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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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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 2.docx

    精品_精品资料_2022 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 1.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 万元,后来由于各种缘由,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 甲乡政府虽然处于治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治理与被治理的不公平关系,而是公平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需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就,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 2.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大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掌握,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就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说明理由.答: 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害乙的生命权为由主见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惩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就公序良俗原就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 年 6 月招雇张国胜(男, 21 岁)为暂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 月 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见学珍等索赔,张等就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就?并说明理由.答: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爱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就,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爱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员理应依法赐予劳动爱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 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峻违反了民法通就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就应属 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 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 流乙承包 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仍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 中的全部成鱼,乙 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 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毁灭的客观现象.并非全部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毁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需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需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依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大事和行为.大事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例中,由于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 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 民事法律 事实中的大事,该大事与民法通就第92 条(不当得利的规定) 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 得利之债.因此, 乙应当返仍甲因此受到的缺失.自然人行为才能 案例分析16 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 1 000 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仍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知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判教育,另一方面就认为乙不应当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拒绝仍钱.依据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当向乙偿仍1 000 元钱,为什么?答: 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就关于民事行为才能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才能.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需当事人具有行为才能.我国民法通就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才能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就规定:第一,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虽未满18 周岁的,但已满 16 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次, 10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第三,不满 10 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才能.对于精神病人就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打算其行为才能,或者无行为才能或者有部分行为才能,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才能宣告制度.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形进行判定,第一种情形,甲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形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其与乙之间借款 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当返仍,但是应当由甲承担返仍责任.其次种情形,甲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 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依据民法通就第 61 条、合 同法第 58 条,甲应当向乙返仍所借款 1 000 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民法通就第133 条,这其次种情形应当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返仍责任,假如甲有财产,可以从 其财 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合伙案例分析1.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20 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治理,可以由丁以其治理才能入 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样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舍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 天后, 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 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1) 丁以其治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 60 万元应当如何承担?答: (1)有效.依照民法通就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 1 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仍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 万元.试分析甲应当如何偿仍债务?答: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次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益要求甲偿仍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 人,当然也有权益要求甲偿仍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 任.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 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次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实行双重优先权原就,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意,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意.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应当第一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由于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 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 7 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 3 万元债务,甲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 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 1 万 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 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依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 3 万元个人财产就应当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 万元,剩下的 2 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法人案例分析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商定:购置公司财产 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的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 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 公司员工王某、 李某工作中打闹玩耍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 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 (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商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 万 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商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 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 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缺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就第43 条和民法通就 看法第 158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缺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 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责任才能,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行为.其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民事权益 案例分析1.16 岁的中同学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 A、B 两个型号,价格均为 2 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 2 000 元作为押金,到底购买详细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答应擅自购买珍贵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的确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将就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 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打算.甲与同学商议后,通知乙挑选A 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觉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仍所交付的价金.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 1. ( 1)甲为 16 岁的中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 2 万元电脑的行为不 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需经其法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 )甲与乙商定于 A 型和 B 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挑选之债,甲享有挑选权.