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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的语言(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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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的语言(28页).doc

    -法律文书的语言-第 25 页第三章法律文书的语言1第一节语体风格1一、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1二、法律文书语言对文言词语的继承3(一)法律文书对文言词语的继承31、对不同的语体色彩有修辞作用32、能使行文简约。33、能避免词语的重复。4(二)法律文书中运用文言词语存在的问题41、文白夹杂,故作高深。42、滥用虚词,指代不明。53、套用旧语,晦涩难懂。5第二节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5一、用语要准确5(一)用词准确,褒贬分明5(二)造句符合语法规范,文理通顺6(三)准确使用法律术语7(四)指代明确,人称不紊乱8(五)准确使用数词8(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杜绝错字9二、表述要简约9(一)要建立文体观念10(二)使用语句要惜墨如金10(三)要保持语句成分齐备,克服文意空泛10三、行文要朴实11(一)忌用渲染性、描绘性以及夸张、比喻类语言。11(二)戒方言土语,杜绝黑话12(三)忌用污言秽语13四、讲求一定的修辞方式13第三章法律文书的语言宋健,现代法律文书写作,西安出版社,1999年,第6782页。法律写作离不开语言的运用。起草一份文书诸如主旨的确立,材料的使用,结构布局的安排都是通过特定的语言一句话一句话地反映出来的。从此意义上讲,语言是制作者认定事实、确认性质、表明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手段。法律文书若离开了语言,其严谨而公正的法律内核将无从得以表现。第一节语体风格一、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语体风格又称语体、语体色彩,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领域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对象,所形成的一系列运用语言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风格。语体从其形式上分类,可以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两大类。口头语体,即人们交际往来的言辞表达比较通俗、灵活、直白,排斥专门术语和文言词语的使用。书面语体是指以文字记录为载体,用书面的形式传播信息,表情达意。书面语体因其体裁类型不同,故语体风格也迥然不同。法律文书是国家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处理案件而制作的文书,由法律这一公正而严肃的特性所决定,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必然体现出庄严、肃穆、凝练的色彩,这种语体风格的形成则往往是通过使用大量的“法言法语”(法律专用词汇)去实现的。请看下面一段判决理由文字:本院以为:被告人王XX在受李X的威胁之后,不能采取正确措施加以解决,竟置国法于不顾,持刀将李杀死,情节特别恶劣,法不容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被告系义愤杀人,且又受人唆使,案后又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理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为了(略)从以上文字,可以领略法律文书显著的法言法语风格特征。第一,在上述近二百余字中,共使用了“受”“竟置,“国法”“于,“不顾”“持刀”“将”“情节”“特别恶劣,“法不容赦”“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义愤且唆使案后”“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等二十余个法律专用语,由此足以看出法律用语在法律文书中所占的比重。第二,从语言表达上我们还可以发现法律文书用语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反映出法律文书语言的凝练、简约、庄重、质朴的语体特点。如前例的“竟置国法于不顾”“持刀法不容赦”,用日常生活语言表达则应说成:“竟然将国家法律放置到一边根本不考虑”,“操着刀子”“法律容不得宽赦”。相比较而言,前者属于法律书面语体,后者则属口语语体,前者的语体风格凝练、简约而止于达意,又庄重而质朴,后者则随意、通俗、大众化。