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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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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pptx

    19801980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1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 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很大,税收待遇不公平。平。 19911991年,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年,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议通过,两部法律被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外资,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三个统一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 内资企业自内资企业自1984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后,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业所得税的统一。 超国民待遇; 假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政府给外商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却流进外国政府的腰包; 等等问题。 根据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我国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层次清晰、层次清晰、内容细致内容细致税基比较宽税基比较宽政策导向明确政策导向明确 反避税作用加强反避税作用加强注意了法律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衔接之间的衔接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七章征收管理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需向居住国政府申报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向收入来源国政府申报纳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含义: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这个原则确认,跨国的征税所得不论其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只要是本国居民(公民)取得的,他的居住所在国有权对其征税。称为“从人征税”。 含义: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这个原则确认,跨国纳税人,不论他是哪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来源国有权对其发生在该国疆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称为“从源征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先分配然后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税率为20%(减按1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才可以免税 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也可以免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则:相关、合理原则:相关、合理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一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收优惠除免征与减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外,还有: 加计扣除优惠 创投企业优惠 加速折旧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 税额抵免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非居民企业优惠 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等等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税率为20%(减按10%)。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例如:假定某跨国纳税人总机构在国,年所得额为1 500万元,所得税率为35%;在国设有常设机构,年所得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0%;在国有持股60%的子公司,子公司年所得额为1200万元,公司所得税率为40%,并按税后利润的80%分配股息,股息汇回A国时国子公司按规定代扣10%的预提税;在国的分公司,年所得额100万元,国允许其免税,所得税率为30%,国允许饶让抵免。 要求:请计算,该纳税人应向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含义:是指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那部分所得税,允许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的抵免。 抵免方式: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适用于居民个人以及本国总公司设在国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根据计算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交纳的税款,准予在本国交纳的税款中全部扣除。 是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交纳的税款,准予在本国交纳的税款中抵免扣除,但抵免扣除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税率乘以外国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者区别:全额抵免不受金额限制,而普通抵免要受抵免限额的约束。 综合限额法 分国限额法 专项限额法 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 是按纳税人从每一个外国取得的所得收入,分别是按纳税人从每一个外国取得的所得收入,分别计算抵免限额。计算抵免限额。某一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某一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总税金总税金来自某一国外的应税所得来自国内外来自某一国外的应税所得来自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的全部应税所得=来自某一国外的应税所得来自某一国外的应税所得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适用于以“参与制”形式建立的跨国母子公司 由于各个跨国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相同,子公司的税后净收益作为股利形式分配给母公司的比例也不一样,使计算税收间接抵免额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母公司向居住国政府申报应税所得额,不能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全部并入计算,只能并入计算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所还原出来的那部分所得;与此相适应,外国子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额不能全额在母公司抵免,所能抵免的只是子公司上交股息应负担的那部分所得税。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是以外国税收究竟是分公司直接交纳还是子公司间接交纳为界限的,当母公司拥有100%股权,并接受100%股利时,税收的间接抵免额就完全等同于直接抵免额。 含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含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得到的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入来源国得到的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在外国交纳的税收,准予饶让抵免。视同在外国交纳的税收,准予饶让抵免。 本质:税收饶让抵免超出了消除国际重复本质:税收饶让抵免超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范围,本质上是消除纳税人的所得征税的范围,本质上是消除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而不是消除重复征税。税负担,而不是消除重复征税。 实行情况:英、法、日等国积极推行,美实行情况:英、法、日等国积极推行,美国等国极力反对。国等国极力反对。 第一步:应税所得额第一步:应税所得额=A+B+C+D =1 500+200+576*+100=2 376万元万元*子公司年所得额子公司年所得额 1 200 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40%) 480 税后所得税后所得 720 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 345.6 (72080%60%) 认可的子公司的纳税额认可的子公司的纳税额=480345.60/720=230.40 股息还原的应税所得额股息还原的应税所得额=认可的税额股息认可的税额股息 =345.60+230.40 =576(72080%) 预提税预提税 345.6010%=34.56 第二步,计算各国抵免限额(与实际交纳数相比第二步,计算各国抵免限额(与实际交纳数相比较)较)国抵免限额国抵免限额=20035%=70万元万元 实际交纳实际交纳=20020%=40万元万元 国抵免限额国抵免限额=57635%=201.60万元万元 实际交纳实际交纳=230.4034.56=264.96万元万元国抵免限额国抵免限额=10035%=35万元万元 饶让抵免额饶让抵免额=10030%=30万元万元纳税人应向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应向国政府交纳的所得税额 =2 37635%40201.6030 =831.60271.60=560万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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