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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章程中文译本-第 35 页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商业文件公司编号:200504219C公司以新名称成立确认证明书兹确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的“MXLLVIEWPTE.LTD.”现已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决定将其名称变更为“凯德置地宁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新名称自2005年4月28日起生效。特此确认!2005年4月29日签字盖章。高级助理登记官NG-L.OUGEOKCHOO夫人(签字)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盖章)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公司编号:2005042X9C公司成立确认证明书兹确认MILLVIEW私人有限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第50章的规定于2005年3月31日成立;该公司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特此确认!2005年04年05日签字盖章。助理登记官CHUASIEWYEN(签字)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盖章)公司法(第50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ILLVIEW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组织大纲1. “公司”名称:MILLVIEW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 “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将设在新加坡共和国。3. 本公司成立的目标在于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对于本条各款所列经营目标,除非该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均不得参考或援引任何其他条款或其他各组条款的规定对其实施任何限制或约束;本条各款所列经营目标都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目标单独或与本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或其他各组条款所列全部或任何一项或多项其他目标共同实现;本章程所述任何部分或业务或目标被废止或被放弃均不得妨碍本公司从事任何其他经核准开展的业务;特此明确宣布,在本条名词解释中,本公司任何经营目标的定义不应参考任何其他目标或因两项或多项目标并列而受到限制,而且如果产生任何歧义,对本条定义的解释都不得夸大或限制本公司的权力:(1) 开展一家控股公司的业务并为此目的,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商誉、资产和负债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与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合并或达成合伙、合资或利润分成协议并从中获取相关利益;发展成立、资助、设立、组建、形成、参与、组织、管理、监督和控制任何法人社团、公司、辛迪加、基金、托拉斯、企业或机构。(2) 进口、出口、收购、销售(批发和零售)、租赁、配送并以其他方式处理和利用通常处于制备状态、成品、半成品和未处理状态的货物、材料、商品、农产品和日用品以及以货易货的方式进行交易。(3) 从事电信和通讯服务的提供或处理、信息检索与交付、电子信息、电子商务、互联网和数据库服务的提供与处理业务。(4) 以任何方式、依照任何条款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持有股票、股份、债券、债权股票、年金债券和外汇、外币存款和商品,并随时对其中任何部分进行变更、行使和实施本公司在这些股票、股份、债券、外汇、外币存款或商品上的利益的各项附带权利,并以本公司可能认为适当的方式将并非本公司经营急需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5) 制造、建设、组装、修理、提炼、开发、变更、转化、改装、制备、处置、加工并以其他方式生产各种材料、燃料、化学品、物质、工业产品、商品和消费品,并使其适合在市场上销售。(6) 在世界任何地区申请、注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保护、延长、更新任何类型或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和技术及其许可权、受让权,以及使用、利用、开发、制造、试验、改进和许可该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及技术。(7) 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持有、许可、保持、加工、开发利用、种植、栽培、使用、改造、销售、出租、放弃、租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经营处在任何位置的土地、矿山、自然资源、矿产品、木材和用水权以及任何实际资产、个人资产或混合资产上存在的任何利益、不动产和权利;收取和管理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利润和利益,并对其进行投资、再投资、调整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处置。(8) 对本公司现在和将来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财产、业务和资产(包括未催缴的股本以及本公司任何部分权利、利益和特权)进行改进、管理、开发、销售、出租、交易、投资、再投资、结算、授予相关许可权、地役权、期权及其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理。(9) 收购、销售、占有、出租、租用、接管、管理、控制、运行、建造、修理、变更、配置、提供、装备、装饰、改造并以其他方式经营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建筑项目、办公室和建筑结构。(10) 在所有相关领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机械、化工、结构、海事、采矿、工业、航空航天、电子和电气工程)开展咨询工程师业务,并提供各种建筑、设计和其他咨询服务。(11) 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交易、租赁、租借、建造、制造、持有、管理、运行并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船舶、小艇、驳船或其他水运工具、气垫船、热气球、航空器、直升飞机或其他飞行器、货车、长途客车、四轮马车(不论使用任何动力)或其他车辆或其中存在的任何股份或利益。