法律文书之所以具有上述特征,这取决于法律工作本身的专业性质。法律文书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对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做出的处理决定,无疑是一项极其严肃而又庄严的工作,与此相适应,法律文书语言也就不可避免地烙有这种特定的专业印记。这种语体,专用术语强,文辞精练,语气庄重,威而不苛,显示出法律的尊严。有效掌握住法律文书法言法语的语体风格,对于制作好法律文书,确保其制作质量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因为语体的不合将严重影响着法律内容的正确表现,这正如同穿衣一样,有了较好的体型,必须有合身的衣服才班配。目前刚涉足法律领域工作的新同志,对此往往认识不够,他们不了解法律语言的法言法语专业特征,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常造成语言失体,显得不伦不类。如:这个月工资只有六百多元的会计,看到别人大把钞票挣到手,又大把钞票撒出去,清贫的收入只能使他望梅止渴,画饼充饥,但不久他终于忍耐不住,寻机这是严重的失体,使用这种语言,法律文书很难发挥出它的实际功效。又如一刚涉入律师行业的新同志在替当事人代书一份离婚诉状叙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演变过程时写了如下一句话:“想当初我们俩如鱼遇水,如胶似漆,难舍难分。到如今冷若冰霜,双雁单飞,各顾自己”这种语言与其说是写诉状倒不如说是戏剧台词,根本就不是法律语体,与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相差甚远,其实写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由于原因,致感情破裂”,才是法律语体的表现风格。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制作法律文书有时稍有疏忽,也容易出现此类问题。如某份离婚调解书底稿中写有如下一段话:原告诉称: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必须给她,高xx一次给够孩子的生活费,房子由她住。不然,不同意离婚。这种纯粹引用当事人原话的毛胚式语言显然不符合法律语体,有失庄重,后经庭长修改,改为:原告诉称若离婚,两个孩子必须由女方抚养,高xx一次付清孩子的抚养费。房子由女方继续居住,否则不同意离婚。这样才是规范的法律语体。上述事例充分说明要想写好法律文书必须要掌握好法律文书语言,而掌握好语言首先要过语体关。二、法律文书语言对文言词语的继承(一)法律文书对文言词语的继承法律文书作为公文语体,在语言表达上除了使用一些必不可少的“法言法语”外,还常常使用一些富有生命力的古汉语词汇,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体风格。请看摘自某法院刑事判决书的一段文字:该犯徒弟乘王xx不备之机,持刀向其背部猛刺数下,致其倒地身亡。在这句简短的案情叙述里,使用文言词语竟多达十一个,占整个字数的百分之四十,由此足以看出法律文书语言对古代汉语的继承。那么,文言词语为什么在法律文书中运用得如此频繁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1、对不同的语体色彩有修辞作用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而言,刑事判决书与民事判决书由于其各自针对的对象各不相同,一个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个系解决民事事务纠纷,因此在各自的语体上也就呈现出不同的色彩。一般来说,刑事判决书体现的是一种庄重、刚健而峻峭的气势,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则表现为平淡、温润的气色。这两种不同的语体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往往都需要借助于文言词语的使用。请看下面两个例证:一、综上所述:被告人郎xx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法不容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个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二、本院认为:夫妻乃共同生活之伴侣,以男女平等,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为基础。上述例一共使用了十五个文言词语及三个古成语,正是由于这些文言词语的准确选用使理由的阐发形成了庄重、刚健而峻峭的语体风格。后一例则也因为恰到好处地使用了三个文言虚词“乃”、“之”、“以”,从而起到了调节语气、拉长读音、舒缓文句的作用,呈现出温和而又平柔的语体色彩。2、能使行文简约。公文语言最大的特点是简约,法律文书当然更不例外,恰当地选择、使用一些文言单音词,能保证法律文书语言精练而又简洁。