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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系统论文:促进文化建设推行诚信经――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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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系统论文:促进文化建设推行诚信经――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10页).doc

    -保险系统论文:促进文化建设,推行诚信经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第 9 页促进文化建设,推行诚信经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国保监会于3月21日正式发布了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即“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文化建设,推行诚信经营,是保险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转方式、推发展、提形象、重实力,是培育和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最直接体现,也是保险文化建设与诚信经营的关键环节,更是凝聚行业力量的有效途径、增强行业软实力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顾过去十年,我国保险业行业规模、市场结构、监管水平、服务质量实现了大发展、大繁荣、大进步、大提升,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一个缩影。虽然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与其它金融产业相比仍尚且年幼,但却依靠近年来的不断改革与创新,俨然已站在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并逐步迈入了成熟稳健的发展道路。中国保险业发生的诸多新变化,不仅体现在市场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整体实力显著加强等方面,更在促进创新改革、保障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在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等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将是十八大后中国保险业的重要任务。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风险共担机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辅助政府提供社会风险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快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不仅有助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更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长期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工具。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诚信是保险行业文化的核心与根本,保险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与诚信经营是对保险业多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文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文化建设与诚信经营既是保险行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核心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然而近年来,诚信缺失的现象却屡次在保险行业发生,不仅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更严重损害着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险行业的日常业务发展中,诚信缺失现象可以大体归纳为以下三类:一、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表现。其一,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大多数的保险消费者都没有保险行业的从业经验,更没有在投保前花大量时间研究保险条款的意愿,因此,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很难从根本上真正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此类消费群体多数会以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讲解、推荐为依据,加之对具体业务销售人员的信任,以及对该销售人员所代表的保险机构广大社会影响力的认可,保险消费者往往仅凭主观印象或感觉便草率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个别的不法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通常会利用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盲区,一味向其推荐保费高昂却不适合消费者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而大多数保险消费者之所以会被劝说成功,主要原因不外乎也怀抱着多花钱多回报的心里,从而使个别的不法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有了可乘之机,得到了以丧失诚信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有利条件。其二,在保险业务的销售过程中,个别的不法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通常早已摸清摸透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忧患心理,多会采取避重就轻或顺其意愿的销售方式,过分夸大其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范围与保险保障功能,甚至对保险消费者口头承诺保险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或以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方式,私下承诺保险消费者保险条款里不存在的保险责任,而对保险条款里的除外责任却绝口不提或故弄玄虚,以达到保险消费者最终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而当保险消费者的人或财产受到损失后向保险机构索要赔偿时,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则拒不承认之前的私下口头承诺,坚持以保险条款的内容为基准,以法律依据为手段,不予以赔偿或按比例赔付保险消费者的损失,至使其合法权益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损失程度的进一步加大。诚信与保障本是保险机构对广大社会经济群体应有的义务与责任,但此恶劣行径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将造成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信心的巨大冲击。其三,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为获取高额的销售业绩奖励,根本不从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考虑,只是一味向保险消费者推销高额保费的保险产品,甚至不惜以欺骗、诱导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个别的不法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受到利益驱使,专门针对亲朋好友推销高额保费的保险产品,而后再以高回报、高反利、高薪水为诱耳,吸引其周围的亲戚朋友加入到保险业务的销售队伍中,以谋求自身业务范围与销售条线的不断扩大。此外,个别的不法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代表保险机构招聘行政人员为名义,私自面试大批应聘者,在挑选了社交能力强、交际人脉广的应聘人员后,以在实习期内锻炼自身综合素质,或增加晋升职务的资本为名义,扇动并鼓舞应聘者销售保险产品,假如业务销售情况良好,则以继续锻炼或晋职资本不够为由,欺骗应聘者继续销售保险产品,若业务销售情况不佳,则以未达到保险机构工作能力的标准为由,欺骗应聘者继续销售保险产品。当前的保险业务市场中屡有发生此类不诚信的现象,在严重伤害广大社会群体对保险机构信任与情感的同时,更极大的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消费者不诚信的表现,都将极大的伤害广大保险消费群体对保险行业的信任与尊重,其性质的恶劣程度与社会反面影响力,不仅是对保险行业推崇的健康、持续、稳健发展基本路线与宗旨的严重违背和沉重打击,更将严重阻碍保险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二、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对保险机构的不诚信表现。