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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2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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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258页).doc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第 9 页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满人生护理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 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 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 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 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弓丨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髙风险活动;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 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 合同效力3.1合同成立与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 立日及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 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2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 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3.3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资料:1) 保险合同;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4 保险费 4.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交费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 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长期护理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 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第2页共5页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2受益人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金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6周岁以上,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 其他事项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3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6.4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6.5款项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 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6.6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 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1 意外伤害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2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3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 观察期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180天的期间。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 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第4页共5页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 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4 利息以“同期银行颁布的两年期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15 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 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 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第 5 页 共 5 页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阅读指引cr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 3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CT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 1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医院的定义7. 3o=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o=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投保范围5.1保险事故通知7.2意外伤害事故1.1投保范围5.2受益人7.3医院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5.3保险金申请资料7.4普通病房2.1保险期间5.4保险金的给付7.5住院2.2保险金额5.5诉讼时效7.6社会医疗保险2.3保险责任6.其他事项7.7床位费用2.4责任免除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8药品费用3.合同效力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9护理费用3.1合同成立与生效6.3合同内容变更7. 10诊疗费用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4争议处理7. 11治疗费用4.保险费6.5特别提示7.12检查化验费用4. 1保险费7.名词释义7. 13手术费用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7.1指定的生活区域7. 14现金价值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由投保人与本公司 约定,但须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采取主险条款第4.1条1)、2)两种保险费计收方式的,即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 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的,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T1 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2,在医院7'3门急诊或普通病房7住院T5进行治疗,对每次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T6支付范围的、合 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7'7、药品费用7'8、护理费用7'9、诊疗费用7'1、治疗 费用T11、检査化验费用71和手术费用713),本公司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贵任:主险合同贵任免除所列情况;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 容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 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14。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4保险费4. 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计收方式与主险合同保险费的计收方式一致。投保人应一次 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 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贵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伤 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 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 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事项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3版)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随即恢复。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 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指定的生活区域指为完成本次施工项目的需要,施工企业为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统 一安排的集体宿舍,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37.47.57.67.77.87.97.10 7. 127.137.14医院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病房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普通病房、血液病房、 监护病房、抢救病房。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 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 非治疗性行为。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 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床位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药品费用包括中成药、中草药和西药的费用。护理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诊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输氧费。 检查化验费用指被保险人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和B超费。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和麻醉费。其中手术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手术室施行的外 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活检、穿刺、造影等)、介入治疗、放射性治疗和康复性手术。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保险费X (1-25%)X (1-保单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2.22.3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责任免除同主险责任免除。3合同效力3. 1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 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3.23.34保险费4.1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5.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 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5.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宣告死亡的处理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 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 给付。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 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5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6诉讼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他事项6.1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议。6.2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6.3款项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 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6.4特别提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合 同。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 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 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 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日复利计算。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cr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 3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CT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 1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白血病的定义7. 1o=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o=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被保险人范围4. 1保险费6.5特别提示1.1被保险人范围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7.名词释义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5. 1受益人7. 1白血病2.1保险期间5.2保险金申请资料7.2遗传性疾病2.2保险金额5.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2.3保险责任5.4诉讼时效体异常2.4责任免除6.其他事项7.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3.合同效力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滋病3.1合同成立与生效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5现金价值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3合同内容变更4.保险费6.4争议处理1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白血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71,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 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白血病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 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 纳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终止。责任免除2.32.4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7.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4。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5。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效力3. 1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3.2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 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4保险费4.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 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 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2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白血病保险金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 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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