下列例证就足以证明:男方以原告未给其父捧膳,遂持拳毒打,次日,女方即弃家外出,至今不归。如果改用现代复音词来表达“男方因为原告没有给他的父亲捧碗端饭,于是挥起拳头毒打。第二天,女方立刻抛弃家庭外出,直到今天也没有回来”。显然文字远不如前例精练了。3、能避免词语的重复。法律文书中,由于各类刑、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因而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当事人的姓名往往要多次出现。如果不论前后都一律冠以被告人王xx,原告李xx(或被害人xxx)就会造成称谓的重复,在这种情况下,恰当地选用一些文言代词,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保证文句的畅通。如:一、张XX用绳子套在李XX的脖子上,将其拖至八千余公尺以外的密林中,致李死亡。二、根据本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刘Xx犯有下列罪行,该犯于1992年5月9日8时许,窜到xx市人民剧院,寻机作案。三、对商Xx的恶劣行径,必须绳之以法。其中第一例的“其”是第三人称代词“他”,因前文出现了被害人李xx的名字,故后句使用“其”代替,避免了称代的重复。第二例的“该”与“犯”构成了一个偏正词组,用于句首,显然指代上文的犯罪嫌疑人刘xx。例三由于前分句已出现了主语商xx,故后分句用第三人称代词“之”代替,与前句的称谓错开了。(二)法律文书中运用文言词语存在的问题制作法律文书,恰到好处地使用文言词语,有助于内容的准确表达,并能收到很好的修辞效果。但是,如果使用失当,就会适得其反。根据目前法律文书写作的实际情况,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白夹杂,故作高深。如:并将未用完之盖有印章的空白发票藏于其室,寻机继续进行贪污。经死者之夫张XX目视,确乃死者之物也。使用这种半文半白的语言,不仅语体显得不伦不类,格调不协,而且有失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应该指出,这是一种很不好的文风。2、滥用虚词,指代不明。如:其被告人林Xx将周XX拳打脚踢一顿,周生气告知娘家父母,其岳父次日晚将被告叫去劝改,而林XX回家后告之其父林x、其母马Xx,其父母在封建思想支配下,对王的不法行为给予袒护。经单位查明,毛XX1991年3月偷XX厂的铜线,被该厂门卫发现阻止,该无理行凶打人,将此职工腿部打伤。前例中在不长的一段案情叙述中连用了五个“其”字,多数指代不明。后例中的前一个“该”字用得对,但后一个“该”与“此”却令人茫然,不知是谁所为。3、套用旧语,晦涩难懂。如:原被告系父母作主婚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媒妁亦确有不实之嫌。顾xx怀疑其儿谋财欺孀。法律文书应力戒使用冷僻、陈旧的字、词。前例中的“媒妁”,是旧时“媒人”的称谓;后例中的“孀”古时指“寡妇”,写入法律文书中不仅使人难以读懂,而且有失法律文书词语的规范化。第二节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如前所述,法律文书作为公文的分支,其语言表达特征与公文语言基本相同。公文语言的基本特征是用语的准确性,表达的简约性,行文的朴实性,并富有一定的修辞艺术,法律文书语言亦如此。若想制作好法律文书,并有效运用掌握好语言,具体说应做到如下几点:一、用语要准确法律的适用及认定要求准确无误决定了法律文书的语言也必须做到准确。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有时一词之差,一语之误,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用错,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法律后果,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要做到语言准确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用词准确,褒贬分明词是语句构成的最小建筑单位。在法律文书中任何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或法律上的认定,都需要借助于词语去表现、反映。因此,用词的真实性关系到法律认定的真实性。例如一起涉嫌绑架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xx见李xx(被害人)不上车,即当胸打了一拳”,此案经法庭审理后,在判决书中确认:“被告人张“见李xx不上车,即当胸推了一掌”,这“打一拳”与“推一掌”,两字的更改,情节就大不相同,暴力程度显然存在着较大差异,被告人罪责也就相对减轻。这说明,制作法律文书必须措词确切,认真推敲,特别是同义词、近义词更要准确区分,正确选用。法律文书词语的使用还应注意其褒贬色彩。一般来说,刑事法律文书中使用的贬义词较多,如对犯有罪行的人,称他们的罪恶活动为“勾结”“流窜”“阴谋策划”“蓄意杀人”等,称他们非法获取的财物为“赃款”“赃物”;使用的工具为“凶器”“淫秽物品”等。