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划文 .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国质检锅 2003174 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 和安全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 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令第 13 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现印 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请准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 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本规章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 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 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 1,以下 简称目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按本规章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四条 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需依据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 条件评审细就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其次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金必需与申请工程范畴相适应,详细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 件(附件 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 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需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 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依据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 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 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把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 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详细要求见基本条件;第九条 须有满意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 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工程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详细要 求见基本条件;第十条 必需结合本单位情形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治理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 系,制定相关的治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治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质量治理体系文件;详细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就与现场鉴定 评审记录(附件 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依据以下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 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 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 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 备;名师归纳总结 第十二条申请第 3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章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 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 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 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 该机构签署看法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 申请单位的初审;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第十三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显现其次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形 的单位; 4. 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 有关司法限制与惩罚的单位;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打算,在申请书上签署 受理申请的看法,并通知申请单位;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准时向申请单位供应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意的条件;一般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 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需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 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 装 1 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 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安装 2 台以上(含 2 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 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 签署了受理申请看法的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准时供应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 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需将现场评审时间通 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可以指派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 名以上(包括 2 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 成,一般为 35 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治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依据评审记录的评审工程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终止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看法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看法,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 备条件三种: 1. 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工程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 2. 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工程中重要工程全部符合、非重要工程存在不符合和有缺 陷项,但认为最长 6 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 不具备条件 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 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工程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就,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 评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 个工作日内,准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 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如经复审 时),报送给受理机构;名师归纳总结 第十六条备案或审查发证第 6 页,共 13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依据本规章规定进行审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打算;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 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 因导致供应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 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显现此类情形,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 到本规章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并书面对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托付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 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 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治理系统,储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 料;评审机构应当储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 组织,有 10 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 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至少配备 5 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受应与评审 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治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其次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把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识相关的管 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 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 技术职务的,并有 5 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受;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才能;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就,客观公平,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 造和修理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隐秘;其次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治理,建立评审人员业 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丢失公平、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峻程度赐予批判、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准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五章 监督治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二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需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其次十三条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 年;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连续制造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并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依据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其次十四条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供应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仍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按型式汇总); 二质量事故处理情形; 三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其次十五条 换证评审须依据评审记录等要求评审,并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认可范畴进行制造并销售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形; 三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形; 四随机抽查取证产品质量的用户反馈看法及处理情形; 五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其次十六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显现以下情形时取证单位应准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准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假如存在时); 2.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制造单位原获得的制造许可证; 4. 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 及许可制造的产品范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其次十七条 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型、型式增加或变更时,制造场 地或质量治理体系变更时,应当准时报告原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依据不怜悯 况,确定依据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一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但其增加或变 更后的设备仍在原取证产品掩盖范畴内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 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工程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二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 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掩盖范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 条件或质量治理体系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 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变更工程的型式试验,合格后即可制造该产品; 三取证单位制造特种设备的类型、型式、规格增加或变更,其增加或变更 后的设备超出原取证产品掩盖范畴的,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取证单位原有基本 条件或质量治理体系不能保证新产品质量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对存在差别部 分补充进行评审,取证单位除将产品送交第十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 品变更工程的型式试验外,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该产品; 四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治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不 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可以连续制造许可范畴内的产品; 五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治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 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连续制造许可范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 格的,不得连续制造; 六取证单位拟增加或变更制造特种设备的种类时,应当依据目录明确 的许可方式和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另行申请相应的制造许可;其次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形应进行 监察;发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注销 的制造许可证必需交回原受理机构: 一超范畴制造特种设备;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供应质量证明书; 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 技术规范; 五产品质量严峻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觉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 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国家明令剔除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惩罚;其次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终止 后的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诉后的30 日内赐予答复;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情形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隐秘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第三十一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需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治理,每年至 少组织 1 次检查;发觉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或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将依 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缺失,由该 评审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制造许可证,违 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人员,应秉公行事,公平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庄重查处;第六章 附 就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向型式试验机构 交纳试验费用;第三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如依据目 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 申请时,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第三十七条 制造单位拟承担制造许可证范畴内相同种类、类型、型式特种 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与保养业务时,可以与制造许可证同时提出申 请,约请符合相应规定的评审机构,分别依据本规章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许可规章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为多项资格许可条件评审的 同时实施供应便利;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3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doc名师归纳总结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doc.doc第 13 页,共 13 页3.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就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4.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doc-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