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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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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2).doc

    外贸设备采购合同(2)合同编号:【 】【 】工程外贸设备采购合同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年【 】月【 】日于【 】目 录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3第二条 定义4第三条 合同标的7第四条 价格8第五条 付款方式8第六条 税务11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12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13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13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15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16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17第十三条 保修20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24第十五条 保密28第十六条 承诺及保证30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31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34第十九条 通知及送达35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7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38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40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买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最终用户:【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1 买方:【 】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 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 】法律成立并在【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3 最终用户:【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最终用户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4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以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卖方予以同意。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1.1 “最终用户关联公司”: 根据最终用户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选择相应的“最终用户关联公司”的定义。【集团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最终用户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省公司适用以下条款】指最终用户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1.2 “一方”:指卖方、买方、最终用户中的任何一方。2.3 “各方”:指卖方、买方、最终用户三方。2.4 “合同设备”或“设备”:指合同附件一中所确定的【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配件和辅件,以及相关软件】 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调整。5.5 “技术文件”: 指合同附件四中规定的所有及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5.6 “货物”: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件。5.7 “软件”: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同时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卖方向买方及最终用户提供并许可最终用户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及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5.8 “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物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 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2.9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及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2.10 “安装”: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11.11 “安装督导”:指当设备非由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11.12 “技术服务”或“服务”:指按合同【合同附件( )】规定由卖方向最终用户做出的行为和担 保。包括但不限于:【 】 此处卖方向最终用户作出的行为和承诺可选择填写以下内容:合同系统的系统设计、安装(或安装督导)、测试、调通、培训、检验、保修、技术支持等。11.13 “联网”:指合同系统安装完成后,将系统及最终用户正在运转的整个系统联接并运行。11.14 “初验”:指在最终用户进行的联网测试完成后,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在卖方及买方人员的协助下,按卖方和最终用户确认的验收规范要求对合同系统进行各种技术指标测试。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11.15 “试运行”:指签署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连续稳定运行【 】个月。11.16 “终验”:指最终用户在试运行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11.17 “系统测试”或“调试”:指由卖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九的标准进行的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11.18 “软件更新”: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根据最终用户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主动做出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最终用户提供的相应文档。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11.19 “版本升级”: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11.20 “最终用户现场”或“现场”: 指最终用户确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11.21 “折扣率”:指卖方按目录价给予卖方或最终用户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目录价是指附件【 】所列的【 】:11.22 国际贸易术语:指由国际商会公布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第三条 合同标的1.1 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用于最终用户【 】工程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设备、相关设备运行软件,卖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设备运行软件、技术文件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四。本合同标的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的一组设备或软件,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的一个能够协同工作的整体。1.2 卖方所提供的合同系统应满足其对附件二、三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的承诺及卖方对买方和/或最终用户的各项承诺,卖方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卖方应确保其在合同系统今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设备及其在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兼容。1.3 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如各方同意设备非由卖方进行安装,则卖方进行安装督导)、调通和联网测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1.4 卖方负责对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技术培训,培训具体事宜见附件十一。第四条 价格1.1 卖方提供的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本合同总价为:CIF【 】总价:【 】 此处应标明金额和币种。 (大写:【 】整)。 CIF含义以国际贸易术语中的定义为准。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1.2 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交付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 此处费用可以是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和相关后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此处的后续费用可是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联网测试、试运行、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买方或最终用户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第五条 付款方式1.1 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 】 此处填写支付的币种。支付。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5.2 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5.2.1 首期付款:即CIF价格的【 】%,计【 】 此处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由买方通过开立不可撤销的【 】 此外填写即期或远期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支付:(1) 买方收到卖方发出的通知后,最迟在装运日期前【 】天,在本合同中【 】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CIF价格的【 】%。(2) 该信用证将凭卖方开出的,提示给开证行的金额为CIF价格【 】的即期汇票以及下列单据申请付款:(A) 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三份。(B) 清洁海运提单正本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已付”、合同号、唛头。(C) 保险单据正本及复印件两份,应按商业发票全额的【 】投保,险种为【 】。(D) 标明合同号、价格术语和唛头,金额为CIF价格的【 】的商业发票正本三份。(E)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详细装箱单正本一份。(F)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一份。(G) 由生产厂商签署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H) 由【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卖方“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I) 原产地证明正本。(J)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物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一份正本。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声明,一份正本。本信用证有效期至最迟交货日期后【 】天。5.2.2 终验付款:即CIF价格的【 】%计【 】 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A) 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三份。(B) 由各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C) 由【 】指定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履约保证的不可撤消保函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有效期至合同保修期结束,其样本见合同附件十三。5.2.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各方同意将合同总价【 】%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应付卖方合同款额中暂扣。上述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保修期满且最终用户书面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后【 】日内,在扣除应由卖方承担的保修和/或赔偿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3.