(12) 设立、保有和经营海运、空运、内陆水路运输和陆路运输企业(公共和私人企业)及其所有辅助服务机构。(13) 在符合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开展贸易、商业和工业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性质或类别的咨询师、顾问、研究人员和分析师业务。(14) 在符合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要求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服务或便利设施或责成其他方提供该服务或设施。(15) 提供代理机构、法人团体、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并在管理、行政、制造、市场营销、销售、配送、成本核算、设计、研究与劳资关系方面充当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或任何商业、政府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咨询师、分析师和顾问。(16) 开展部分或全部运输商和船东业务、造船商业务、租船人业务、航运和货运代理商业务、船舶管理商业务、码头管理员业务、驳船公司业务、装卸公司业务、包装商业务、仓储业务、渔船业务和拖网捕鱼业务。(17) 开展部分或全部旅馆、餐厅业务以及各类体育运动、竞赛、社交和休闲活动和俱乐部、结社以及各类性质不同目的的社交联谊会组织、管理和许可业务。(18) 开展拍卖商、评估师、估价师和测量师业务。(19) 开展农场、牧场、畜牧、园艺和商品蔬菜园经销与种养殖业务。(20) 开展部分或全部印刷商、出版商、设计商、制图商、媒体、新闻、文稿代理商、广告商、广告和市场营销代理商和承包商、私人代表和促销代理业务、艺术家、雕刻家、室内装饰、插图画、摄影、电影导演、制片人和发行商业务、公共代理机构和展示专家等方面的业务。(21) 通常为产品促销或教育培训或知识传播的研讨会、讲座、展览和会议的组织与召开提供服务。(22) 设计、发明、开发、改造、变更、更新和应用任何物品、物件、装置、仪器、器具或用于任何目的或用途的其他产品。(23) 开发、收购、存储、许可、应用、转让和利用任何部分或全部形式的各种性质和类别的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软件、程序项目和应用程序、信息、数据库和参考资料与计算机、数字和其他电子记录、检索、处理与存储媒体。(24) 开展珠宝商、金匠、银匠、艺术商业务,进口、出口、购买、销售和经营珠宝、金银饰品、镀金和镀银、贵重物品、艺术品以及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商品和货物的批发与零售,设立针对上述业务的培植、加工和制造商品的工厂。(25) 开展任何其他业务或活动,采取本公司认为或能够非常方便的开展或实施的与任何上述业务相关的行动,或直接或间接增加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资产或财产的价值或创造更多利润,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本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26) 与任何政府、主管当局、社团、公司或人员签订任何商务协定或其他协定,同时获取或得到出于任何目的的各种法规、法令、特许状、合同、行政命令、权利、特权、许可证、专营权和优惠,并且落实、执行和遵守上述法规、法令、特许状、合同、行政命令、权利、特权、许可证、专营权和优惠,签订、实施、启动、依法采取任何行动、合同、协议、谈判、法律程序和其他程序、和解、安排和方案并对其进行辩护,采取所有其他似乎在任何时间都对本公司的利益或保护有利或有益的行动和措施等。(27) 购买与任何部分或全部可能影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可保风险,同时办理与任何人的生命相关的保险(并支付相关保险费),办理再保险和反保险,但不得从事火险、寿险或海上保险业务。(28) 为直接或间接增加本公司任何财产或权利价值或使本公司任何财产或权利更能创造利润,对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提供信用贷款和财务融通或其他融通服务。(29) 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发行债券、信用债券或债权股证(见票即付或凭票取款等)、无限期或其他方式的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如果本公司认为适当,可抵押部分或全部本公司财产(不论是现有财产还是未来的财产)和业务(其中包含本公司未催缴资本),而且在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将其兑换为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任何股票或股份,同时进一步通过信托契约或其他保证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债务担保。(30) 订立任何利率互换合同、货币兑换合同、期货合同、远期合同、期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或货币兑换)和其他衍生品或金融工具或金融产品或对其进行投资,不论订立或获取的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为了减少与本公司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任何损失;同时本公司可支付与其订立或获取的任何上述合同或金融工具相关的任何追加保证金或满足其他要求。(31) 为任何性质的个人、企业或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目前作为本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其定义见公司法(第50章)第5条)的任何企业或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在业务上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企业)的负债和债务以及任何性质的款项的支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本、本金、保险费、利息、股息、红利、成本以及对任何股份、股票或证券的费用)提供担保或在其他方面提供资助或保证,不论本公司是否收到任何对价或利益,也不论是采用个人契约方式,还是通过抵押本公司任何部分或全部业务、资产、财产和权利(现时和远期)、未催缴资本或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法或采取任何其他方法,同时也可充当收款或付款代理人,订立任何赔偿合同或担保合同(但不涉及火险、寿险和海上保险业务)。