挑选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挑选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才能人,其行使挑选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依据民法通就第 12 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挑选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挑选行为有效.(3) )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形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4) )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就甲有权要求乙返仍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仍 A 型电脑,甲与乙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章,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2022 年 7 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 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答: 民事权益的爱护措施,以其性质和爱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爱护和国家爱护两种.民事权益的自我爱护是指权益人自己实行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许可的民事权益的自我爱护方法有恳求、防卫行 为、自助行为等.防卫包括正值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急,不得已实行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实行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甲的行为没有给乙造成任何缺失,不构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费的恳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物权案例分析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1.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伴同母马转移给乙的仍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仍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 1)小马驹的全部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畴如何?为什么?答: 1. ( 1)小马驹的全部权属于甲.孳息的全部权属于原物的全部人.马驹是马所生的自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殊商定的情形下, 孳息的全部权应当归原物的全部人,合同法第163 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全部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全部.(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 法第 68 条及担保法说明第91 条,除当事人另有商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伴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 效力及于母 马、小马驹、马鞍、马鞭.2. 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 90 条 A 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殊法律爱护之.在未有特殊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了?答: 德国民法在 1991 年 1 月 1 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 90 条 A 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殊法律爱护之.在未有特殊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了?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熟悉明显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益主体,而是旨在说明对有生命之“物”的敬重,动物的全部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当受特殊法的规范,受到限制.全部权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分析1. 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探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急需用钱,以 2 000 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 “你何时将照相机仍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问:( 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3) )就该案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争论?答: (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说明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2) )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就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 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全部权.甲不能向丙主见 返仍照相机,只能向乙主见不当得利返仍恳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3) )第一,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依据文义说明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假如对此仍有疑问, 结合目的说明的规章,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经由权益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被处 分的标的物的全部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全部权, 本案中的丙就符合 善意取得的条件.另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全部权.2. 民法通就第 59 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正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也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 失公正的.”请从意思自治原就和公正原就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答: 民法上的公正原就的含义之一是,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的失去均衡时,应当依据公正原就赐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的机会.使用“非自愿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的失去平稳”这样的字眼,意味着懂得和适用公正原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利益衡量,仍要考查利益失衡的缘由.法谚曰“对心甘愿意者不存在不公正”,可见公正原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就的有益补充,此题中所引法条对显失公正民事行为的处理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表达了公正原就.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正原就的要求,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定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就,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 取对待给付,即为公正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合理就在所不问,可见,公正原就的详细运用,必需以意思自治原就的详细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假如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不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正原就.因此,民法通就看法第 7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体会,致使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明显违反公正、等价有偿原就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正.可见,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正是指非出于自愿的缘由,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正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 衡.另一方面,显失公正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峻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 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体会所致.另外,将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归入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一方面是法律对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就导致的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的订正.另一方面把撤销权交给一方当事人,也秉承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少干预的做法,是对撤销权人意思自治的充分敬重.代理案例分析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的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托付王 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托付其保管的电脑 可以以适 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期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 告知了李某,李某 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 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明白了真实情形,产生了纠纷.问:(1) )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仍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3) )如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就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见对显示器的全部权?参考答案(1) )可以.李某托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就第58 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全部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仍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李某没有托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 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3) )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需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此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全部权.期限与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1.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 2022 年 10 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 万元, 并立字据商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仍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 年, 期 间李某与王某始终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22 年 12 月 30 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仍,并在原字据上 写下“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仍清”. 2022 年 2 月 10 日李某再找王某时, 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仍.问:(1) )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 )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仍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 )如 2022 年 10 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商定仍款期限, 就 2022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恳求王某仍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答: (1)已经届满.民法通就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假如权益人在 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益,法院将不再予以爱护,权益人也将丢失胜诉权.此题中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李某于 2022 年 10 月借钱给王某,直到 2022 年 12 月 30 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 3 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 2 年已经届满.2 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依据民法通就第138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益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仍借款.