而对于被害人则基本使用褒义词,以表示对其同情,如常常称他们为“无辜受害”“含冤死去”;他们的反抗行为称为“正当防卫”“奋力反抗”等。只有准确区分这些词语的褒贬色彩,使其对号入座,才能做到合体,表达无误。否则,就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闹出笑话。如有的法律文书中把我公安干警被持枪拒捕的逃犯打死的情况写为:“该犯持枪拒捕,当场将我公安干警一人击毙。”“击毙”贬义词只能用在罪犯身上,对公安干警怎么能用呢?若改为“枪击致死”就贴切、合体了。(二)造句符合语法规范,文理通顺句型是语言的第二级建筑单位,不同句子的组合就构成了表达的不同意思。如同其他文体语言的要求一样,法律文书的语言也要求造句通顺,符合语法规范,避免文理混乱,表意不清。要做到造句通顺,具体说,应做到四个避免:(1)避免句子残缺,成分不全;(2)避免句子成分搭配不当,别扭难解;(3)避免语序紊乱,文意不明;(4)避免逻辑混乱,文理不通。法律文书写作中,由于一些同志受文化水平的限制,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兹仅举两例为证:一、“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交待了以上盗窃罪行并追回了部分赃款。”二、“张xX抽出皮裤带照李XX身上猛抽数下,致李xX脸破血出,斗殴后经常感到头疼。”例一的错误在于偷换了主语,结果成了“被告人交待了盗窃罪行”,“被告人追回了部分赃款”,追回赃款只能是公安机关,怎能是被告人?例二的问题是前因与后果相脱节,按理说,抽在身上只能伤在身上疼在身上,怎能疼在伤在脸上呢?这是制作者思维未能保持其固有同一性的表现。由此可见,若想有效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司法人员应该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语法和逻辑学知识。(三)准确使用法律术语语言的词和逻辑的概念具有密切的联系。一个概念的产生与形成需要借助于语词来表达,法律术语(亦称法律概念)是一种特殊的专用词汇。这种词汇不仅含有强烈的法律特征,而且就某些术语之间来说,又具有形似质别的特点。这种细微的差异,表现出法律术语的高度科学性。如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受害人”与“被害人”、“询问”与“讯问”这两组术语,用不好很容易混淆。“受害人”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人,它一般用于民事诉讼中;而“被害人”则是指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它用于刑事诉讼中。行文表述时不能不加选择地滥用。“讯问”与“询问”,这二者固然都含有发问的意思,但适用的对象却不同,对刑事被告人只能用“讯问”,而对证人、被害人、受害人则适用“询问”。如果混淆使用就会使被告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产生误解。此外,诸如“惯犯”与“累犯”,“从轻”与“减轻”,“从重”与“加重”,“违法”与“犯罪”,“行为”与“罪行”,“结果”与“后果”,“伙同”与“共同”,“坦白”、“自首”和“检举”等都是相近易混的法律术语,必须精心辨别。由此可知,法律术语本身是一种极其科学而又严肃的语言,具有高度的精确性、严密性。任何专业性的文书,都必不可免地要用一些专业术语。法律文书也不例外。而且某些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只有用法律的专业术语才能较准确地予以概括。如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只是由于妇女的坚强反抗或其他原因,而罪行没有得逞。那就只有用“强奸未遂”才能准确地概括这一现象。再如对某人所施加的不法侵害,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防卫行动,用“正当防卫”就能恰当地反映了这一法律行为。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只能用“防卫过当”来予以概括,才是准确的。否则用一般的生活中的说法,把“强奸未遂”说成是强奸了一阵子没有强奸成”,把“防卫过当”说成是“防卫行为过了头”,既显得语言哕唆,也不科学。另外,在叙述法律事实时,也有一些习惯用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如把在逃的罪犯抓回审判称“缉拿归案”,对强奸行为的表述写做“强行奸污”。但是我们现在也看到有的法律文书故意标新立异,生造词语,竟说什么“被告人王XX于当晚将某女青年横行奸污”。这样就有损法律语言的确切性。 本段出自宁致远,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849页。在法律文书中,司法人员必须按其各自的确切含义,准确选用,严格区分,否则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造成法律上的失误,给案件审理带来损失。