(32) 支取、签发、接受、背书、议付、贴现、签署、发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交易、让与、兑换、预支、保留、抵押、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汇票、支票、本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提单、仓单以及其他与商品相关的票据。(33) 以现金或证券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任何在本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或即将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或在认购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本公司或本公司成立或发展的任何其他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公司或为本公司或前述任何其他公司的成立或发展而发行任何证券方面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支付任何报酬或其他补偿费或酬金。(34) 向任何人发放或获取养老金、津贴、遣散费和其他费用和任何性质的福利金,并为相关保险或其他可能对任何人有利或可增加本公司或其股东利益的安排支付费用,同时出于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增加本公司或其股东利益的目的缴纳相关费用、提供担保或为任何国家、慈善、教育、社会、公益目标付款。(35) 支付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以及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业务的开展附带发生的所有预先费用。(36) 促使本公司在任何地区登记或得到认可。(37) 停止并结束开展本公司任何业务或活动,同时取消本公司在任何地区的登记注册,以及终止和解散本公司。(38) 用货币或实物方式,在本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分配本公司任何部分的业务、资产和财产,但不得在未获得现时法律规定的许可(如有)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旨在导致资本减少的分配。(39) 指定代理人、专家和代理律师代表本公司在世界各地采取任何上述部分或全部行动或措施,或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存在利益关系或相关的任何措施或行动。(40) 在世界各地,独自或与其他人共同作为委托人、代理人、承包商、受托人,以及通过受托人、代理人,依照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条款、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方式、为获得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报酬和保障(如有),采取任何上述部分或全部行动或措施,其中包括本公司发行与配售证券,为本公司收购的任何财产或为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或为任何债务或款项(即使低于该证券的面额也不例外)或为任何其他目的提供担保。(41) 采取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和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全部行动和措施。本条中的“公司”一词应被视为包含任何合作关系或其它个人组成的团体,是否在新加坡或其它地方成立,也不论是否居住在新加坡或其它地方。4,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5, 公司资本为500,000.00新元,分500,000股,每股面值为1新元;公司有权将原始股或增发股分成几个等级,有权在该股份上附加任何优先、递延、限定权或其他特殊权利、权限、限制或条件。本人,即列具姓名、住址和类型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照本组织章程大纲成立一家公司,本人同意依照与本姓名对应的股份数量,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上述签字见证人:认购人姓名、地址和股份类别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ANNIEOHKAIYEN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城蔡厝港大街604区62#04-59号(邮编:680604)客户服务经理一认购的股份数量一2005年3月31日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城莱佛士坊80号大华银行2号大厦#16-20(048624)特许专业秘书(签字)公司法(第50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MILLVIEW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章程细则序言1. 公司法附录四表A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除非该规定是在本章程中重述或包含的条款。名词解释2. (a)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名词应做如下解释:法是指公司法(第50章)或其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变更或重新颁布的版本。公司是指上述具名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是指本公司现任董事或出席达到法定人数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以及在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的情况下,被理解为对该董事的称谓;“红利”包含以货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派还资本和资本化发行的证券;“股东”是指作为本公司资本份额持有人登记在册的个体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月”是指日历月;办公室是指公司当时的注册办公地点;付清包括赊购付清;“股东登记簿”是指依照公司法保存的本公司股东登记簿,其中包含依照公司法保存的任何登记分册;“秘书”是指公司现任秘书。“印章”是指公司公章或公司法可能允许公司持有的任何正式印章;“本章程”是指以当前形式存在或随时修订的公司章程;书面/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任何以可阅读的形式或以公司法定义的其他允许替代形式复制和再现文字的方式。(b) 在本章程中,在不与本章程主题或背景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只表示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只表示复数的词也包括单数;只表示阳性的词也包括阴性,只表示阴性的词也包括阳性。