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244页).doc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第 14 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9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轨道交通)、汽车、轮船或飞机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 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火车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 的地走出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 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 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 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 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期间;(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安全乘车规定的。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不同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保险金额。(见下表)标准额飞机意外保险金额火车、轮船意外 保险金额机动车辆意 外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给付金额标准25万元10万元5万元40万元第八条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买4份,超出部分无效。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曰 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 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3页共7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 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 已送达。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和给付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合同;(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法律上认可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残疾保险金:(一)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五条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要 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三)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曰 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释 义一、保险人: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四、商业运营:指公有公用的具有营运许可证(执照)、以运载旅客为营运目的的交通运输。五、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一-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第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级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一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级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50%级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四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30%级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一二 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一二一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五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20%级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六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级二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二二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七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级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 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 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串味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302号)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 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TAINT OF ODOUR CLAUSETo cover risk of taint of odour of the insured edibles, Chinese medicine, toilet material etc.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effected by other good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坝、水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355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六)裂缝和渗漏。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Dams and Water Reservoirs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r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1、groutingof soft rock areas and/or other additional safety measures even if their necessity arises only during construction,2、expensesincurred for dewatering even if the quantities of water originally expected are exceeded substantially,3、lossor damage due to breakdown of the dewatering system if such breakdown could have been avoided by sufficient stand-by facilities,4、expensesincurred for additional sealing or waterproofing and additional facilities for the discharge of run-off and/or underground water,5、lossor damage due to subsidence if caused by insufficient compacting,6、cracksand leakag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条款 (四川专用)(保监会备案编号:川地(备一责任)2010(附)6号)总则本保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四川专用)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主险条款第十条对应规定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 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投保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的基础上,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险对应规定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 赔偿。赔偿处理本附加险的赔偿处理方式与主险一致。其他事项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 为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专用)(保监会备案编号:川地(备一责任)2010(主)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 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但不包括司乘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 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并在赔偿金额外另行支付,但此项费 用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车累计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车累计责任限额。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或发生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是在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情况下驾驶运输工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 疾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 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及下落不明期间;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 其他要求的;运输工具行驶出本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九)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 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业务的;(十)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十一)旅客的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 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 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牲畜、禽类和其它动植物;(十二)损失项目免除:危险品及其他禁运物品的损失;旅客未办理托运的自行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十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十四)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 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五)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 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八)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髙于本保险合同 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或者保险期间累计保险赔偿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 累计责任限额的部分。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0%。每人责任限额中设有每座3万元的绝对免赔额(城市公交车除外);被保险人可选择无 免赔额或降低免赔额投保,费率参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费率使用说明(四川专用)。第十条根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 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及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 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客运车辆变更、行驶出本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等保险标的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査,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旅客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 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 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 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 时驾驶人员的有效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 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 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 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 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二)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 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每次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 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条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存在超载情况,不论超载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则保险人按照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进行赔偿。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 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备案)2010附2294-2516号)地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工程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 别,共22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20个,限制类附加条款44个,规范类附 加条款159个。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B3、契约责任扩展条款4、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5、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A6、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B7、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8、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9、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0、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1、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B2、核燃料组件条款3、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4、业主方人员施工工地人身意外扩展条款5、盾构机特别条款6、重大过失条款7、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8、DE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9、LEG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20、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二、限制类1、工棚、库房特别条款A2、工棚、库房特别条款B3、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4、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5、钻井工程特别条款6、地震除外条款7、防火设施特别条款8、洪水除外条款9、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A10、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B11、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12、洪水特约条款A13、洪水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