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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公司章程(个体户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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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户公司章程(个体户公司章程范本).docx

    可编辑个体户公司章程(个体户公司章程范本) 个体户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那么,那么应当如何制定适合自己公司的章程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范文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协助。公司章程范文一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奉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其次条 公司名称:广东_广告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居处:广东省广州市_路230号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_ _乙_ _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其次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认缴状况、实缴状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方、乙方。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托付会计师事务所进展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马上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依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遵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当、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视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探究确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爱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看法,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其次十条 公司探究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看法和建议。其次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当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当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当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其次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其次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其次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其次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一样或相近的工程,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第五章 股东会其次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遵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需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其次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报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确定有关监事的酬报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安排、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公司章程范本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其次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其次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那么;三、拟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安排、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酬报事项;七、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报事项;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展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状况说明书;五、利润安排表。第三十六条公司安排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遵照股东出资比例进展安排。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当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削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起先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遵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安排。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工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遵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那么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等为准。全体股东签章:年月日运用说明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依据公司详细状况进展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需在章程中明确。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留意前后条款的相同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那么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那么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三、当事人依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总 那么第1条 为维护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区_路_号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第9条 公司由_名自然人和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 万元)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 董事会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总经理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监事会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名,职工监事 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十章 工 会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全体股东签名: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公司章程范文三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章程。其次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公司居处: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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