(c)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法或其在本章程对本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正案中定义的任何词语和表述,在不与本章程主题或背景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具有与本章程规定相同的含义。(d) 本章程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其不得影响对本章程的解释。私人公司5.公司属于私人公司,因此:(a) 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包括受雇佣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股东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股东。(b) 转让股份的权利仍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办公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应为董事会或公司秘书随时指定的任何新加坡地址。股份6.除非本公司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另行确定或当时已发行的所有股份持有人另有约定,所有未发行股份在发行之前都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股东当时的持股数在本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发售以供股东认购。(a) 任何上述股份的发售都应事先发出相关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该股份的发售价格,同时将限制认购时间(除非认购该股份的股东另有约定,否则该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八天),逾期未接受将被视为谢绝。(b) 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未发行股份都应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并且以其认为合适的一般条款,向其认为合适的人员配售该股份、授予相关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置该股份,但是,除公司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确保任何股份都不折价发行。(c) 在符合本公司章程备忘录相关规定(如有)并且不影响任何系于本公司当时现有股本的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情况下,可以本公司以普通决议的方式指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任何新股,并对该新股赋予本公司以普通决议的形式指定的权利和特权,或在董事会没有给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尤其可发行附有优先分红权和本公司资产分配权、相关限定物权或递延权利,以及特别表决权或受限制的表决权,并且可依照本公司认为可赎回的条款发行任何优先股。7. 本公司可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作为对其认购或同意认购(不论是完全同意还是有条件同意)或努力争取其他方认购或同意争取其他方认购(不论是完全同意还是有条件同意)本公司资本任何股份的酬劳,但是该佣金不得超过该股份发行价格的百分之十(10%)或同等金额。任何上述佣金可部分或全部用现金支付,也可以双方可能约定的已缴纳部分或全部股款的本公司以平价发行的股份支付,而且除支付上述佣金外,或代替上述佣金的支付,作为其认购或同意认购或努力争取其他方认购或同意争取其他方认购(不论是完全同意还是有条件同意)本公司资本任何股份的酬劳,本公司还可赋予任何上述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赋予任何上述人员以不低于面值的规定价格认购本公司规定数量或金额的股份的期权。是否支付佣金或同意支付佣金或赋予认购期权应由董事会代表本公司自行酌情决定。应当在适用范围内,遵守公司法第63条、第67条、第197条的规定。8. 本公司任何部分资金都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收购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以本公司任何股份作为担保的贷款。本公司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资助用于收购或认购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如有)任何股份或用于与收购或认购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如有)任何股份相关的目的。本条任何规定都不得禁止公司法第76条第(8)款、第76条第(9)款和第76条第(10)款所述相关交易。9. 在发行任何股份用于筹集资金支付任何工程或建筑的建设费用或长期无法赢利的任何设备的供应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在符合公司法第78条所述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对当期目前已缴付的该股份资本支付利息,并且可对该资本收取利息,作为该工程或建筑的施工费用或该设备供应费用的一部分。10.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被本公司确认为持有任何信托股份,而且本公司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承认任何股份所依附的任何衡平法上的权益、偶然权益、预期权益或部分权益(不论其是否收到相关利益或权利通知),但该股份的注册持有人的绝对所有权除外。11. 本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第76B条的规定收购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其自有股份。共同持股人12. 