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法终结版名词解释+简单题.docx
精品_精品资料_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行政法1.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成效的行为.执行性.单方性.裁量性.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3.行政优益权 :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赐予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权力.4. 特殊权益关系: 特殊权力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的一个理论,主要指在传统行政法领域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领域,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特殊关系,在该领域形成无法空间,构成法制国家的漏洞.5.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公平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治理活动亲密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行政行为.6.行政惩罚 :指享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赐予惩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7.一事不再罚 :该原就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赐予多次惩罚.8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见向法院供应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 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供应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见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9.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10 .行政确认 : 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11.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打算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12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其法律位置与原告、被告类似.13 刑事赔偿: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14 、行政 : 是在法律下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能动性作用.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15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16 、刑事赔偿程序:即赔偿恳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恳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打算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打算是最终打算.17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答题1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点.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点:( 1)行政主体必需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1)行政主体必需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需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2 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托付的区分.答: ( 1)职权来源不同, 授权的情形下,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而托付的情形下,职权就来自于行政机关的托付打算或命令.( 2 )职权的性质不同,授权所获得的权力具有可以独立行使的性质,而托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 3 )责任承担不同,既然授权所获得的职权在性质上可以独立行使,就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而托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就其行为的责任就应当由托付者承担.正由于上述区分,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也可以行使肯定的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行政主体的位置.行政机关托付行使肯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 位置,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归属于托付的行政机关,托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3 简述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答: 行政优益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法律赐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益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保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契约行为本身受到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使行政主体也在合同中享有一般民事法人没有的权益,即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 更或解除中,法律赐予行政主体种种行政权力.当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也有着严格的限制.4 简述特殊权力关系理论.特殊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在自由法治国时期,为了保护君主对官员及军队的统治权而进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使作为君主支柱的军队及官僚系统得以摆脱法治主义的支配.后来这一理论逐步拓展到监狱、学校等其他行政领域.日本和民国时期的中国借鉴了这种理论,并不断加以进展, 在适用范畴及适用强度上甚至有超过德国的倾向.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受实质法治国精神、人权保证理念的冲击,实行特殊权力关系制度的国家与的区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对特殊权力关系作了很大的调整和修正,特殊权力关系开头显现萎缩的势头,有的学者甚至主见全面取消这一理论.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确立“特殊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纳特殊权力关系理论的相关做法,这些内容广泛的分散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5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并举例说明.答:区別:行政许可是指赐予相对人特定活动的权力具有后及性.而行政确认是指对已有的权益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或认可具有前溯性.例子:行政许可:采矿权许可、驾驶许可、持枪许可行政确认:身份确认、责任事故认定、合同备案登记6 简述行政确认的可诉性并举例说明.答:行政确认是通过对肯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甄別、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既有的法律位置或权益义务进行的确定或否定评判,并以肯定的书面形式予以表现.我们认为,行政确认具有肯定的可诉性.第一、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成为法院审判活动供应精确、客观的处理依据.无论合法行为的认定仍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第一要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和状态.而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进展,事实审和法律审逐步出现职能分别,审判活动越来越依靠于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其次,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说明甚至在司法实务当中已经确定或变相确定了部分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举例说明:例一,国务院1991 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作为一项行政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作任何否定性限制.第三、这里所谓的“行政确认具有可诉性”,是有限制的可诉性,并不意味着全部行政确认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独立被诉.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类:1公证行为2 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义务仍是可能构成实际影响的,所以,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可以起诉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7 简述行政惩罚听证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答:概念:行政机构在做出肯定打算以前,必需听取当事人看法,特殊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打算时,必需听取其申辩.适用: 1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办听证.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益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8 简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答:( 1 )自然资源全部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2)纳税争议案件( 3)工伤保险案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惩罚案件( 5)对价格违法的惩罚(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打算不服的9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分.答:(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就是人民法院.( 3 )受案范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就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 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 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打算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审查范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仍要审查其是否适当.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冲突的处理不同.( 5 )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就.10.简述证明责任中的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及其相互关系.依据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见向法院供应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供应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见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在我国已成为商定俗成的用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举证责任的字面含义是行为责任,而结果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时的败诉风险.证据规定正是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例如,所谓举证责任安排就是从结果责任分担的意义上来说的,而主要不是立足于行为责任的分担.而且,行为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别,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旧承担供应证据的责任.11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什么条件?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条件:( 1)原告必需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必需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原告的确定:不考虑是否具备民法上的权益才能,而是考虑其能否独立承担财产性责任.12 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及其特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它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害了其行政法上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资料word 精心总结归纳 - -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特点:( 1)行政诉讼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行政诉讼被告是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成为被告,而是它所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诸于人民法院时才能成为被告,即主体与行为之间必需有行为人与行为的关系.3行政诉讼被告是被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13 简述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与其次审程序区分.答 1、提起人不同.前者,具备原告资格的人,后者,一审当时人及其代理人.2、诉讼对象不同.前者,详细行政行为,后者,未生效的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3、提出期限不同.前者,当事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经复议起诉的, 15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不服一审判决应在15 日内,裁定应在10 日内. P5674、审理方式不同.前者开庭审理,原就上应公开进行(国家隐秘、个人隐私除外) 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后者,事实清晰的可以书面审理:发回重审的须另组合议庭.5、审理期限不同.前者,3 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后者,2 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6、判决效力不同.前者不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上诉.后者是生效判决,但可能通过再审推翻.14.简述行政赔偿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由以下4 大要件构成: 一 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害行为的人,必需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详细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托付执行行政职务的治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帮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 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需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托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需是在法定的职责范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 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需是已经发生的、的确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恳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需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 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学习资料 名师精选 - -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