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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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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pptx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 (一一)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律标准的总称。 1986年,我国制定公布了年,我国制定公布了?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确立了我国民,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我国还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制度。我国还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民事部门法,如事部门法,如?合同法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婚姻法婚姻法?、?继承继承法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专利法?、?商标法商标法?、?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法?、?物权法物权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三三)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1.平等原那么。平等原那么。 2自愿原那么。自愿原那么。 3.公平原那么。公平原那么。 4.老实信誉原那么。老实信誉原那么。 5.守法原那么。守法原那么。 6.公序良俗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 7.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 二、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 (一一)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民事法律标准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民事法律标准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人。 (二二)自然人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才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才能。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 ?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将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与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分为三类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2)限制行为才能。限制行为才能。 (3)无民事行为才能。无民事行为才能。 (三三)法人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的规定,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才能。法人的成立及才能。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机构和场所。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才能。法人的才能。 法人的民事权利才能。法人的民事权利才能。 法人的民事权利才能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才能有以下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才能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才能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差异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法人的民事行为才能。 法人的民事行为才能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有以下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才能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有以下不同: 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范围不同。三是实现方式不同。一是起止时间不同。二是范围不同。三是实现方式不同。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监察机关。 (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四四)其他民事主体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个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事主体施行民事法律行为事主体施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返还财产。产。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追缴财产。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二)代理代理 1.代理的概念。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 3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及其后果。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展代理行为。但以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展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别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义与别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好心且无过失第三人须为好心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札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札l应的民事应的民事行为才能。行为才能。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好心,因此可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好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 (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时效。 (二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展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展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恳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恳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问进展中,因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问进展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民事诉讼与仲裁五、民事诉讼与仲裁 (一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 2.当事人。当事人。 (1)当事人的范围。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当事人的范围。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展辩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且有权进展辩论。 3.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第一,诉讼主体涉外,;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涉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 (二二)仲裁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由第八届全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年8月月31日日通过,自通过,自199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根据根据?仲裁法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以下纠纷不能仲裁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节物权法和担保法 一、物权根本法律制度一、物权根本法律制度 2007年年3月月16日,十届金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日,十届金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该法于,该法于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一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具有追及力。 二物权的根本原那么二物权的根本原那么 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物权的根本原那么有,物权的根本原那么有: 1.平等保护原那么。平等保护原那么。 2.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法定原那么。 3.一物一权原那么。一物一权原那么。 4.公示、公信原那么。公示、公信原那么。 由于物权是对世权,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平安和秩序,必由于物权是对世权,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平安和秩序,必须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须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别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使其别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进展了公示,即使该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根据法律规定进展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成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成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平安。易平安。 (三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按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别人的物享有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别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l.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又可分为物的担保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又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法律制度二、担保法律制度 (一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年1月月1日施行的日施行的?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布和施行,对担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布和施行,对担保法律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和内容作了规定。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和内容作了规定。 最新通过的最新通过的?物权法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展了比较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展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详细的规定。?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物权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和和?担保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那么规定到法律的详细适用,的司法解释,从原那么规定到法律的详细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人的担保,是指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及留置权。 3定金担保。定金担保。 (二二)物权法物权法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那么。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那么。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需要担保的,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那么。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那么。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那么。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那么。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那么。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那么。 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那么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那么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寸那么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寸那么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物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立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消费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法规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别离的机制,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别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那么需经过一定的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那么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前方能生效。法定手续前方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一样的,按照债权比例清顺序一样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法担保法?第六十一条有关第六十一条有关“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严重阻碍了最高额抵押担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严重阻碍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机制作用的发挥。保机制作用的发挥。?物权法物权法?相对相对?担保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及其司法解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的打破,表如今释在最高额抵押权规定上有较大的打破,表如今: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及最高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四)质押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作了界定,即“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效劳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恳求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给永、电、气、暖,知识产权的答应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效劳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誉产生的债权。 (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贵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范围。 ?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贵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主债权转让或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5.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受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六)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对于留置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强调了动产与债权的关系,即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还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的主要义务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对同时存在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那么未作规定,只能按照该受偿原那么推定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抚于质权。 (七)定金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认为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2)效力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3)数额限制不同。?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作限制。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是债权与物权的一项重要区别。 合同相对性主要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相对。 2内容相对。 3.责任相对。 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和民事权利才能。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展,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2.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那么 (1)实际履行原那么。 (2)全面履行原那么。 (3)协作履行原那么。 (4)老实信誉原那么。 (5)情势变更原那么。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杭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回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恳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朱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已的债务的制度。 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1.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 (2)制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合同债务的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1.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侦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淆;(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1)协议解除。 (2)约定解除权。(3)法定解除。 3.抵销。 (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 4.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以消灭合同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l)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免除与混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七、违约责任 (一)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不能预见;(2)不能防止,(3)不能抑制;(4)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 ,骚乱。 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一、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婚姻法?确立了五项原那么,分别是:婚姻自由原那么,一夫一妻制原那么,男女平等原那么,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那么,方案生育原那么。(二)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获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那么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表达。 (三)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1,继承法的概念和根本原那么。继承法,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依法转移给别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2.遗产。遗产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人;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韧消费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2.遗嘱的形式。根据短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3.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1)遗嘱的变更。 (2)遗嘱的撤销。 (3)遗嘱的执行。 (四)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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