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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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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1页).doc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 20 页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第三章 担保项目的调查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六章 信用反担保第七章 抵押反担保第八章 质押反担保第九章 项目的延期和撤保第十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第十一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分散、减少和化解担保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公司担保业务以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为基本运作原则。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担保,是指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担保种类为银行贷款担保、其它形式的融资担保及诉讼保全担保等,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开展各类经济合同担保。第二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担保受理对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或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第七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2、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3、正常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有盈利,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资金回笼有保证。4、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企业及经营者近期没有发生重大民事诉讼案件,无不良信用记录;5、 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各项条件;6、具备本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条件;(二)个人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2、 有固定的经济收入;3、 具有当地户口和固定居住地;4、 符合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其它条件;5、 具备本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条件;第八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1、 委托担保申请书;2、 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借款及委托我司担保的决议。3、 有最新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 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7、 贷款卡复印件及近期查询记录、经营者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8、 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9、 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新成立企业或第一次在本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10、 公司/项目/产品介绍,如属固定资产贷款需提供相关立项批准文件等。11、 企业的资质证书(如有)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质量管理证书等。12、 近三年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13、 最近1个月报表科目明细和证明材料。14、 企业(含股东、经营者个人)的银行借款合及对外担保明细列表,并提供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15、 最近6个月的银行帐户结算记录(最近三个月的月份要与报表对应、帐号及开户人必须清晰);16、 经税局审核的上年年度及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17、 近期产品购销合同、整月出仓单或送货单复印件。18、 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清单及产权证复印件、家庭情况说明。19、 企业上一年全年及当年至申请前一个月的水、电费单复印件。20、 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前一年度及最近期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21、 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评估报告。22、 反担保人(含抵/质押物权属人)出具的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声明或承诺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决议。23、 反担保人有最新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24、 反担保人的贷款卡及近期查询记录。25、 反担保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26、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材料。(二)个人1、委托担保申请书;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包括结婚证、军官证、护照或回乡证等)、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3、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同意贷款并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4、申请人收入证明;5、 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原件;6、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7、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8、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需盖上申请企业的公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盖上“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章。第三章 担保项目的调查第九条 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必须按以下程序对项目进行调查:担保项目调查是指担保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对担保客户开展现场调查,收集和核查相关资料,撰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1、业务部门的调查实行项目A、B角制度,即每一个项目安排双客户经理同时进行调查;2、项目A角依据担保客户基本情况拟定担保项目调查提纲,负责与担保客户取得联系,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调查程序和调查内容,填写担保项目受理暨调查通知函发送给担保客户;3、项目A、B角经过前期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现场调查,及取得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对反担保资产估值后,由A角撰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A、B角各自出具评价意见,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形成档案报风险控制部;4、风险控制部经理根据担保项目具体情况,应于半个工作日内指定风控专员及财务专员,并将担保项目档案转交给相关专员,同时将专员人选反馈给业务部经理;5、风控专员接受风险控制部经理委派后,应于半个工作日内与项目A角或B角取得联系,双方就担保项目展开初步讨论,商讨调查工作计划,由风险控制部经理安排、确定具体的风控人员实地调查时间;6、风险控制部人员实地调查时,申请企业的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在场并接受风险控制部人员的谈话。7、风险控制部人员按照A角(或B角)与申请企业约定的时间,在A角(或B角)的陪同下到企业开展现场调查,收集和核查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提纲内容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有必要时应向第三方询证和核实;8、风险控制部风控专员和财务专员应在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风险评价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9、项目在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完成调查并出具相关报告后,连同档案资料报经风险控制部经理审核后进入审批程序。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第十条 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企业咨询企业申请受理担保保前调查担保项目审批向银行出具同意担保的意向书签订反担保合同文本办理反担保手续收取担保费向银行出具保证合同银行发放贷款正式承保(房地产业务中的“按揭提前放款”“转按”“赎契”例外)(一)受理担保申请。申请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1、每一单个客户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有效资产的70%,而且总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效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及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2、申请企业/个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未超过50%;3、企业/个人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本规程内的第八条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4、能提供以下的反担保保证:(1)提供企业法人/股东/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可作抵押的房产/物业作抵押;(广东省内户口,抵/质押物原则上以本地的为佳)(2)提供企业法人(含关联企业)/股东/借款人或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连带责任反担保声明。(二)受理担保审查。业务部门在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初期,须对申报企业/个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及其实际情况作实地和资料原件的核实和审查,并对该担保业务受理与否作可行性分析。