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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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6页).doc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第 6 页A2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题型1:广告权5要求保护一种XXX广告方法,该方法不涉及XXX本身的构造,部件X只作为信息表述的载体,仅仅涉及广告内容和广告创意的表述,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A2.2的规定。A2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题型1:使用已知材料限定产品, 权5的A部件的材料为Y(已知材料)权利要求5附加的技术特征为XXX,其中Y为现有的已知材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的规定可知,权5符合A2.3的规定。A9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A22.2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下位概念能够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2)抵触申请能够破坏新颖性;3)时间上能够评价新颖性但不能评价创造性,技术方案上不能破坏新颖性,不属于抵触申请;4)新颖性需要遵从单独对比的原则;5)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没有现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有新颖性;专利申请的数值范围内有现有技术数值范围的点,则没有新颖性。题型1:没有新颖性的答复模板(提无效) 根据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将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进行单独对比。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属于同样的技术方案。此外,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面,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后面,因此,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题型2:有新颖性的答复模板(OA答复、无效答复等)(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针对该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进行单独对比。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但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但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来说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A22.3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2)创造性的评价标准是显而易见性。题型1:没有创造性的答复模板(提无效) 由于对比文件3是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和2都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更解决,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可知,对比文件2披露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解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解决 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 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题型2:有创造性的答复模板(OA答复,无效答复等)由于对比文件3属于权利要求2的抵触申请,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2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解决,且相对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通过将对比文件1、2进行结合,或者将对比文件1与现有技术进行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权利要求2相对现有技术能够解决XXX技术问题,也具备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A22.5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A26.3充分公开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由此可知,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充分公开,主要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客户在提出问题时已经指出,现有的。也能适用于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的。和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一种更优的实施方式,但并不是实现本发明所必须的信息,因此,说明书中即便不公开。,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能够满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A26.4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题型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a+b+c 权利要求2:a+b 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a+b+c的技术特征实现了XX技术效果,但权利要求2中仅限定了a+b的技术特征,没有进一步限定c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无法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慨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题型2:不清楚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c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缺乏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含有不恰当用语(P146)类型不清楚:“一种。技术”、“一种。装置及方法”等含义不清楚:高、低、多、少、厚、薄、强、弱、高温、高压等范围不清楚:最好、例如、优选等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恰当用于XXX,导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含义不确定/范围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从权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权1, 权2引权1, 权3引权1 和2权利要求3 没有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导致权3 中重复出现权利要求1 内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 条第2 款】多项引多项权3 引用权1 或2,权4 引用权1-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 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导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A26.4。【无效题用,非无效题请用细则第22 条第2 款】A31.1单一性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一件申请的独权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第二件申请的独权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由此可见,两件专利申请的独权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权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规定,因此应当分开提出专利申请。A33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51.3 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A45 无效宣告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65 无效理由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R20.2缺必特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XX是解决XX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权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因此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R20.2的规定。R2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R2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R43.1 分案申请超范围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A29.2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1、分析是否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属于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分析时间是否在12个月内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专利法29.2规定的优先权。R67 补充无效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指南规定的例外情形: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提交反证;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R69.1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效权利要求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技术方案的删除;独权删除的情况下,从权才能合并)A5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25.1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注意事项:提无效咨询意见需注意:不是客体、新、创无效的条款,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要求部分维持有效,需在R67规定的期限内检索、提交可能合并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不具备新、创的理由。专利侵权_中止诉讼请求:收到专利侵权诉讼通知书15日内提无效,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请求。OA答复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认真研读了您于X年X月X日就专利号为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对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修改并陈述理由如下。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说明1、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 修改为 ,修改依据为 。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了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符合专利法XX的规定 其他答复模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三、结论综上所述,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愿意密切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以使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早日授权。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 答复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人XX 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关于XX 专利的无效请求书及同时提交的对比文件1 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XX年X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现陈述意见如下:一、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分析1、证据1,专利号为XX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名称为XX,申请日为XX,授权公告日为XX。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超过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并且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对于X 年X 月X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全部不予以考虑。二、修改说明专利权人仔细研读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和相关证据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如下修改:删除了什么,合并了什么。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修改均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XX的规定四、结论综上所述,修改后的专利文件已经克服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专利文件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 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名称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一、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说明涉案专利:专利号为X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证据1:专利号为XX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XXX,申请日为XXX,授权公告日为XXX。二、无效理由(一)权利要求X不具备专利法X规定的X,具体如下:三、结论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XXX,权利要求2不符合XXXX。因此,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全部/部分(具体权利要求)无效。请求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