但是对于此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仍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爱护.所 以此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仍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仍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 )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由于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仍款协议受到法律的爱护.(4)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恳求清偿.2. 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 2022 年 3 月 7 日,二人由于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 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常常找碴欺侮乙,2022 年 12月 30 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 万余元,并卧床3 个 多月,造成误工缺失两千多元. 2022 年 4 月 3 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 227 元.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依据民法通就第 136 条的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乙 2022 年 12 月 30 日骨折, 2022 年 4 月 3 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 1 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就 2022 年 3 月 7 日的轻伤缺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恳求过,依据民法通就第 140 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成效,但是至2022 年 4 月 3 日,该赔偿恳求权明显已经超出 1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看法第153 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恳求, 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由于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恳求应判决驳回.物权恳求权 案例分析1. 1995 年 10 月 31 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的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商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 万元、美元1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 个月、 5 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的下商贸城拥有的治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 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 万元和美元 100 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 113 562.60 元和美元 11 248.84元.至 1997 年 9 月 20 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 万元、美元 100 万元,利息人民币 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 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就,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答: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依据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 同有效成立.( 2)此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就.物权法定原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 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 条和第 184 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 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但是依据第 180 条第 1 款第 7 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 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治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 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2. 被告荣华房的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M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的下水,使原告印刷厂的面下沉, 厂房墙体 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的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觉墙体开裂更严峻,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显现反常,印 刷质量下降.经有 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缘由,是被告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的下水造成的.原告因此直接缺失达14 万余元.原告恳求被告赔偿,始终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 缺失.试问:( 1)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试分析本案原告行使何种恳求权更为有利.答: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分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 2)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以享有两项恳求权:即物权恳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恳求权.物权恳求权是指权益人为复原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恳求义务人为肯定行为或者不为肯定行为的权益.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爱护手段, 物权恳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位置特别重要.然而关于物权恳求权的性质、形状等问题,学者始终存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恳求权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 例,在民法 典不直接规定物权恳求权,将物权的爱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恳求权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恳求权,以所 有权的恳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全部权的恳求权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编第三章特的规定了物权的爱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 害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的物权恳求权有:返仍原物恳求权、排除妨害恳求权、排除危急恳求权.事实上,物权恳求权和侵权的恳求权这两种权益爱护方法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无法相互取代,详细表现在:第一,物权恳求权与侵权恳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恳求权的目的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复原或者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恳求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恳求权而得以补偿的缺失.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第一应当适用物权恳求权,以尽可能的复原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过物权恳求权加以补偿时,才得以行使侵权恳求权,要求加害人赐予损害赔偿.其次,物权恳求权与侵权恳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第一, 两者的规章基础不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殊规定的侵权行 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恳求权必需适用过错责任原就.但是假如适用物权恳求权,权益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不必证明 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假如以侵权恳求权代替物权恳求权,事实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物权爱护极为不利.其次,从危害后果上看,行使侵权请 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这意味着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缺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缺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恳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遭受 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缺失为前提.假如以侵权恳求权代替物权恳求权,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况且,对物权造成的危急或者妨害本身,往往难以精确的用货币衡量,假如允许不论物权人遭受的价值上的缺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恳求权,对物权人的爱护是更合理的.最终,从抗辩事由来看,物权恳求权的抗辩事由比较简洁,但在侵权恳求权中,权益人具有较多的抗辩事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三,法律对两种恳求权爱护的期限不同.我国民法通就规定了侵权恳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物权恳求权来说,一方面对于排除妨害、消 除危急等物权恳求权而言,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于物权的恳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连续性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另一 方面,对于诸如返仍原物的恳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爱护全部人的利益.第四,物权恳求权和侵权恳求权对物权爱护的效力不同.物权恳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而侵权恳求权就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物权恳求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债权恳求权.假如以侵权恳求权代替物权恳求权,就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 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爱护.总之,当物权人的权益遭到损害后,物权人应当第一行使物权恳求权,只有当物权恳求权不足以爱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恳求权.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尽管原告在 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以享有两项恳求权,即物权恳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恳求权,但原告行使物权恳求权对其是最为有利的,这 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缘由:一方面,原告只需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无须证明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被告施工开头到原告发觉损害,前后经过 两年多的时间,这就涉及是否应受民法通就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本案的侵害行为属于连续性侵害,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假如受害人行使物 权恳求权,就意味着只要发觉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到阻碍,权益人就有权行使物权恳求权,而不应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开头运算时效.所以,原告行使物 权恳求权,从时效的角度看,是有利的.物权变动 案例分析甲由于要调往外的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伴侣乙知道后同甲商议, 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 500 元.6 月 1 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仍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 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 7 月 1 日,乙将电视拉回 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假如甲肯定要将电视卖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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