确定受理后,风险控制部安排至少二人协同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受理并对受理项目统一编号、登记、装订并将相应资料录入部门管理系统内。1、审查程序:(1)业务部门初审。项目初审由各相关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对项目申请企业/个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客户评价报告,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明确表达评价意见;B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需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明确表达对项目的评价意见。(2)初审内容主要包括:a、企业/个人的基本情况;b、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c、企业财务状况/个人的收入情况;d、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评价;e、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查所有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确认后项目A角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f、市场预测或销售分析;g、还款来源分析;h 、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审核和核查(包括对抵/质押物的现场调查及变现能力的评估);i、借款用途分析;j、对项目作出基本的风险评估;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l、结论。结论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意见表达。 2、受理时间。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办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业务审批表中记载。 3、业务部门经理复审。项目经办在初审结束后,将全套资料提交给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担保项目审批表“部门经理意见栏”内批注明确的评审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部。(三)担保项目审批。经业务部门审查、核实资料后,全套资料提交风险控制部审核。风险控制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复审后风险控制部在担保项目审批表内出具处理意见并视业务金额的大小按权限规定再逐级上报审批。风险控制部审核要点:1 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2 对项目资料的可行性、合规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3 对反担保措施进行分析、审核并提出意见;4 对申请企业的借款用途进行审核;5 对项目申请企业/个人及其还款来源和意向进行审核;6 对申请企业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7 对公司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进行必要的复审。(四)基本报批程序为:项目经理(A、B角)业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公司评审小组。公司权限内有争议的项目/超权限项目/特殊项目担保审查委员会。(五)项目获评审会通过后,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向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六)签订反担保合同文本和办理反担保手续,办妥抵/质押物登记。(七)担保收费。经审批后,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业务,由各业务部门在签订正式担保合同前,协助财务部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详见公司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公司权限范围内项目的最高评审机构为公司的担保业务评审小组,公司权限内有争议的项目/超权限项目/特殊项目的最高评审机构为担保审查委员会。评审小组由5人组成,成员由公司经营班子决定;担保审查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评审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风险控制部经理协助,担保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风险控制部为评审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评审会的会议安排和召集。评审会与会人员接通知后必须依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到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一)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1、评审小组或担保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2、项目经办A、B角;3、业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经理(副经理)4、风险控制部负责该项目风控专员;5、 评委会认为需参加的人员。(二) 评审会会议议程主要有:1、 风险控制部根据项目的要求提出会议申请;2、 会议召开前两天发出会议通知;3、 由项目经办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其处理意见,项目部门经理作补充说明并表达部门意见。4、 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同意”、“续议”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5、 对续议的项目,评委会应向项目经办部门提出需补充或进一步落实情况的要求,会后项目经办部门须在落实后报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对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安排在下一次的评审会上会。6、会议设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三) 担保项目审批权限。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如下:1、 担保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董事会授权公司评审小组审批;2、 担保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批;3、 阶段性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评审小组审批。(四) 项目正式批准后经办部门必须跟进的:1、 通知申请企业/个人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2、 与申请企业/个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3、 收取担保费;4、 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5、 对上述合同的签订办理见证手续; 6、 跟进办妥下述相应的保证措施(原则上参照银行的评估标准):(1)房产按揭抵押,抵押率(按评估价参考计算)不高于70%;(2)可转让动产抵押(包括汽车),抵押率(按市场折旧价计算)不高于50%;(3)不动产抵押(机械设备),抵押率(按评估价计算)不高于50%;(4)营运车辆质押(按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5)存货质押(按购入价或市场价计算)不高于50%;(6)股权质押(按投资额/购入价/市场价孰低原则计算)不高于20%(上市公司例外);(7)有价证券质押(按债券面值、购入价或市场价计算)最高不得高于90%;(8)股票质押(按当天市场价计算)最高不得高于60%。(9) 应收账款(按抽查/调查日计算)原则上最高不得高于20%7、办理反担保企业/个人保证:(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2) 企业资产负债率参照银行的有关要求;(3) 盈利能力参照银行的有关要求;8、向风险控制部提交担保合同/协议书、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保证合同等法律文本;9、复审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10、审核担保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报风险控制部交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11、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综合管理部作归档管理。(五)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放款,我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第十二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应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限;(二)保证方式;(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内容;(六)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三条  反担保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编号;(二)担保范围和方式;(三)借贷合同协议与保证合同关系;(四)保证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偿付方式;(八)反担保有效期;(九)担保费;(十)合同的生效和期限;(十一)适用法律及主管辖法院;(十二)其它。第十四条  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应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编号;(二)被担保贷款种类、利率、金额;(三)履行债务的期限;(四)担保方式;(五)担保范围;(六)担保有效期;(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九)代偿条件;(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六章  信用反担保第十五条  在考虑是否接受第三者的信用反担保时,必须审查其经济实力、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基本要求是:(一)反担保单位/个人应为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自然人;(二)反担保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反担保单位的净资产;第十六条  对反担保合同的审查:(一)反担保合同应为本公司拟就的文本合同;(二)反担保合同的金额应与公司出具的保证合同金额一致;(三)反担保合同的还款条件和责任不应低于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和责任。第七章  抵押反担保第十七条  在接受抵押时,要求抵押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如需,主要指外资/合资未交关税的机器/设备)。