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两大类保险中介机构,即保险业务代理机构与保险业务经纪机构。保险业务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机构的委托,在保险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并向保险机构收取代理业务销售费用的机构。根据其业务性质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另一类则是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虽然经营性质不同,并且代理销售保险机构所授权的业务范围也不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以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为手段,向保险机构收取相应的销售费用。由于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直接与获得的保费挂钩,因此,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的共同发展目标,其双方关系也仅限于雇佣合作关系,从而也是导致了个别的不法保险代理机构为获取更多保险业务销售费用,挺而走险,不惜以违法违规为代价,为追求营业利润的最大化而采取非诚信的保险业务销售方式。做假保单、“阴阳保单”、私吞或挪用保费、违规退费、误导或者欺骗保险消费者购买高额保费的保险产品等,都是目前社会上个别的不法保险业务代理机构最常用的欺骗方式。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在社会上是以保险机构代理人的形象出现,因此,凡是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销售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讲诚信的行为,广大社会群体则均会将此行径视为保险机构所为,此举不仅将导致保险机构在面对整个社会时被迫失信于保险消费者,更将严重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与行业影响力。保险业务经纪机构是基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为其拟订投保方案,制定投保计划,提供保险业务咨询,办理投保相关手续,促成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后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保险经纪机构的特殊性质,直接导致了其在整个保险行业的市场诚信经营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并不对称,因此保险经纪机构在两者间的业务沟通方面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在保险消费者看来,保险经纪机构是代表其根本利益,并以为其寻找最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机构为目的,以最小代价换回最大回报的中介机构,而这一切又都建立在具备诚信基础的雇佣关系上。在保险机构看来,保险经纪公司是其发展保险业务最有效、最便捷的销售途径,因此,如何利用好这一座连接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桥梁,便显得格外重要,从而也由此衍生了保险经纪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诚信经营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其一、个别的不法保险经纪机构在促成保险业务合同签订的同时,并未本着负责的态度与诚信的宗旨,以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与目标要求为基础,为保险消费者制订最适合其自身的保险方案,而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个别的不法保险经纪机构在接受了保险消费者的业务委托之后,通常先以夸大被保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巨大风险为突破口,再以低风险、高回报以及理赔政策宽松为由,劝说保险消费者购买保费高昂的保险产品,转而再以高额保费的保险业务为诱耳,选定能够给予其高额业务销售费用的保险机构,最后努力促成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签订保险业务合同,获取双份佣金,坐享渔利之收。其二、个别的不法保险经纪机构为获取更多的中介费用,不惜以利诱、隐瞒、欺骗等方式,勾结个别的不法保险消费者,以制造假赔案的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个别的不法保险经纪机构通常还会采取贿赂或误导保险机构业务负责人员的方式,以确保其骗取保险赔偿金计划的顺利实施,一旦被保险机构查处其违法行为,则拒不承认,或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转而指认该骗保计划均系保险消费者所为,与己无关。保险经纪机构通过违法违规手段骗取高额的赔偿费用仅是短暂行为,但其不诚信的业务经营表现,对整个保险行业却具有持久的伤害效应,不仅将导致广大社会群体对保险行业诚信的质疑与信任的丧失,更严重打击着中国保险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三、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表现。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表现主要体现在办理投保或理赔业务的过程中,不如实提供保险标的的真实信息,不履行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约定,不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等行为,均是保险消费者不诚信的最直接、最主要、最常见的表现方式。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所表现出的不诚信行为,多数是不如实告知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如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隐患、编造保险标的的日常安全性、提供伪造的保险标的零出险记录等,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想通过降低保险承保费率,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保险机构在办理承保业务时,除非派专人前往投保标的的所在地进行查验,否则将很难根据保险消费者提供的虚假材料做出正确的判断。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保险机构通常派专人前往案发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查勘定损,发现实际情况与承保条件不符的,多数会以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为依据,拒绝赔付保险消费者。若案值较大,将对保险消费者或被保险人自身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保险消费者在索赔时所表现出的不诚信行为,一类是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以提高保险机构的赔偿金额。此类保险消费者多数都是心存侥幸,想在充分得到保险标的损失补偿的基础上,借此保险事故向保险机构索取更多的赔偿金,获取更多的利益。另一类则是以虚假、欺骗、恶意的手段,人为制造出保险标的的受损事故,以谋取保险机构的赔偿金。此类不法的保险消费者多数是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实施诈骗行为,以谋求高额的保险赔偿金。虽然诈骗保险赔偿金的案件一直备受相关执法部门的重视,并且我国刑法也明确制定了对诈骗犯罪人的严厉处罚措施,但近些年诈骗保险赔偿金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个别的不法保险消费者受利益的驱使,仍在国家严厉的刑法面前存有一丝侥幸心理。保险机构对案件事故的查勘审核有着严格的执行程序与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也对诈骗保险赔偿金行为有着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个别不法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保险机构一经发现,将直接交由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保险消费者不仅无法得到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更将严重影响其将来经济生活的正常开展。因此,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保险机构与国家的利益,也是对自身利益与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损害。当前保险业务市场之所以存在着诸多诚信缺失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便是由于各方业务参与人只从单方面角度考虑,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此外,信息不对称,沟通不顺畅、缺乏信任感、相互存在戒备心理等现象,也是造成保险业务市场诚信缺乏的重要因素。