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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字: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doc.doc

    • 资源ID:3762083       资源大小:44.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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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字: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doc.doc

    辽医校字201582号关于印发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辽宁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附件:辽宁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辽宁省政府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一)凡我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招生的专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位资格。(二)授予本科毕业生学位必须具备的两条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授予学士学位对象是应届本科毕业生。(四)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4、在校期间其学位课程累积补考达4门以上(含4次)者。5、在校期间曾留(降)级两次者。(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4、未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者。5、专业课程和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平均分低于70分者。(六)、独立学院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处分。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者。4、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2者。5、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的两年(含两年)者。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1、各学院根据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对符合有关规定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教务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4、审批名册以文件形式下发,由教务处存档。(二)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1、继续教育学院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后两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实习成绩,学位考试课程成绩,上级主管部门验认的毕业证书以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毕业鉴定,所在单位的鉴定材料。2、继续教育学院在一个月内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填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学士学位审批名册。4、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由学校教务处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并发放学位证书。5、经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存入学生档案,审批名册由教务处存档。(三)授予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程序:1、独立学院根据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对符合有关规定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经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教务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4、审批名册以文件形式下发,由教务处存档。三、硕士学位授予规定(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留学硕士生)和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临床技能考核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二)学位论文要求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临床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病例分析加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紧密结合药学及相关领域科技转化、注册与申报、生产与技改、推广与流通、药学服务及药品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学位论文可以是针对药学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题研究等。2、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3、学位论文写作要求按照辽宁医学院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三)学位论文答辩(或临床技能考核答辩)资格审查在完成论文工作后,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参加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培养终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论文初审,通过以上审查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才可以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所在教研室和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四)学位论文评阅学术型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处为申请人聘请有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应聘请2位与论文研究领域相关学科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评阅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至少有1位专家既不属于辽宁医学院系统,也不属于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申请学位人员保密,并密封传递。2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答辩后,各二级单位(研究所)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五)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或临床技能考核答辩)委员会组成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非辽宁医学院系统专家(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至少有1名既非辽宁医学院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有三至四名硕士生导师,至少有二名有非辽宁医学院系统的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寄送学位论文、聘书、组织答辩及答辩接待等事宜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2、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院学位办公室。3、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1)各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2)答辩会开始,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对于申请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导师还应介绍学位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训练情况)。(4)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6)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学位申请人与到会人员(包括导师)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然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4、答辩秘书应详细记录答辩会议全过程。5、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二级单位进行评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六)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l、未修满规定学分者。2、学位论文答辩或临床技能考核答辩未通过者。3、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七)学术型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规定研究生需发表相应的论文方可申请学位(见辽宁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辽医院字2014134号)。研究生在读期间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可以准予答辩和如期毕业,但缓发学位证书。在二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者可予发放学位证书。逾期未发表论文者,撤销已授予的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此次学位申请无效。四、硕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研究生处根据授予硕士学位条件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对符合条件者,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名单,介绍论文答辩情况,填报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硕士学位审批名册。(二)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实行投票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由研究生处负责发放学位证书。(三)经审批签字后的审批表由研究生处存入学生档案。本条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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