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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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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7页).doc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 17 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  目的:为加强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优化,对生产现场应持续不断地进行维持与改善,做到人流、物流畅通有序,目视管理良好,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发生,达到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作业环境: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它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六不走:1、不切断电源,熄灭火种不走;2、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3、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4、工件未码放整齐不走;5、交接班和原始记录未填写好不走;6、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  三、职责  (一)运营监督管理部: 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生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1、负责生产作业现场日常巡查,对生产作业现场中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负责督察生产作业现场的工装设施、物料、产品的定置管理。  3、负责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设备及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管理。  四、过程及要求  (一)对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1、按定置管理原则、方法及要求,合理设计定置图,搞好生产作业现场物品定置。  2、生产现场固定物品都要绘制定置图,若需变更,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3、生产现场物品严格按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区域明确,标识清楚,物品摆放整齐,清除无关物品。  4、对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和污染环境的物品及重要场所、消防设施等实行特殊定置。对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定置停放。  (二)对生产现场物品堆放管理  1、生产现场各类物品应分类标识并且堆放整齐。  2、各种设备、工装、工位器具、工具箱应摆放合理有序。  3、对垃圾、废品回收点定置,生产现场无废弃杂物。半成品、成品不直接与地面接触。  4、安全通道应畅通无物,严禁占道作业。  (三)对生产现场作业人员  1、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从事非生产作业的活动。  2、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3、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4、发现隐患未能排除时,不得冒险作业。  5、严格遵守班后“六不走”。  (四)对生产现场环境管理  1、厂房门窗玻璃完好无损,墙面内外无乱写乱张贴现象,三米以下无积灰、无蛛网。  2、各种废弃物有标识并分类存放,严禁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  3、厂房内垃圾投放点卫生状况良好,无脏物溢出现象。  4、各种车辆停放规范,公司区内机动车辆行驶按有关规定办理。  5、责任区内无跑、冒、滴、漏现象。  (五)检查与考核  1、各部门定期地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等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2、运营监督管理部在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考核。危险化学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规定和业主及有关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如不超载运输、不用自卸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装车时不检查车辆、装车时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在急转弯、陡坡、危险地段应限速行驶,不采用溜车的方式发动车辆,下坡时不采用空挡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阻车器),早天气恶劣的条件下控制行车速度等。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和特种操作证,驾驶执照必须与其驾驶的车辆相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将所驾驶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三、车辆应按要求配备使用的灭火器,驾驶员应对灭火器每月检查、记录。 四、特种车辆驾驶员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或使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特种车辆驾驶员承担。 五、驾驶员未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日常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报告而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损失。 六、未经驾驶员同意,强行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事故后果的由驾车人负全部责任。 七、长途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驾驶员私自捎客或捎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八、驾驶员必须保持驾驶室清洁卫生,驾驶室内严禁放无关的工具和物品。 九、运输超大物件、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十、进入防火防爆场所的车辆必须佩带阻火器。 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十二、运输汽车、推土机在进行推土作业,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十三、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十四、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 十五、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并限速行驶。 十六、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十七、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十八、道路运输作业,应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1.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2 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2.1 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2 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2.3 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3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3.1 感官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 听:通过听觉分析出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3.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3.3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3.4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3.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 (2)电气保护 在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3.6 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3.7 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3.8 安全标志 应检查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进行高处作业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角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2、凡是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4、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对应部位,夜间应安红灯警示。 5、高处作业所用工具 1)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2)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面断绳,绳子下面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带。 6、注意事项 1)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员不准在高处作业。 2)距地面两米以上工作面、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立脚的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均应视为高空作业(或高处作业)。 3)登高作业要穿软底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或塑料底鞋以防滑倒。 4)登高作业时,需佩带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严禁低挂高用,要挂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得挂在有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不准挂在活动物件上, 5)工作前要仔细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如安全帽、安全网、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栏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6)高空作业和地面要划禁区、用围栏圈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7)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隔离,作业人员最少距离电线(低压)2公尺以上,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8)高空作业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不准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以防掉落伤人。 9)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立专用防护或隔离设施。 10)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1)卷扬机、塔吊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不准在无防护措施墙顶上、梁上和屋架上、圈梁上工作或通行。 12)脚手架上堆放的材料、红砖必须整齐平稳,标准砖不得超过三层。 13)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作业。 14)在进行高空焊接或切割时,事先要将下面的易燃物品移走,工作完毕后要进行详细的检查,有无火渣和火种的地方,若有必须处理好后,才能离开工作地点。 15)在高层房屋的窗口、阳台口、预留洞口施工时要使用安全带,人要站稳,当心外跌。 16)在屋面上施工,遇到沿口、洞孔、山墙时,施工人员一定要面朝外操作,以免踏空坠落。 17)修建或搭建玻璃天棚,石棉瓦屋面,因不能承受重力,首先要检查加固,操作人员要挂安全带,站在铺设的脚手板上操作。 18)高处作业要做好"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阳台口、预留洞口),设临时防护栏杆或围墙。 7、审批制度 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º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安全科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主管矿长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 危险场所动火、动焊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3、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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