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防范体系与预警机制存在缺失,缺少极具约束力的规范准则,违法法规的“成本较低”等一系列问题,都从客观上为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行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是如何增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所在。诚信本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实现自我约束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要将其置于市场经济中,并充分发挥本质上应有的作用,则更多的需要制度与监管两股力量的保驾护航。要进一步体现诚信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价值,以及切实加强对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以此来增进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各方业务参与人选择诚信、维护诚信的良好局面,首先需要加强的便是监管制度的建设。第一、 完善维护保险行业均衡利益的长效机制。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是保险消费者,都是在整个保险业务进行过程中的参与人,其最终目的都是以维护自身利益为基础,追求目标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各方业务参与人的根本利益点难以得到平衡,因此,长期稳定的互利关系,是结束各方业务参与人利益争夺,使其各得所需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保险行业诚信发展的重要举措。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存在,极大的规范了保险行业内的经济秩序,但目前保险行业市场中的保险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众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已在不断提高,对投保险种的需求也逐渐增强,因此,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已是当务之急。首先,扩大约束范围是完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首要任务。相关监管部门应针对当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现有约束框架,进一步扩大对各险种的约束范围,将自律公约充分转换成稳定行业经济秩序的强制工具。为避免各保险机构大打价格战,或以恶性竞争的方式获取业务,自律公约所涉及的险种应尽量包含当前保险行业内的所有险种,并且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折算出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与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最终设定各险种的最低费率低线,但各保险机构在不低于最低费率低线的基础上,有权根据业务风险因素的程度,上浮保险费率。 其次,提高约束力度是完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任务。销售费用一直都是各保险机构业务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相关监管部门应充分加强在该方面的监管力度,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程度的不同,设定严格的销售费用上限,并制定一系列完善的销售费用标准,按比例给付保险中介机构或业务销售人员,努力保持保险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坚决打击个别保险机构以不惜成本为代价争抢业务的行为,切实消除高额销售费用在保险市场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造成的严重阻碍。第二、 加大对保险行业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回首历史,我国自春秋时代便有太子因不守诚信而遭商鞅严厉处罚,双腿捆绑木棍,当街爬行认错的经典故事。再看今朝,欧洲国家的各个行业为何都能够自觉的遵纪守法经营,原因很简单,如果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被监管部门查处,无论什么原因,被处罚的金额将是其违法违规经营所得的上百倍,甚至被判终身禁止经营此类业务。由此可见,无论在哪个时代或者哪个国家,严厉的处罚措施都是保障行业诚信经营的必要前提。保险行业失信行为的屡有发生,除个别的不法机构心存侥幸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所导致,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势在必行。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监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严厉处罚措施,并从罚金与声誉双方面入手,予以施加社会及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范围,提高失信经营的违法违规成本。相关监管部门须以认真负责的严谨态度,严格控制并把好这一关口,强制保险行业内的所有机构切实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决维护保险行业诚信经营发展的决心,同时,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保险行业的宣传教育力度,表明诚信经营对于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失信行为对保险行业发展的严重阻碍作用,提倡保险行业继续以健康、持续、和谐的经营姿态与发展理念,从思想上、意识上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切实带动正确的业务发展思路,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诚信氛围,恢复行业良好声誉,以真正达到保险行业自觉诚信经营的最终目的。 第三、 提高各方保险业务参与人的信息透明度。信息化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通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以来,更积极带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然而目前保险行业信息闭塞,各机构均对自身的承保与理赔信息严密保护,以致于在互联网、媒体、报刊等信息发布平台上,能够让保险消费者看到的以及了解到的,绝大部门都是各保险机构的广告或宣传,保险消费者无法从有效途径获取所需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更无法查询相关保险业务的理赔情况,大部分信息均来自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的传达。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发挥行业主导作用,从自身做起,从基础做起,建立保险行业的互联网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带动保险行业内各机构间的信息公开透明化,努力利用互联网等公共资源平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开、透明、详细的保险业务查询区域,增强保险行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切实达到协助保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通过网络自主选购保险产品的目的,并力争使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买保险,顺顺利利办理赔。另外,从选购保险产品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可采取引入第三方监督的形式,协助保险消费者选购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当前部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务概念模糊的情况,保险机构应主动提出引入相关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业务参与人予以协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与提供的资料信息相结合,协助选购最适合其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将正确的保险观念与防灾防损要求一并讲解清楚。第三方业务参与人在此次业务合作中应起到的作用,不仅是化解保险消费者选购保险产品时的担忧,也是为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机构所签订合同的担保,更是进一步切实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诚信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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