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8页).doc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 8 页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2.引用标准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具体是指采取以下方式的作业:3.1.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钻等电动工具;3.1.5 在苯甲醇、磷酸等危险管线利用手动锯弓进行切割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4.禁火区的划分:4.1 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公司公用工程房所在为固定动火区办理固定用火证有效期 1 年。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4.2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4.2.1 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4.2.2 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4.3 动火作业分级:4.3.1 特级动火作业(2) 节假日期间(星期六、星期日在内)进行的检维修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3) 在 20 点至次日 8 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4) 设备带压、物料无法置换进行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3.2 一级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易燃气体、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4)可燃、易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5) 工业污水池、循环水池、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区域);(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7)厂区管廊上的 动火作业;(8)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动火作业。(9)对于危险性可划分为二级动火范围的涉及到同时需登高作业的也应划分为一级动火。4.3.3 二级动火作业(1)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2)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3)没有危险品的生产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级动火区,其它区域均为一级或特级动火区。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若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5.1.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无法隔离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5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9 在马路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5.1.10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1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应具备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4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得到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5.1.15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7.职责要求7.1 动火人7.1.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1.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1.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7.1.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1.5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2 监火人7.2.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7.2.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2.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7.2.4 对当日的作业证进行现场公布。7.2.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2.6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后,监护人、作业人共同在特种作业检查流程单上签字。监护人负责将作业人持有的特种作业证收回交至所在(车间)班组。7.3 动火分析人7.3.1负责分析动火现场空气中氧气及可燃气体含量。7.4安全教育人7.5.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参与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要求、危险物料特性、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等进行培训教育、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在实施安全教育人处签字。7.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5.3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7.5.4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7.5.5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7.5.6 作业完成后,组织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签字,每周汇总动火作业证交一份综合管理部备案。7.5.7现场与各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7.6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6.3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7.6.4和各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动(监)火人交代相关事宜后在作业证上签字。7.7动火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7.7.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7.7.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7.3与各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7.8 动火当班班长7.8.1对当班区域内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7.8.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紧急处理。7.8.3 督促监护人对作业完成后的现场检查清扫工作。8.动火证的管理8.1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8.1.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8.1.2申请动火部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8.1.3动火证由动火位置所属部门(车间)办理,申请人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申请人根据动火内容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辨识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作业证进行填写。8.1.4办理好动火作业证后,动火作业相关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8.1.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后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要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8.1.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8.1.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8.1.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8.1.9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不能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8.1.10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人员、第二联综合管理部存查、第三联交申请部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 1 年。8.2 动火作业证的审批8.2.1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总监审批。8.2.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审批。8.2.3特殊情况下夜间对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经公司安全总监或工厂厂长同意后由值班组长负责审批,白天审批人因事不在公司时,由授委托人负责审批。8.3 作业证的有效期8.3.1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上午、下午、夜间分段开具,有效期不超过 8h,若在规定期限未能完成的,所在车间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且在下班前 1h 联系相关人员签字审核。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 72 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8.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