如果两人或多人被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其应被视为作为联合持有人(生者对死者名下财产的所有权)共同持有股份,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 本公司没有义务将三个以上的人员登记为任何股份持有人,但对于已亡故股东的法定私人代表的情形除外;(b) 任何股份的联合持有人都应对应当支付的与该股份相关的款项对应的个别和连带责任;(c) 在该联合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后,幸存者应为被本公司确认对该股份享有任何权利的唯一人员,但董事会可要求出具其认为适当的死亡证明;(d) 任何上述共同持有人可签发对该股份的任何股息红利、资本收益或其他款项的有效收据;(e) 本公司应自行决定将姓名(或名称)出现在相关登记簿第一位的人员视为任何股份联合持有人之一,其唯一享有与上述股份相关的证书的交付权,或签收本公司发出的通知,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而且对此人发出的任何通知都应被视为对全体联合持有人的通知;但是,任何上述联合持有人之一都可被指定为有权代表该联合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的人员的代理人,并且可作为代理人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而且如果不止一名上述联合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理人出席任何一次会议,以确保只有联合持有人中姓名(名称)出现在与该股份相关的“登记簿”中出现在第一位的人员才有权行使与其联合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股权证13. 在股东名册中以股东记名的每个人有权在配发股票后两个月内或任何转让备案后一个月内获得其任何一类全部股票的股权证一本,或获得几本股权证,合理证明其接受配发或要求转让的每支股票。如股东只转让股权证包含的部分股票,或如果股东要求公司注销任何一本或几本股权证,为证明其持有股票拆分变更情况,发放不同于旧股权证的新股权证,或为了平衡已发行股票注销所有旧股权证,发放一本或几本新股权证,股东应根据董事会决定为每本新股权证交纳不超过二新元换证费;对于共同持有人,公司没有义务对以其共同名义登记的任何特定类别的所有股份发放多本股权证。14. 每一份股权证发行时应加盖本公司公章,而且应规定对应股份的数量和类别及其所包含的股份的特定数量(如有要求)、对该股份缴付的款项以及该股份是否附带表决权(如可行)。不得签发与不止一类股份相关的股权证。如果不止一类股份,每一类股份的股权证上应注明,股份资本将分成不同类别以及依附于每一类股份的表决权的标称值。15. 如果任何股权证遗失、被毁坏或被玷污,可向董事会出示其要求的相关证明,申请补发;如果被毁坏或被玷污,在申请补发时,应上交旧证,如果发生毁灭或遗失,则应支付董事会可能随时要求的赔偿(如有)。如果发生毁灭或遗失,补发的股权证领受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调查该毁灭或遗失和上述赔偿的证据附带发生的所有费用。催缴股款16. (a)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始终遵守股份发行条款的规定,而且任何上述催缴股款都可分期缴纳。(b)所有股东都必须(但至少应在十四天前收到相关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公司缴纳催缴的股款。一名股东不签收任何催缴股款的通知书或公司因意外疏忽未能向一名股东签发催缴股款通知书不应导致该催缴通知书无效。17. 董事会旨在核准催缴股款的决议获得通过时,应视为股款催缴通知已发出,并且可要求分期缴纳股款。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取消、变更或延期发出催缴股款通知书。18. 如果未能在指定的缴款日期之前或当日缴纳与催缴的任何股份或分期款相关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款项,到期应付款者应负责缴纳从指定缴款日到实际足额缴付日之间发生的到期应付款利息;但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放弃全部或任何部分上述利息。19. 凡是依照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特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而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为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实施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20.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接受任何愿意提前缴款的股东的全部或部分未催缴和未付股款,所述催缴前付款应偿清所述股份债务,收到催缴前付款或超过当时催缴的有关股款总额,并可依照事先缴款的股东与董事会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董事会也可在任何时间提前一个月向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偿还预先支付的款项。21. 在审理任何旨在追缴任何应缴股款的诉讼案件时,应足以证明被起诉的股东的姓名(名称)已作为与形成该债务相关的股份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录入“股东登记簿”;关于催缴股款的决议应在会议记录簿中正式记录;催缴通知将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被起诉的股东正式发出;而且应当没有必要证明催缴该股款的董事的任命,也没有必要证明任何性质的其他问题,但是,关于前述问题的证据应当为该债务的确凿证据。22.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任何股东都无权领取任何股息红利,或依照公司法规定,收到任何股东大会的通知或亲自或委派代理人(作为其他股东代理人的情况除外)或在该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或行使作为股东的任何特权,或被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直至其已缴清对其单独持有或与任何其他人员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的应缴股款及其利息和费用(如有)。没收23. 如果任何股东未在指定缴纳日期付清任何催缴款或催缴的分期付款,董事会可在此后随时向所述股东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缴纳未付的催缴款或催缴的分期付款,连同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费用。24. 催款通知书应在上述催缴股款或其中任何部分分期款及其所有应计利息和因相关股东未及时缴款而发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缴付的其他日期(不迟于催款通知书送达后第十四日),该通知书中还应指定缴款地点,可以是本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也可以是本公司通常缴付催缴股款的其他地点。该通知还应规定,如果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款,与该催缴通知或分期款相关的股份将被没收。25. 如果不符合该等没收通知的要求,任何与该通知相关的股份在通知要求的支付日之前可能在其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生效的董事决议被没收。