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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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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详解.docx

    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详解业务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详解赵三康律师 京师私募基金部副主任年月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一、相关解读.相关背景与目的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与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法律意见书涉与的相关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指引强调了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即出具时间必须在提交申请登记前的一个月内;同时规定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申报材料便不可再更改,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参考).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与持股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与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与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相关指引】:()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与持股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与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股东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与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相关指引】:()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与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与部门职责。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与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与(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相关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与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与(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与完税证明。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与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与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与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机构最近一年与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与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相关指引】:()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公司高管人员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与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相关指引】: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公司所涉与的法律与监管:公司所处行业监管部门与监管架构;公司所涉业务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以与执行情况;可预见的主要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两年已结的纠纷、诉讼与仲裁等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公司近两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与公司声明。 公司与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请提供相关证明与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相关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与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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