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6(医疗疾病)(19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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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6(医疗疾病)(197页).doc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6(医疗疾病)-第 48 页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及投保条件 1.1 合同构成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投保人提出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时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条件投保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等。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见7.1)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配偶(65周岁以下)和出生满6个月至23周岁的子女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双方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协商是否继续投保。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3)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连续投保除外)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4)(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的机动车(见7.11);(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4)。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1)投保单位证明;(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3)医院(见7.5)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本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投保人委托人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3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6.4被保险人变更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自双方约定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该书面通知时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不足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或不足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6.7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8其他本合同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见7.2)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7.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证件、户口簿等。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7.4重大疾病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由医院(见7.5)专科医生(见7.6)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列表及定义(附表)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重大疾病列表及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疾病定义。7.5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7.6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1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7.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7.1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7.15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期所交纳的保险费×(1-(经过天数)/(当期保险费对应的保障天数)×(1-2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当期保险费应交日至终止日实际经过的天数。“当期保险费对应的保障天数”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当期保险费应交日至下期保险费应交日前一日(若交费期满,则为保险期间届满日)之间的天数。附表:重大疾病列表及定义本表所列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疾病定义。项目疾病名称疾病定义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2);(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3);(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5)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注:(1) 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则不包括此项。(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完)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1.5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v 您有退保的权利 7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1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v 我们在法规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变动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 4.2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CC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表示的部分。9.4 周岁9.5 有效身份证件9.6 重大疾病9.7 医院9.8 专科医生9.9 约定确诊日9.10 意外伤害9.11 毒品9.12 酒后驾驶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4 无有效行驶证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9 现金价值9.20 约定的利率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未还款项8.3 适用主合同条款8.4 附则8.5 其他9释义9.1 保单周年日9.2 保单年度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对象1.4 投保年龄1.5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保险费豁免3.4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保险费率调整4.3 宽限期C 条款目录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精200933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对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将在保险单上载明。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9.4)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或附加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主合同或附加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约定确诊日(见9.9)起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9.10)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约定确诊日起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1)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1年以内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以及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开始后,对于您增加本附加合同所豁免各合同的保险费或更改交费方式的申请,须经双方协商一致。2.3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4)的机动车(见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