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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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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27页).doc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第 23 页马边地方矿业有限公司哈罗罗磷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科编制2016年目 录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 煤矿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煤矿与已进、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煤矿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职防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1.为了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场所职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2.职责和权利矿井第一领导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的审批和指导工作。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有矿井第一领导人的领导下,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的具体编制和申报工作,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如实申报,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有权提出和纠正。3.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矿井范围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老北京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4.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陨灭病危害因素的各类,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5.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采取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以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奕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采用的原材、材料和辅助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因素发生改变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的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法定值班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的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的30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的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申报。6. 矿井专(兼)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记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病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安全科对整个矿井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煤矿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八、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九、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十、擅自拆除或停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目的1、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2、确保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二、法规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三、责任划分1、综合办负责执行本制度;2、有关部门及全体职工必须履行本制度。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发放实物。(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 (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本企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综合办制定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报厂部批准执行。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2、车间、部门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购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同意才可购买。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经安技部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统一在供应科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人事科批准后,向供应科领取。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供应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3、新入厂职工凭人事部门通知,由供应部门按照工种签发。4、一个职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 5、职工在厂内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若调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职工身体有影响,由车间报请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7、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8、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科通知执行。9、外单位来厂学习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我公司不负责供应。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1、安全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车间、部门报请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为了做好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 每年由公司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矿井的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测与评价工作。2.矿井职业卫生办公室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5.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6.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7.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8.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9.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10.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陨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与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 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经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迟报;5.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以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事故调查级别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取证工作。7.事故处置完毕后,对事故发生至最后处置的全部档案资料应一并收集齐全,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5.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6.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浸出车间-正己烷 8.工作要求 8.1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8.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8.3.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8.4应急物资管理8.4.1公司在浸出车间东临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溶剂回收设,并设有专人管理。8.4.2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8.4.3浸出车间装有溶剂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9.监督与处罚  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2安全办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安全环保办,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矿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原则一、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本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二、 适用范围煤矿直接从事采掘、电气焊、或直接接触煤岩尘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三、 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按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四、防治措施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管理的目的、方针和意义,提高广大职工对职业健康教育的高度认识以及增强其自觉预防和处置应变能力; 2.本矿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3.各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有具体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齐抓共管的网络格局;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以及职业卫生监护措施,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机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搞好岗前培训使新招职工在从业前对本行业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防治有充分地了解和认识。同时,对新招制职工严格实行岗前体检制度,杜绝新的职业病人来本企业就业;6.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防治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掘进工作面严禁干式钻孔,爆破后必须进行洒水降尘、各个放煤楼眼必须实行洒水、喷雾防尘等除尘处理,遏制职业病源,有备无患;7.每月一次按时对井下所有积尘点的粉尘进行清扫;8.加强通风管理,合理调节通风系统,控制好风量和风速,防止煤尘飞扬;9.有害作业场所的作业单位和人员必须根据其有害因素或特点,学习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抢险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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