(四)指代明确,人称不紊乱人称指代明确是正确使用语言,确保法律文书叙事清楚的另一特定要求。为了使法律文书的语言简练,语体庄重、质朴,在有关事实中当前文已出现当事人姓名全称后,之后可以用姓称简化代替,有时也可用第三人称“其”予以代称。使用代称要求指向明确,称代清楚,避免前后紊乱,指代不明,否则,即容易导致事实不清,影响对案情的认定。下面例子就犯有这个错误:“被告人冯xx1994年4月14日因调戏周xx,受到周之丈夫李xx的指责,被告人不仅不能正确对待,竟恶意萌生,提刀追杀李xx,其父劝阻,又追杀其父。”“其父”,究竟指的是谁的父亲,是周xx、李xx的父亲还是被告人冯xx的父亲,由于指代不明,故造成事实不清。(五)准确使用数词 宁致远,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950页。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数字(包含数词和量词)如刑事被告人贪污、盗窃的财物,或财产继承分割时的财产数量等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数量。一般说来,法律文书的数量要求写明绝对确切的数量,而较少使用概数。但有时限于掌握的材料难于写明具体的绝对数字,也不绝对排斥使用概数。有的也不一定需要绝对数字(如时间等),也可以使用少量的概数。但是它们的基本数量必须有个准确数字,有些余数可以用概数表示。如“5000余元”,“晚8时许”等。这里的“5000”、“8时”是基本数量,“余”,“许”是表示概数的数词。这样用是容许的,因为有时被告人贪污、盗窃的绝对数字是难于查清的,但基本数字可以确定。就只能采用上述方法表示。有的案件的作案时间难于确定绝对的时间数字,有时也不需要写清绝对的准确时间,也就可以用几时许来表示。在使用量词方面,主要是要求规范化。因为汉语的量词常有地方色彩。如自行车,有的地方称“台”,有的地方称“架”,有的地方称“部”,普通话中则称“辆”。这就需要注意它的规范化,使用普通话中的量词。数量词还有一个书写的问题,即数字究竟写成阿拉伯数字,还是写成汉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精神,法律文书也应参照办理。即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特别还应注意前后的致,不能一会儿用阿拉伯数字,一会儿用汉字的数字。(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杜绝错字为了保证语言使用的准确性,还应该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除此而外还需注意文字的书写规范,杜绝错字、别字的出现,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正本及副本,打印成文后,要认真校对,以保证语言的绝对准确。二、表述要简约简约又称精练、简练。语言精练不仅是一般文章的写作要求,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需要。古人刘勰曾说:写文书“贵乎精要”。曾巩也曾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法律文书的语言也应“贵乎精要”,“其言至约”。用句话概括就是“文约而法明”,既要做到行文精练,简明扼要,又要将法理阐述透彻,一语破的。就是说要做到言简意赅。“言简”与“意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语言简洁并不是一味求简,越简越好,而应是在文意完备基础之上的简;文意赅备也不是事无巨细,有闻必录,而应是在简练前提下的完备。清人王又槐在谈到法律文书写作时对此曾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原文如下:供不可多,多则眉目不清,荆棘丛生。若蔓衍支离,重迭缠扰,无不干驳。苟遇紧要关键处所,必须多句而始道得透彻者,则又不妨多叙。供固宜简,必同而赅,方得其当。若辞不达意,语不中肯,枯窘疏漏者病也。办案要略叙供这话讲得十分有道理。语言必须简洁,不然则会有语言重叠互相缠扰的毛病,但是,遇到关键的地方,必须多说几句才能说清的,也必须多写几句。文字拖沓,落笔太远固然不符要求,文意残缺,随意苟简也是写作法律文书所忌讳的。下面分别举例 以下三个例子均出自宁致远,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7页。,以提醒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注意。例1:被告人王XX,于XXXX年以来,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南城区盗窃作案30余起,共窃得人民币3500余元,收录机3台,其他衣服30余件。这是简略不当的例子,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全部略去,根本不能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恶性及罪行的严重程度。例2:被告辩称,他说我对他老人不好,我不爱说话,叫妈少些,今后多叫几句妈就是。