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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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