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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一般纳税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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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一般纳税人.pptx

    现行增值税业务处理现行增值税业务处理1学习内容o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o二、增值税销项税额o三、增值税进项税额o四、增值税优惠政策o五、增值税征收管理o六、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2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o(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扣税法)o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o销项税额不能滞后计算,进项税额不能提前抵扣。o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若有欠税时,先用以抵减欠税。o销项税额需进行抄报税o进项税额需进行认证、比对3专用设备和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相关规定专用设备和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相关规定o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1)一机多票o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种开票工具,即已有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申报纳税时使用一块报税盘,同时抄报上述所开各种发票的数据,达到多种发票“一窗式”比对的目的,实现“一机多票”。一机一种开票工具,即已有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多票开具多种发票,即专用发票、普通发票。5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o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下列项税额。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货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得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6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和注意事项开具要求注意事项(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要正确选择税率,开具发票后必须复核、检查);(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印章时,不得压字,选择空白处盖章,否则影响扫描认证);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1)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2)开具发票时避免人为错误,减少作废发票,开票时要认真检查,并与业务人员核对,确保开票信息无误后再开票,已开具的发票发现错误后及时作废重开,不要跨月!避免开具红字通知单。(3)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要按月进行抄报税,税控收款机均提供免费的远程抄报功能,未在规定的期限抄报税的、系统将不能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可以进行处罚;(4)依据低税率开票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7(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o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o 此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8o1.某小型工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3月取得销售收入5.15万元(含增值税);购进原材料一批,支付货款2.15万元(含增值税)。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oA.0.1545 B.0.09 C.0.0855 D.0.15o【答案】Do【解析】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故其应纳增值税=5.15/(1+3%)3%=0.48万。9二、增值税销项税额o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条例第5条)o其计算公式为:o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o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第6条)10(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o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o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11(二)(二)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定条例第6条增值税细则第12条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121.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o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o含税销售额的换算:o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税率)132.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外币销售额的折算o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o选择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后12个月不得变更。143.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项目(1)向够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4)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1)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任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2)价外费用一般都视为含税价,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3)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154.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判定问题: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解答:违约金视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定的因果关系“有价才有外,无价则无外” 。向购买方收取符合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非独立性、非配比性、强制性、附加性、标的的唯一性。16(三)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价格明显偏低及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增值税细则第16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为10%。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含消费税额。 实行从价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这里的成本利润率不一定是10%,看具体规定。 实行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172.商业折扣o商业折扣(折扣销售)o定价手段:价目单注明100元,由于成批购买给予10%折扣(打九折),则成交价格为90元。o折扣销售如何开票和计税?18商品折价销售,开发票须规范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企业仅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193.现金折扣o现金折扣(销售折扣)o前提:赊销商品o目的:尽快回笼资金o表示方式:如“2 21010,1 12020,n n30”30”o现金折扣不得抵减应税销售额。现金折扣不得抵减应税销售额。o单选题:现金折扣的符号“1/20,n/30”表示()。 oA买方在30天内付款,可给予1%的折扣 oB买方在1天内付款,可给予20%的折扣 oC可给予买方20%-30%的折扣 oD买方在20天付款,给予1%的折扣;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o答案:D204.销售返利o销售返利: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o商业返利具体描述: o(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100台,赠配套橱具10套;o(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销售100万元,让利5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o(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2%,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21o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o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4】136号)o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6】1279号)225.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o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o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23增值税处理o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o销售折让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账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246.以旧换新销售o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o销售的商品按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关于金银首饰等货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物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财税字(财税字【1996】74号)号)257.还本销售o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26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o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279.包装物租金与押金o包装物与所包装的产品、商品实行同样的税收政策。o(1)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 随同产品、商品出售收取的租金,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租金含税,需加税分离。o出租公司,出租包装物,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作为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o(2)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28o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o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o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发【1995】192号)29三、增值税进项税额o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o进项税额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进项税额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o(一)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 1.1.取取得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得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o2.2.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增值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增值税项目。税项目。30(二)增值税扣税凭证o1.1.营改增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扣除金额营改增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扣除金额(条例第八条(条例第八条 )o(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o(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o(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o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o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o2.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扣除金额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及扣除金额(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1o(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o(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o(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o(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o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o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o(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o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23.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 1原增值税一般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的,不属于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33(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方法o第一种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第一种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o第二种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第二种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o第三种是核定抵扣。第三种是核定抵扣。341.以票抵税类型类型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以以票票抵抵税税(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对同增值税专用发票。352.计算抵税(1)购进农产品计算抵税一般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进项税额买价13%采购成本买价87%(增值税细则第17条)烟叶自2009年1月1日起,买价包括价款和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补贴限于现金形式,以下简称价外补贴,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支付给非烟农的不得抵扣)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购进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购进烟叶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1.287%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36基本规定具体规定计算抵税(2)营改增前,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注意:(1)支付运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收取运费,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2)计入采购成本的运费运费金额93%(增值税细则第18条)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电化费、印花税、保价费等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04】88号)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373.核定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2013年第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38o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抵扣。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o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39(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指的是以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为依托,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解密识伪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利用高速扫描仪自动采集税控专用发票的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通过金税卡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与发票的明文进行核对,达到识别发票真伪的目的。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了180天的认证期限,从开票的次日计算,含第180天。防伪税控企业可以通过大厅认证和互联网认证两种途径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认证相符的扣税凭证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扣税凭证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40(1)认证范围需认证的扣税凭证暂不需认证的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扣税凭证如铁路货运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凭证等,由于不是税控系统开具的,暂不需要办理认证。应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抵扣数据采集并报送给税务机关。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自自2013年年7月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年第31号号)41(2)认证方式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有以下两种方式:纸质发票认证。指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如果对企业纸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可以采用自动扫描认证或手工录入认证,其中发票票面整洁、字迹清晰的专用发票可以通过“自动扫描认证”进行认证处理;而票面污损、字迹不清的发票可以用“手工录入认证”的办法进行认证。如果对企业自行采集的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认证,需要采用软盘传输认证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42(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及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有6种: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认证失控发票将转税务稽查。对确由操作原因造成的“认证不符”发票,请核实发票扫描是否有误,发票扫描生成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方税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是否正确,如有误,修改后到税务机关重新认证即可。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认证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43(5)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o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44(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o1.扣税凭证不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符合规定;条例第9条解读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5o2.用途发生改变: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未用于增值用途发生改变: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应税服务未用于增值税项目。税项目。o(1)原增值税纳税人o(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6o(2)营改增纳税人o(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o(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o(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o(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47(3)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值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政策进项税额有关政策(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财税【2013】37号附件号附件2)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取得的2013年年8月月1日(含)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抵扣进项税额。48非正常损失界定的比较非正常损失界定的比较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质的损失。 比较:比较:试点纳税人增加试点纳税人增加“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的货物”为非正常损失。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来讲,如果发生此情为非正常损失。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来讲,如果发生此情况,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吗?况,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吗?493.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50(六)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需要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o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o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o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当期全部营业额)o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税额进行清算清算。 o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当期全部营业额)512.特别规定特别规定o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o(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o(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未申请的。 52四、增值税优惠政策o(一)增值税减免税主要形式 o(二)增值税减免税的办理o 审批、备案、受理即办、后续管理审批、备案、受理即办、后续管理o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目录53五、征收管理o(一)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增值税纳税地点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4o(二)增值税纳税期限二)增值税纳税期限 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条例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55六、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六、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o(一)会计科目设置o(二)增值税主要账务处理56(一)会计科目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专用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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