我对他有感情,每天做好了饭菜等着他,晚上也等着他,他的衣服都是我洗,孩子都是我管。3个孩子吃穿都一样这是由于不加剪裁地照录当事人的原话,而造成的语言拉杂现象。例3: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常为家庭经济琐事找碴吵嘴打架,自己搬回娘家去住,去年又告我离婚,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2年多了,今后再无法生活下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这是由于不善于运用“以为理由”的句式,而造成的语言冗赘现象。“以为”这种句式,常用来概括诉讼理由。使用这种结构,“以”这一介词后面的宾语,应该是一个较短的语言结构(往往是一个词或一个较短的词组),而不应该是一大段话。因此,用来表示理由时,应该对理由加以概括,不能采取有闻必录的办法。反之,如果理由的内容很多,则不宜采用这种句式。可以表述为: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是:12为使语言简练,必须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要建立文体观念即明确法律文书这种文体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做漫无边际,长篇大论的写述。如写离婚诉状,尽管夫妻之间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婚姻演变过程,但诉状文体决定了对演变的婚姻事实只能做原则简要叙述,而不能做详细叙述。例如xx工学院一位老教授与老伴闹离婚写了一份离婚诉状,竟达11万字,状子送到法院后,使接待立案的同志哭笑不得,这纯属缺乏文体观念所致。(二)使用语句要惜墨如金力戒累赘啰嗦,努力克服语言拖沓、文字冗长的毛病,可有可无的多余赘句坚决删除,力戒废话、套话、空话,力戒文字重复,力戒说绕圈子话,可要可不要的字、词、句坚决不要,以最少的文字表达出最丰厚的意思。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有的同志常常不注意这一点,如某份伤害案起诉书中写了这样一句话:“被告人遂用自己的腿抵住被害人的胸口”,前面主语只有被告人一个,因此后面的“腿”当然就是他自己的,不可能是别人的,为什么非要加上“自己的”这一限制性修饰语呢?(三)要保持语句成分齐备,克服文意空泛即法律文书的句子要写完整,句子要具备主要成分,不滥用省略、简称。应该表达清楚的内容,应该阐明的法理,绝不笼统含糊。目前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婚姻纠纷判决书理由仅说:“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这些话语十分空洞,文虽约而法理却不明,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应引起高度重视。三、行文要朴实朴实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第三个重要特征。语言的朴实是指文笔纯朴无华,客观写实,不追求浓艳、华丽的色彩,不故作高深,做无谓虚玄的写述,最终达到使人听得明白,读得顺口。法律文书语言的朴实是由法律的严肃性、实用性、客观性所决定的。法律文书追求的是法律效果而绝非艺术效果,法律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什么就写什么,法律文书交待当事人身份事项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叙述案件事实,强调客观求实,一是一,二是二,如实叙写,平铺直叙,忌用倒叙、插叙等曲笔;阐明事理,务求理正,语贵精要,忌讳铺陈敷衍,恣肆纵笔;做出处理结论,要求简洁清楚,明了,易于执(履)行,忌使用无谓教育之词。以上特性决定了法律文书语言必须朴实。(一)忌用渲染性、描绘性以及夸张、比喻类语言。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公文性质,庄严郑重、严谨贴切,排斥那些带有渲染色彩的夸张性语言,更不能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词语。即使是对于罪犯也不能使用侮辱、谩骂的词汇,如狗急跳墙、狼狈逃窜等。又如有的同志对此却远远重视不够,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出现诸如:“绿叶遮荫”“居心叵测”“血肉横飞”“血流如注”“跳梁小丑”“花枝招展”“美丽女郎”等渲染、描绘词语。再如一份民事上诉状,在诉讼请求中,竟然写有如下一段文字:一条牛腿送法院,偏审偏理偏宣判,莫名其妙多变幻,法院好像杂技团,再去几次区法院,好人要进疯人院,眼看十五大限满,中院再寻救生圈,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三、这哪里是上诉请求,纯粹是一篇顺口溜,这种语言是对朴实的严重违反,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风遗害无穷。