该没收包括已经公告的与没收股份相关的及没收前未实际支付的全部股息。26. 董事会可同意本章程项下任何可被没收的股份的让与,而且在此情况下,本章程对“股份没收”的表述应包含让与含义。27. 被没收的任何股份均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可以依照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对其进行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它处理方式出售给没收或放弃前为股票持有人或拥有股权者,或将没收或放弃的股份出售给任何其他人。为出售任何没收或放弃的股份,董事会可以在必要时授权某人将没收或放弃的股份转让给前述任何人。为使任何上述出售或其他处置行为生效,董事会授权某人向收购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股份收购人或对该股份享有权利的任何其他人转让给股份。28. 董事会可在任何被没收的股份被出售、再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取消对该股份的没收决定。29. 股东的股份被没收或放弃后,停止作为该股份的股东身份,但尽管其股份被没收或放弃,仍然有义务以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利率在股份被没收或放弃之日向公司缴纳各种应缴股款及利息,利息从股份被没收或放弃之日算起。但如果公司收清所述股款及利息,所述缴纳义务停止。董事会可放弃要求缴纳全部或部分股份利息。30. 任何股份被没收时,都必须在“登记簿”中记录该股份被没收的情况以及被没收的日期,而且还应在被没收的股份被出售或被另行处置后,在“登记簿”中记录该股份被出售或被处置的方式和日期等。留置权31. 对于与任何股份相关的所有欠款,不论目前是否应付,本公司都对该股份享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对于本公司股东或其财产的所有债务和负债,不论是将除该股东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利益通知本公司之前还是之后发生,也不论是否已到期应偿还,本公司都对以该股东名义登记(不论是单独登记还是与任何其他人联名登记)的任何流通股享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尽管该债务为该股东或其财产和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的共同债务或负债,董事会都可在任何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或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放弃已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宣布任何股份部分或全部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32. 本公司可以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本公司享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但只有在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目前到期应付后或在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达该股份当前持有人或因其死亡、破产或结业或以其他方式依法或依照法院令被处置而送达对该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员十四天后方可进行出售。33. 上述销售的净收益在支付相关销售费用后应当用于偿还与该股份留置权相关的目前已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或负债,剩余款项应当支付给该股份出售时对该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员,但必须受该股份出售之前对该股份上存在的目前未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或负债的同类留置权的约束。为使任何上述股份的出售行为生效,董事会可授权特定人员向已出售股份的收购人转让该股份。34. 一名董事或本公司秘书作为声明人,以书面形式发表的法定声明,注明股份已在该声明书规定的日期被没收或放弃或出售,以满足本公司的留置权要求,同时对于声称对该股份享有权利的所有人员,该声明书都应作为其所述事实的确凿证据。该声明书以及本公司对该股份的出售、再分配或处置支付的对价(如有)的收据以及移交给该股份收购人或配股认购人的股权证应在该转让行为生效后(如有要求)应构成对该股份的有效所有权,作为该股份出售、再分配和处置对象的人员应当被登记为该股份持有人,但其没有义务对该购置款(如有)的应用,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因与该股份的没收、放弃、出售、再分配或处置相关的任何程序上的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股份转让35. 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都应以书面形式起草而且都应由转让人代表和受让人代表签署。转让人对相关股份的所有权一直保持至受让人的姓名(名称)被录入该股份的股东登记簿为止。36. 每一份转让文书都必须在本公司股份登记处留档登记,同时还应附上与该转让文书相关的股份证明书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本公司可保留已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但是,除非董事会怀疑即将实施的转让行为可能涉嫌欺诈,否则,董事会可能谢绝登记的任何转让文书都必须退还给保管人。37. 相关人员应向本公司支付与转让登记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证书、结婚或死亡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或与对任何股份的所有权相关或对该所有权构成影响的其他文件的认证费用或在对任何股份的所有权构成影响的“登记簿”任何登记录入费用以及董事会可能适时要求或规定的费用(如有)。37. 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特定时刻起暂时中止规定时间的任何类别的股份转让登记,但是,任何一年中止转让登记的总天数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38. (a)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完全自行酌情决定对任何股份的任何转让行为不予登记,不论该股份股款是否足额缴付,也无需给出任何理由。(b) 董事会可谢绝登记任何转让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i) 转让文书只与一类股份有关;(ii) 在向联合持有人转让的情况下,作为该股份受让对象的联合持有人数量不得超过三人;(iii) 相关股份未设置任何对本公司有利的留置权。