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劳务派遣协议.doc
2013年劳务派遣协议劳 务 派 遣 协 议 书甲方(派遣单位):青海省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大街52号 电话:乙方(用工单位): 地址: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一、员工的派遣(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和双方约定的人数、工种(岗位)、条件、期限,向乙方派遣员工,具体如下:1、条件: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无劣迹。2、工种(岗位): 等。3、人数:以实际派遣的名单为准。4、期限:贰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二)派遣期满后,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员工三方一致同意继续派遣的,可续签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三)双方应建立较为稳固的劳务关系,甲方视乙方需要逐步扩大派遣范围,乙方优先确定甲方为继续派遣单位。(四)甲方及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并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他们支付劳动报酬,为他们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并承办相关的劳动人事管理事务。1、养老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养老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28%的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2、医疗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医疗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8%的医疗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3、生育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生育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0.9%的生育保险金。4、工伤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1%的工伤保险金。5、失业保险: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失业保险,如工资低于西宁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则按60%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乙方向甲方支付3%的失业保险金(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6、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乙方向甲方支付14%或24%的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7%或12%,单位缴纳7%或12%)。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为必须缴纳,如派遣员工参加城居保、城医保、新农保或新农合的,可选择参保。(五)甲方按乙方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一)乙方根据前款约定的工种(岗位)的前提下,负责安排和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他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二)乙方依法遵守和确定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并按约定数额按月向甲方拔付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按月向员工支付工资。(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乙方的管理。(四)派遣员工上岗由乙方培训或委托甲方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正式上岗。三、各项费用的支付(一)乙方每月10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转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及工资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存入其银行工资帐户,由派遣员工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二)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和缴费基数,每月10日前将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保证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约定的社会保险费。 (三)乙方按每名员工每月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甲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和政支行户 名:青海省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帐 号:63007096 (四)甲方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负责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及工伤费用核报工作,因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的费用均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负责支付。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行政处罚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五)根据省医保缴费规定,大病互助费用48元/年/人,在首次参保及每年元月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性代缴代扣。四、劳务派遣的终止和解除(一)派遣员工在乙方试用期和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不聘用,并立即通知甲方,终止及员工的劳动关系。1、不符合派遣条件的;2、在派遣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不胜任其工作要求的,不服从工作安排的;6、有吸毒行为或治安处罚等劣迹的;7、其它。(二)甲乙双方要终止派遣协议,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离岗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三)劳务派遣期满不续订的,其派遣即告终止。乙方要按规定及终止派遣的派遣员工做好费用的结算工作。(四) 被派遣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劳务派遣关系。1、女派遣员工在孕期、待产期、产期、哺乳期内。2、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尚未终结的。(五)乙方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亏损等原因需裁减人员,须提前30天内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本人要求终止劳务关系,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甲方。五、双方约定的事项(一)甲方派遣的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因违章违纪或个人行为(失职,渎职或违章操作)造成各类事故和事件,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将责任人退回甲方的同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甲方提起诉讼。(二)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每一批(次)均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劳务派遣清单,其中载明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派遣期限,计提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比例以及劳动报酬等,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劳务派遣清单具有及本协议书同等的效力。在该批劳务派遣终止后,及之相关的劳务派遣清单即自行失效。(三)遇国家或青海省对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时,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方,双方按新的规定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认真执行。(四)本协议未约定的其它社会保险费,若产生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五)若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由此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六)乙方按足额支付了派遣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甲方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七)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补偿和经济补偿金。(八)被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享有及乙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及乙方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乙方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九)因派遣的性质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对没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乙方必须通知甲方,所有社会保险手续暂不办理,工资暂不发放,待劳动合同签订和各类手续办齐后,再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因派遣员工个人或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由派遣员工个人和乙方负责。六、劳动争议处理(一)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应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处理未果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法律法规对乙方违法违约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提出赔偿。七、其他事项 (一)对本协议的修改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即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或委托人(签章)二一三年 月 日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