当然,文风朴实,语贵平实,也不意味着语言枯燥,干瘪无味。因为案件本身就是复杂的,因而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恰当地反映理由及处理意见,自然也就能把复杂多变的案情,充分有力的理由和明确的处理意见表现出来,使人感受真切,并从中受到教育。(二)戒方言土语,杜绝黑话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纯洁而健康,不允许使用过于浓重的方言土语,更不能使用犯罪分子的黑话。这是由法律的严肃性所决定的。但有的同志却往往忽略这一点,在文中常常出现诸如像“哑糊”(湖北方言)、“贴脸”(陕北方言)、“脚杆”(云贵方言)等令人费解的土话,使得文书语言很不纯洁。黑话的使用则更不能令人容忍。请看下面审讯笔录中的一段文字:问:刘XX,挂过码子没有,要老实交待!答:挂了。问:挂了几个?答:三个。问:叫什么名字?答:王X,刘XX,毕XX。问:什么时候栽的?答:15号端的窝。问:愿不愿意泡起?答:不愿意。预审员:那就老实交待罪行。一问一答,黑话满篇,问者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堂堂正正的国家司法人员,使用这样的语言,无意中就将自己置身于犯罪分子的行列中去了。这种杂有毒素的语言对法律文书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法律文书本身是一种宣传工具,因而也必须注意宣传性文字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即必须使用普通话。在法律文书中不宜使用方言土语,特别是正式对外的法律文书。有人强调一些处理性的法律文书,为使被处理者易于了解,主张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方言土语,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份公开对外的文字不只是要面对当事人,同时还有其不容忽视的法制宣传作用。有的不仅是对本地区的人民群众宣传,还有普遍的宣传意义。而且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大量使用方言土语也会损伤文书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如有的地区的法律文书通篇是用方言写成的,只要不是该地区的人读起来,连案情、处理理由都难于理解。这显然是不合要求的。有的地区把“玩”叫“耍”,有的地区把打架叫“打仗”,并且在法律文书中大量使用,甚至于会产生歧义。 本段出自宁致远,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0页。(三)忌用污言秽语法律文书中还应注意排斥污言秽语,以有助于语言的健康发展。常见的是在笔录中经常有流氓黑话出现,这一点审讯人员就应该向被讯问人提出警告,制止被讯问人的胡言乱语,如有的笔录中竟然出现了什么“拍了几个婆子”之类的流氓黑话,这是不能容许的。这种用黑话来招供的内容,严重地会影响口供的证据作用,这是必须注意纠正的。再者,有的判决书甚至于也把当事人之间互相对骂的话写入,这也是极不严肃的。什么“要你妈来吸我的蛋”之类的脏话,也把它写入一份判决书中,不仅给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带来极不良的影响,而且对书面语言也是一种严重的污染,影响是很坏的。四、讲求一定的修辞方式修辞是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俗话说:“话有三说,巧说为妙。”同类的意思,不同的说法,其产生的效果就大不样。法律文书根据事实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适用,自然也要讲求语言的表达技巧。特别是民事案件,因其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讲述的内容措词不当,语不得体,话不得法,就会给当事人的前途、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因而遣词造句要讲求方式,有些内容既不能说得太露骨,又不能避而不谈;既要考虑到为一方当事人保密,又不能让另一方钻了空子。这就要讲求语言的修辞效果。例:请看下面一段文字的原文和修改文原文:被告一贯道德败坏,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修改稿:由于被告思想发生变化,产生了外遇,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相比较而言,显然前者语言简单、生硬,对被告人的声誉及前途均有不良影响,不利于判决的执行。而后者语言则委婉而平和,既尊重了客观事实,又容易被被告所接受。可见,提高语言的表达艺术,讲求修辞效果对于保证法律文书的贯彻实施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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