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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 资源ID:37334304       资源大小:12.50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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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门四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张xx,男,195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30415xxxx,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王鲍镇长安村三组xxx号。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xx,男,1964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40509xxxx,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四甲镇(原贷隆镇)海山村二组x号。原告张xx与被告俞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秋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耀岐、人民审判员朱卫强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xx年3月至9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由被告自己或被告指令他人至原告处共收取了价值67560元的货物。20xx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仅支付货款15000元,对余款出具欠条一份。20xx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称其无钱,故重新出具欠条一份。至今,被告未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俞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xx年,被告俞xx多次向原告张xx购买建筑材料。20xx年5月5日,被告俞xx向原告张xx支付了货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xx共计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其中已付壹万伍仟元整,现欠伍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52560)”。之后,被告俞xx未能支付尚欠的货款,原告张xx催要货款时表示零头不要了,被告俞xx于20xx年12月16日重新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xx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该份欠条上写有:“注如果我在这里甲方付到的话在春节前给2万余款在明年6月前给清”。因被告俞xx仍未付款,原告张xx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俞xx支付货款50000元,利息3300元。庭审中,原告张xx对其主张的利息3300元表示放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俞xx结欠原告张xx货款,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俞xx拖欠货款不付,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欠条中附注的内容是被告俞xx单方的还款计划,对原告张xx没有约束力。故原告张xx要求被告俞xx支付尚欠货款50000元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货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元,由原告张xx负担83元,被告俞xx负担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俞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判长俞xx审判员王xx人民陪审员朱xx二一三年xx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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