氰化钾、氰化锌、氰化钠等制止和任何无机酸类和有机酸类存放在一起,以免产生氰氢酸。甲类剧毒品温度在40以下时会挥发的和乙类剧毒品温度在40以上时,会挥发的,最好不存放在一处。4、毒品库应备有专用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称量其它物品;对散落的毒品,应及时去除干净。5、遇水燃烧、爆炸或伯冻、怕晒的毒品,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潮、保温、防晒、降温等措施,并经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6、在电镀,热处理等使用剧毒物品车间附设的仓库内,不得存放剧毒物品,领回后,应立即投入生产使用。7、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剧毒物品库。8、毒品严禁与粮食、蔬菜、医药、食品等同库存放。 化学毒品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库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来源和领用单位、时间用途、领用人、仓库发放人等。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必须经常进展检查、测量、化验、防止燃烧爆炸。第二节 装 卸 运 输 装卸运输毒害物品时,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毒用具。 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严禁同时装载蔬菜、粮食、食品、医药等物资。 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事项应参照本篇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第三节 使 用 及 防 护 化学毒品领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化学毒品只限于生产必须使用时,方可领取,否那么应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如发现丧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2、使用保管化学毒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发人员有权负责监视投入生产为止;一般一次领用量不得超过当天所用数量。3、使用单位对化学毒品必须严格管理,应放在专用的厨柜内,必须加锁,此厨柜不得兼作它用。 制止在使用化学毒品场所,吸烟、就餐、休息等。 使用化学毒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口罩气橡胶手套、围裙、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此防护用品不得拿出车间。工作完毕,应更衣洗手、漱口或洗澡。要定期进展体检。使用化学毒品场所,车间还应备有防毒用具、急救设备。操作者应熟悉中毒急救常识和有关平安卫生常识。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使用化学毒品场所或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清洁,各种工艺设备应尽量密闭,并遵守有关的操作工艺规程。工作场所应有消防设施,并注意防火。 工作完毕,应清洗工作场所和用具;对散落的毒品应去除干净;凡有毒物质的废液、废气和废碴的排放,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第一节 一般规定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放射防护规定?,取得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许可证后,方可工作。制止将射源转让或借给无工作许可证的任何单位。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设立防护监测组织,或配备专兼职防护人员,负责本单位射线防护监测工作。 对于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防止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第4.1.4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领导,要关心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身体安康,建立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安康、剂量监视等档案。第4.1.5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的安康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射性工作。第4.1.6条 已经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承受定期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展一次职业性体检,假设发现有不适应症时,应酌情予以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第4.1.7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其承受全身照射的日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不得超过0.05rem;当量每周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为0.3rem时,累计终身剂量当量不得超过250rem,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按表17-10规定。表17-10 放射性工作人员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受照射部位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rem器官分类名称第一类全身、性腺、红骨髓、眼晶体5第二类皮肤、骨、甲状腺30第三类手、前臂、足、踝75第四类其他器官15注:孕妇、哺乳期妇女指内照射哺乳未满周岁婴儿、每年受照当量应低于上表规定的3/10。第二节 贮存运输第4.2.1条 放射性射源的贮藏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仓库应枯燥、通风、平坦,要划出戒备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各种射线常用屏蔽的吸收材料如表17-11。表17-11 各种射线常用屏蔽的吸收材料7、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严格领用制度。第4.2.2条 射源保管人员,必须掌握射源的物理、化学性质和毒性及防护措施等根本知识。第4.2.3条 长途托运或由一个单位转让给另一个单位时,射源必须妥善的包装好,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射源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展交接检查,确认射源是否完好,并办理交接手续。第4.2.4条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一般应距射源容器不小于0.5m,容器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第三节 使用第4.3.1条 在现场进展射线探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根据现场防护要求,规定平安范围,并设置红色平安围栏,悬挂醒目警告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2、操作时应由1人操作,1人监护;并经常测量工作场所的射线剂量。3、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并密切注意工作场所状态。第4. 利用射源进展探伤时,应采取平安可靠的措施,防止射源失落。假设发生失落时,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全部撤离。设专人守卫,并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在做好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的用仪器寻找。 在进展探伤时,工作人员应极其小心慎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平安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如工作场所在室内时,应注意经常换气。第4. 射源丧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请公安保卫部门和卫生部门查处。第四节 防护措施第4.4.1条 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应有防护工作服、工作帽、门罩及橡皮手套等。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应经常洗换,洗涤被污染的工作服应在专门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进展,不许和普通衣服混在一起洗,以免污染。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进展工作时,对射源要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等。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脱掉个人防护用品,更衣洗手,最好洗澡后才能就餐、饮水、吸烟等。 建立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档案定期进展安康检查,并测定个人累积剂量,记录在个人剂量卡上。 沾染放射性物质的污物,应放在专门的污物时内的污物桶中,切不可任意乱放。废水、废气需到达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废渣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向保卫和卫生部门报告,在做好防护措施下,进展消除污染的处理。附加说明本规程由能源部水电开发司、水利部建立开发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编写单位:原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编写人: 王德胜 王海 孙以兰 吕炳元 李名爽吴彭年 张国平 张国年 张培中 陈家昌祝英方 曹光钊 盛奕民 黄庭森 龚瑞杜主要审定人:朱登铨 董铸 葛文辉 孙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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