(c) 董事会如果谢绝登记一项转让行为,必须在向本公司发出转让申请之日后一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谢绝登记通知书。股份转移39. 一名股东去世后,如果该亡故股东是一名联名持股人,则其他幸存的联名持股人为本公司认定对该亡故股东在该股份上的利益享有任何权利的人员;如果该亡故股东是一名独立持股人,则其法定代理人为本公司认定对该亡故股东在该股份上的利益享有任何权利的人员,但是,本条规定并不能解除一名亡故的联名持股人托管人与该亡故持股人与其他人共同持有的某一股份相关的任何责任。40. (a)由于一名股东身亡或破产而对某一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员可在出示董事会合理要求的身份信息后,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决定登记成为该股份持有人或指定将其他人员登记为该股份的受让人,但是,董事会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享有谢绝或暂停登记任何股份转让行为的权利,就如同其在该股东身亡或破产(视具体情况而定)之前转让其股份时一样。(b) 如果对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员决定将其自己登记为股东,应向本公司递送或寄送其签名的通知书,说明其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其决定将其他人登记为股东或受让人,应签署一份关于向该其他人转让该股份的转让书。本章程与转让股份的权利以及股份转让登记相关的所有限制条件和规定都适用于任何上述通知或转让行为,就如同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尚未发生、该转让通知由该股东签字签署的一样。41. 某一股份登记持有人死亡或破产后对该股份享有权利的人员应在出示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后有权获得该登记持有人在没有死亡或破产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同等股息和其他利益,同时还享有与该登记持有人同等的权利,不论是出席本公司召开的会议的权利:但条件是,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发出旨在要求任何上述人员选择将其自身登记为股东或转让该股份的通知,而且如果其未能在90天内满足通知要求,董事会可在此后不派发与该股份相关的所有股息红利或其他款项,直至通知要求得到满足。42. 作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权利依法转移的受让对象的任何人都应在董事会拒绝对该转让行为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董事会在28天内提供有关拒绝理由或原因的说明。增资43. 本公司可适时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增加其法定资本,增加额应为该决议规定的额度的股份。44. 在不侵犯依附于本公司资本中当时存在的股份类别的任何特殊权利、特权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第43条发行的任何新股都应依照决定发行新股的股东大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同时对该股份施加此次股东大会确定的权利、特权和限制条件,或在此次股东大会未做出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由董事会确定,尤其是该股份发行时可赋予在分红以及本公司资产分配方面的优先权利、限定权利或递延权利,不论是否赋予任何特殊表决权。45. 决定发行任何新股的股东大会可规定,首先以平价或溢价或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以折扣价向目前本公司资本中任何类别股份的全体持有人发行,而且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其目前的持股数在本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比例配发,或明确与该新股发行和配售相关的任何其他规定。46. 在符合依照本章程包含的权力发出的任何指示或做出的决定的情况下,依照第43条发行的所有新股,作为该新股设立之日存在的本公司资本中的份额,都应同时符合本章程中有关催缴股款的缴付、股份转让、转移、没收、留置权和其他问题的规定。股份资本的变更47. 本公司可以普通决议的形式:(a) 将本公司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细分成面额小于本公司章程大纲规定的面值的股份,但是在现有股份的细分中,对每一拆细股份的已缴股款与未缴股款(如有)之间的比例应当与产生拆细股份的原始股份已缴股款与未缴股款之间的比例相同,同时确保关于细分任何股份的决议可确定,在因该细分而产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间,其中一股或多股与其他股份相比,具有任何优先权利、递延权利或其他特殊权利,或受到本公司有权对未发行股份或新股施加的任何限制条件的约束;(b) 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分割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c) 取消在该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任何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48. 本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其股份资本、任何赎回资本准备基金或任何股份溢价帐户。49. 如果出现任何与第47条(b)款项下合并和分割行为相关的困难,董事会可以其认为方便有利的方式解决该困难,尤其是可安排出售零股,以适当比例在即将对该零股享有权利的股东之间分配该股份出售获得的净收益,为此,董事会可授权特定人员向该零股的收购人转让该零股,但是,该收购人没有义务对收购款的适用负责,而且其对该零股的所有权不得因相关销售程序的不规则或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50. (a)本公司可任何时间,在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该类已发行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在该类股份持有人单独召开的股东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核准的情况下,变更或废除目前依附于本公司资本中任何类别股份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本章程中所包含的有关股东大会的所有规定加以必要修订和变通后应适用于任何上述类别股份股东的会议,但是必须确保该类会议的法定人数,在相关股东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