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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考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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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考试题.doc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一、填空题1、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5、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7、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8、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1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13、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5、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6、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1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23、招标人在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 招标文件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4、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际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2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五人以上单数 。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26、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 3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 10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20日。27、建设工程招标实行 业主 负责制。28、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29、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30、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31、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32、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33、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34、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36、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37、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3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39、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40、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4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4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5、设计单位应当参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4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9、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50、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5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三个序列。5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为 五 年。53、行政处罚由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5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55、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5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5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60、因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 6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 62、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对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63、合同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6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65、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统一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6%计取。66、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67、省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拨付标准分别为90%、70%、50%。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分为一级、二级;拨付标准分别为50%、30%。68、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签订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缓缴合同后,若合同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障金,按日加收应缴额的2的滞纳金。69、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提取是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70、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71、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72、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73、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7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75、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76、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7、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78、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79、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和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80、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81、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 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8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8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8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86、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由招标人报经 工程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二、判断题1、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后,就可从事建筑活动。(×)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5、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7、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定。(×)8、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9、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可以和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1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可以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11、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12、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4、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原资质证书不予注销。(×)15、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但已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交付使用。(×)16、资质证书可以转让,但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17、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和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和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18、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19、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0、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21、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予注册。( × )22、注册建造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的权利。( × )23、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4/ t8 G1 a0 Z! 9 z% P8 |" 242424424424222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工。(×)25# L: N- x0 u% _9 i( , |25252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6$ J* o. U) O& 2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9* V# V% B5 b% r2999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简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哪一年公布,哪一年起施行?答案: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本法中所称“建筑活动”有哪些?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施工许可证应该到哪级政府部门领取?答案: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案:(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施工企业应该办理什么手续?答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做好哪些工作?答案: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7、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案:(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和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在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答案:(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0、什么是公开招标?什么是邀请招标?答案: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1、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2、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答案: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3、简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答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递交投标申请;(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七)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答疑;(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九)编制并审定标底;(十)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14、在哪些情况之下,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答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二)投标文件签章不齐全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四)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15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答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二)企业简介;(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什么方针?答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7、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做了哪些规定?答案: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18、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的罚则是哪一条,幅度多少?答案:违反了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9、行政处罚包括哪些内容?答案:(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那些证据?答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21、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案:(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22、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哪些书面意见?答案:(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 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23、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哪些内容?答案:(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2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含哪些内容?答案: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25、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当按哪些规定办理?答案:(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2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如何提出?答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7、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含哪些内容?答案: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2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答案: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29、那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答案:(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那些条件?答案:(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3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案:(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32、什么是肢解发包?答案: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33、违法分包是指那些行为?答案:(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34、什么是转包?答案: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35、建设单位的那些行为之一,可以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36、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如何处罚?答案: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7、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如何处罚?答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8、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如何处罚?答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9、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如何处罚?答案: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40、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案:(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41、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什么样的人员?答案: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4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案:(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43、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怎样补办?答案: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44、注册建造师享有哪些权利?答案:(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45、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答案: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46、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权限是什么?答案: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4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达到标准要求,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可以延续几年?答案:可以延续5年。48、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缴纳比例是多少?答案:建设单位工程招标前,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监督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受到表彰和民工工资缴纳总额达到200万元的建设单位除外)。49、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第一责任人是谁?答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本企业范围内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分公司、项目部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50、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的前提是什么?答案:由于建设单位监督不到位,引发上访问题的,各级清欠办可使用建设单位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解决投诉问题,所使用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充抵工程款。51、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哪些?答案:(1)投诉人的有效证件;(2)劳动合同;(3)拖欠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52、实名制管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答案:具体目标即为实现施工现场人员“五清”,即:作业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逐步完善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53、简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行业提取范围。答案: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金。54、劳保管理机构采用哪种办法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答案:劳保管理机构收取养老保障金主要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55、如何理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答案: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和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56、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案:(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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