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7页).doc
-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第 7 页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姚息文摘 要: 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的牺牲,这是一条老旧的工业化道路。事实证明,这样的道路是牺牲明天的美好换取今天的利益,往后要付出的往往是更大的代价。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正侵蚀着农民群众的生存基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问题,只有从法律层面去约束违法行为,才能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关键词:农村 生态环境 法律法规 制度保障 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看到人们的生活品质不断提升的同时,我们应该留意身边的环境是否如初。当下,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乡镇工业壮大崛起,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大气污染、滥用农药化肥、生物多样性破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在考验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一、当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保护不完善纵观我国整套法律体系,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构成。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针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极少提及农村环境保护,因此也就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操作性不是很强。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一切较为陈旧的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造成有法不能依的困境;有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个总的规定,模糊且无法界定,这种不具体的规定是法律不完善的直接体现;在整个法律构成中,各种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规章制度中,有的重复规定甚至有的相互矛盾。以上种种都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困境重重,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二)执法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督管理不到位正因为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执法过程中的依据非常模糊,不能明确哪些能处罚,哪些不能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以至于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久而久之给民众一种违法不究的错觉。有些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环境安全,但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只能套用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惩罚效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监督主体不明确、环境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其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泛、情况复杂多样。与之相对应的乡镇级行政执法单位却未明确设立。县级机构本身力量有限,管理范围大且分散的农村生态环境显得力不从心。除此之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缺乏配合协调,一切职能交叉的范围相互踢皮球,最终无人监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投入也不够,以至于职能部门有心监管却无力执行。所以说,造成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原因是多重的,需要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协调、重视,共同努力方可完善。(三)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薄弱生活在乡镇村屯的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没有其他的增收点,只能够涸泽而渔。比如广西多地广泛种植速生桉,以前普遍认为速生桉经济效益好,容易种植,因而大面积推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逐渐显现。由于速生桉对土壤水分、养分的需求极大,广泛种植会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久而久之容易造成地表硬化,土地贫瘠。加之农民对化肥的使用没有节制,一些毒性大、毒效长的化肥对土质和水质的危害极大。除此之外,速生桉发出的气味对人体有毒害作用,既抑制了其他植物的生长,又对人体产生许多的危害。当下,广西许多地方都已经出台政策,禁止种植速生桉,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农民依然铤而走险,这种行为加速了环境的破坏。归根到底,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样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制宣传不到位、人口素质不高是主因,这也间接放纵了广大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滋生。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加快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建设。破除当前农村环境立法空白,制定符合农村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独立的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村长远发展的角度,运用综合手段,充分考虑农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制定出一部或几部较为完善的法律,以立法推动司法、执法。修改现行的环境立法,增加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条,弥补现有法律空白,为新法律法规的指定提供宝贵经验。同时,推动地方立法,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指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因地制宜,结合上位法共同保护农村环境。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配套实施办法。仅仅只有法律法规的方向性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方案等,因此必须加紧制定现有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同时也要重视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的配套措施,双管齐下,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对于涉及农村污染治理方面,有些规定是不完善的,之规定了内容却没有明确执行措施和相关标准,没有可操作性,比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它只授权了省级以上政府实施,省以下单位就没有规定。这样一来,配套设施就缺失了,虽有法,却不可依。(二)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一支最基层的环境执法队员,提高执法能力,发挥执法作用。开展乡村环境保护队员招录,参照事业单位等招录制度,向社会或者有志于到基层奉献的高校毕业生伸出橄榄枝,让他们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队伍中去。尤其是乡镇级,更需要创建一个专业素质过硬的环境执法机构,装备专业的执法设备,保障该机构的经费、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包括基层补贴等等,主动进行执法巡查,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口头或书面教育,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把被动的监察变成主动的巡查。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提高重视,各部门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切实保障执法力度,形成威慑作用。建立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农村环保责任制,以期引起行政官员的重视,想尽办法搞好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人员和政策落实。(三)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责任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形成这样一种氛围,才能够约束那些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人,时时提醒他们,如果不遵守法律,将会受到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严厉惩处。对于一般的犯罪主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从法律层面真正规制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行为。(四)提高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人们的发展观念滞后,可持续发展意识缺位,带来的后果就是一味追求利益而忽略了保护环境。只有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保护环境的宣传工作,充分宣传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惩戒制度,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观念,才能从源头上阻断为追求利益而牺牲环境的行为。明确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既要保障农民的公众参与权,舆情公开,阳光透明。对于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及时公布,做好宣传工作,使得农民充分了解政策施行,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把自身的力量投入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明确其监督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参与对于保护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好气氛。又要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发挥农民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农村地区是我国的重要部分,人口众多,地域广泛。必须要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把保护环境的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宣传出去,让群众接受并且运用。倡导生态文明的乡村,鼓励绿色农业,兴办环保企业等。积极拓宽发展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以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语中国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农村,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也将影响到农业的增收和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及我国的整体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这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地域广大的农村和人口众多的农民群众需要我们用实际行动去改变。解决好生态环境和自愿利用二者的矛盾,必须加强绿色农业的保障力度,健全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群众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通过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建设,强化农村环境执法,明确破坏农村环境的法律责任,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等措施,以期全面改善当前的状况,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1】苏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J,浙江经济,2005(24)【2】张思相等,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考,农村环境与发展,2006.6【3】明叶、全胜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研究,农村环境与发展.2005.6【4】王如珍,应制定农村环保法,中国环境报.2006【5】林玉明,发展生态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与发展.2006【6】苏杨,中国农村环境调查,N 经济参考报, 2006-01-14【7】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J 农村经济,2007,(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