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制度(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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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制度(7页).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制度-第 7 页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章 选任条件第四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五条 本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前条第(二)、(三)(五)项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本行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七)被取消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的。前款第(三)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六条 本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本行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分别达到下列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拟任本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本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本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拟任本行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取得的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四)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第三章 选任程序第十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提名聘用工作制度,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由省联社考察,并征询监管部门意见提名建议人选。第十一条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本行行长人选,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聘任。行长向董事会提名本行副行长人选,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聘任。第十二条 行长向董事会提名本行内审、财务、合规、营业部负责人人选,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聘任;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由行长聘任。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以连聘连任。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第十五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第四章 更换、解除和罢免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更换、解除或罢免:(一)任职期间出现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或不良情形的;(二)明显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不适合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本行的。第十八条 董事会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可进行陈述和辩解,董事会应当于提出请求之日起三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和辩解。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意见及有关议案后进行表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