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3.4 结算账号买 方:【 】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账 号:【 】卖 方:【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账 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税务1.1 买方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及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1.2 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政府及【 】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协定而向其征收的所有及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如因卖方涉嫌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全部损失。1.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买方和/或最终用户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和/或最终用户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1.4 由于卖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1.1 卖方应根据附件六,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将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运至交货地点并交付至承运人。卖方应将货物一批交货,除非买方或最终用户要求,否则不允许分运和转运。交货地点:【 】目的地:【 】7.2 最迟于发货前【 】天,卖方应通过传真就以下内容向买方和最终用户提供简要信息:(A) 合同号;(B) 货物备好时间;(C) 货物总体积;(D) 总箱数;(E) 总毛重;(F) 每箱重量(G) 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的货物的总包装简图;(H) 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I)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7.3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 】天将以下单据以快递方式送达买方:(A) 详细装箱单,二份正本。(B) 形式发票,二份正本。列于形式发票中的货物的名称及金额应及本合同附件一中价格总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在进口清关时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上述文件差异而导致的任何关税增加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C)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物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一份,证明卖方的木质包装在交货前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如果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一份。7.4 若由于卖方原因, 卖方在承运人到达时未能在交货地将货物备好,或上述7.2条款卖方告知买方的货物体积、重量及实际不符,则由此造成的滞期费、空舱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将按照货运公司发布的有关原始单据文件进行计算和结算。7.5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立即给予买方充分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装运时间,承运人,班期,装运地点等,并提供清洁运输单据和其他必要文件,以便买方和最终用户能够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不能按时提取货物的,卖方应赔偿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期费和各项港口费用,以及给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8.1 货物原产地为:【 】。8.2 货物制造商为:【 】。8.3 卖方应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制造商签发的产品合格证。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输9.1 卖方应按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费。保险险种为【 】 此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投保的险种,但不应低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和/或最终用户要求增加除上述险种以外的险种,卖方需按其要求投保,保险费由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9.2 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9.3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9.4 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如果因卖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和/或最终用户的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造成延期交货,卖方应当按本合同第17.1条款的约定向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承担违约责任。9.5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主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主要机器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9.6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以下文字:(A) 合同号:(B) 收货人:(C) 目的地:(D) 设备名称:(E) 站点名称: (F) 总箱数/箱号:(G) 毛/净重(公斤):(H) 长,宽,高(厘米):如有任何货物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明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9.7 危险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9.7.1 对于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公布的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中危险物品规定的空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7.2 对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公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危险物品规定的海运货物,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8每箱内应附有标明合同号及总箱数的装箱单,如果该包装箱内包括技术文件,在装箱单内要有详细的描述。9.9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毁,卖方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天内补齐灭失或损毁的设备或文件,费用由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9.10 买方和最终用户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10.1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卖方按买方和最终用户的要求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至船上视为交付。10.2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自卖方按本合同交付货物并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货物所有权同风险一同转移给买方。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11.1 开箱检验应在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进行。卖方和最终用户及买方将在货物运抵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后【 】日内,共同检查货物的外观并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系统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最终用户应在开箱检验前【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邀请当地质检局(AQSIQ)参加开箱检验。最终用户指定的开箱检验的地点为:【 】11.2在由最终用户和买方及卖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三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验货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及合同规定的不符之处。该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11.3 如果卖方人员在最终用户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最终用户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卖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及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终用户向卖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11.4 如果因卖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货物有任何短缺、毁损或及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的【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设备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测试及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因此造成合同系统延迟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5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或最终用户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及合同规定有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最终用户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或最终用户承担。同时,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11.6 货物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在签署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最终用户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和求偿,也可委托买方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或最终用户丧失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程序。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初验、试运行和终验12.1 卖方和最终用户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及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12.2 安装及系统测试12.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天向最终用户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件的复印件。12.2.2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最终用户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在安装完成后卖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卖方自行解决,但应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在安装工作非由卖方完成时,由【 】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方。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安装督导。安装完成后,由【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装后的检查和测试方。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测试器具的提供方。提供,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要求。12.3 移交 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安排移交及移交测试,并相应调整12.3.1至12.3.4条款的内容。、联网及初验12.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将系统移交给最终用户。12.3.2移交系统时,卖方和最终用户应进行移交测试。卖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最终用户现场,并提供验收手册给最终用户。验收手册经最终用户确认后作为移交测试的依据。