第十八条  抵押人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担保公司反担保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可以抵押的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五)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第十九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以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抵押物:(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四)依法被查封、扣押、临管或采取其它保全措施无法实行强制执行的财产;(五)未经财产所有权一方同意的租赁、承包企业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的拥有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第二十二条  用作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抵押物进行认真审查登记,并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估算其价值。抵押物的估价,原则上应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证。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必须与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充。抵押反担保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应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明确本公司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其投保额不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要长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公司保管。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公司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公司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第二十九条  借款履行期届满,被担保人未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实施追偿。第八章  质押反担保第三十条  质押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被担保人以其权利作为质押反担保的,为权利质押。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作为债权的反担保,为动产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等不得作为公司质押反担保的质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公司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第三十一条  质押人必须与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充。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自质物移交于本公司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出质的,公司业务部应在质押反担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被担保人提交的权利凭证收齐,质押反担保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质押反担保的质物应严格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应是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的动产。权利质押应认真辨别权利凭证的真伪,必要时可提请企业做公证。第三十四条  如需移交公司业务部保管的质物,由被担保人造册,公司业务部核实后由专人专档/库保管,不得动用。一经接受办理质物保管的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丧失或者毁损的,应承担责任。非因公司保管损失而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并要求增加提供相应的质押。第三十五条  借款履约期届满,被担保人已履约还款的,公司业务部门提出解押,经风险控制部签核后业务部门返还质物。被担保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公司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第三十六条  动产、权利质押除适应本章规定外,也适用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项目的展期、续保和撤保 第三十七条 需要展期的项目,企业/个人必须在该项目到期前3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展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企业/个人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得到贷款银行同意办理的意向书,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办理。 第三十九条 展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由业务部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为风险控制部,预警项目确定后,由风险控制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同时会同业务部门与被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第四十条 逾期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展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一个月(含)的展期处理程序为: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风险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风险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一) 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担保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二) 拟列入预警项目。(三) 建议撤保。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业务部门应主动撤保:(一) 公司认定被担保企业/个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二)被担保企业/个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三)资金实际使用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四)公司认定不具备条件继续担保的项目。第十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第四十二条 被担保人在借款期间如果发生银行约定的提前还款事项,我司应马上与借款银行协商,提前代企业归还借款及所欠利息。被担保人如果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我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或视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与贷款银行协商后,按协商的时间代为清偿。第四十三条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一)帮助被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三)依法提出诉讼;(四)委托经营或租赁其抵押资产,以其收入弥补损失;(五)公司确定的其它处理方式。第四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贷款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二)贷款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四)其它恶意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第十一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开展担保业务时要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损失严格控制在上年担保责任余额的 0.5 %以内。接近或超过预警界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四十六条  合理控制担保总额。公司对外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十倍。对单个被担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特殊情况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确定。第四十七条 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对所担保的每一笔业务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充分的反担保条件。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按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担保赔付。第十二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跟踪检查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个人出现风险苗头,须当天向风险控制部作口头报告,并于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风险控制部。对于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苗头,风险控制部视情况轻重,必要时,提请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或措施供总经理参考、决策。第五十条 在担保有效期内, 公司业务部门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财务报表,以便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时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还款。第五十一条 对提供抵押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的,业务部门还要经常检查抵押资产或信用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看其抵偿能力有无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担保资金安全。第五十二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都由具体经办部门输入公司担保项目数据库,未获担保的企业/项目原始资料由经办部门保存或退回申保企业.已获担保的企业/项目的所有资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借阅须作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五十三条 对已结束的担保项目,经办业务部门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公司贷款证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企业/个人。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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