12.3.3移交测试应由最终用户的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的协助下按照验收手册进行。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移交测试完成后由卖方和最终用户代表确认签字。12.3.4如果最终用户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收手册的规定,由卖方和最终用户的授权代表签署移交测试验收证书。移交测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卖方和最终用户各执一份。12.3.5在移交测试完成后,卖方应在最终用户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联网测试顺利完成后,卖方应配合最终用户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的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署三份初验合格证书,三方各执一份。12.3.6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卖方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最终用户同意的前提下,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12.3.7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逾期不能完成初验的,按本合同17.2承担违约责任。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 此处费用包括最终用户和买方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12.3.8 在联网和初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最终用户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12.4 试运行及终验12.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的第2日起,最终用户对合同系统进行为期【 】个月的试运行。对任何在试运行期内的故障,最终用户或买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12.4.2 试运行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卖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及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12.4.3 在试运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发生以下故障的,经双方认定后,最终用户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 12.4.3.1在试运行期间,设备或软件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 】;12.4.3.2 在试运行期间,由于卖方原因使设备或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网络中断,卖方在得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卖方在得到最终用户通知后在【 】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行,但以上情况在试运行期内出现【 】次以上; 12.4.3.3 在试运行期间,设备的整机故障率大于【 】%;如果系统发生上述三项所描述的故障而最终用户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最终用户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的替换。最终用户有权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决定:试运行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行期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12.4.4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其签署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12.4.5 在试运行和终验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造成最终用户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第十三条 保修13.1 合同系统保修期13.1.1卖方对于合同设备硬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的【 】个月。13.1.2卖方对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向最终用户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署的第2天起的【 】个月。13.2 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二的要求,卖方承诺免费承担最终用户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在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终用户及最终用户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卖方中标及否,均免费提供本合同系统范围内的配合工作。13.3 保修期内,如果因为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及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最终用户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可以使用最终用户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卖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将临时替换备件送至最终用户现场,并于【 】天内将故障件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将临时替换备件退还给卖方,卖方提供给最终用户替换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或:卖方将替换备件永久性提供给最终用户并回收故障件。卖方应保证提供给最终用户永久替换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永久性替换备件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卖方将故障件修理后返还最终用户,最终用户将替换件推还卖方;或由卖方提供永久性替换件,收回故障件。如最终用户未要求卖方提供替换件,则卖方应在收到故障件后的【 】天内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终用户。13.4 保修期内,卖方应尽快按照最终用户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及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买方和最终用户。13.5 保修期内,虽买方或最终用户未提出要求,但卖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卖方承诺最终用户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13.6 保修期内,卖方应提供每天【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最终用户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卖方的情况下,卖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最终用户要求紧急处理,卖方应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的【 】小时(或从卖方设立的最近维修点至最终用户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并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最终用户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13.7 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终用户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B) 当最终用户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及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C) 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D) 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最终用户 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13.8 保修期内,中国相关部门及最终用户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的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及附件三所述标准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在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按最终用户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13.9 保修期及保修期满后【 】年内,只要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行,则对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卖方保证按买方和/或最终用户需求,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的单价)向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提供及合同系统货名和型号相同的零部件。【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系统运行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 括号中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上述期限内,若卖方和/或合同系统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系统所需全部或部分零部件,或卖方和/或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消或终止经营的,卖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买方和/或最终用户有权依据需要订购所需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供货以确保合同系统的正常运行。卖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卖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的、在性能上完全适用或兼容于合同系统的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合同系统质量的同类型、规格的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系统运行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 同上。13.10 保修期满后,卖方对买方或最终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卖方保证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日内,对发生故障的本合同设备或部件进行维修;对特殊和紧急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后【 】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卖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的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卖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述一般故障或检修或特殊和紧急情况,可以约定“以最终用户通知为准”,或可在相关附件中作出定义 13.11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根据最终用户的要求按照最终用户的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最终用户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卖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经最终用户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相应的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低于本合同。 13.12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换备件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最终用户或买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或最终用户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合同设备系统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合同设备系统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最终用户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如果最终用户垫付相关保修费用,卖方应按最终用户提供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向最终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14.1软件知识产权归属14.1.1对在本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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