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标准规定样式分析(含答案解析).ppt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组:EXW 组:FAS、FOB、FCA C组:CIF、CFR、CPT、CIP D组:DAF 、 DES 、 DEQ 、 DDU 、 DDP,组,EXW,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EX Works的 缩写,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 (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种,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买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问题。EXW术语,是在2000通则中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因此,成交时价格最低。因而对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它的一个特殊之处,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选用FCA术语。,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EXW案例】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 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 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EXW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参考答案:,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组,FOB,CIF,CFR与FCA,CIP,CPT的比较后三种术语分别是从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这两类术语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IP,CPT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2.卖方交货的地点不同。 FCA 、 CIP 、 CPT术语的交货地点,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卖方处所,也可以是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 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单一的装运港。,3.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界限不同。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CA、 CIP、 CPT三种贸易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费用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转嫁给买方;FOB、CIF、CFR三种术语的风险和费用转移界限是船舷,货物有效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4.装卸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同。 FCA 、CIP、CPT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IP,CPT),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发生的目的港的卸货费或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术语下的合同中无须明确装船费用和卸货费用;而FOB合同中必须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在CIF和CFR合同中,须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5.运输单据的不同。 在FCA 、CIP、CPT三种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FOB、CIF、CFR三种术语下,卖方一般向买方提交清洁的已装船海运提单。 6.保险内容不同。 FCA 、CIP、CPT三种术语下投保人须根据运输方式不同选定投保险别;FOB、CIF、CFR三种传统术语下,投保人一般投保海洋运输保险。 边境交货-DAF,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边境交 货地点为界,卖方承担货交买方处置以前 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是,如当事各方希望卖方从交货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两国接壤,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选择DES或DEQ术语。,【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在实际使用时,须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下:,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FAS是指装运港船边交货价,只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而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解释,FAS代表Free AlongSide,即指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只有在FAS后边加上Vessel字样,才能表示“船边交货”。因此,与美国或美洲国家交易时,如用FAS应特别加以注意。,卖方义务,2.使用FAS术语时,卖方负责提供通常的证明完成交货义务的有关单据,并负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和风险。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的一切手续和提供有关政府签发的证件。,买方义务,3.FAS术语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如这样就容易引起船货衔接不当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FAS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FOB】,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后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例如:FOB Shanghai。该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及内河运输方式。,一、主要规则,1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该术语卖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由于这时货物并未到达目的地,因此这种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交货后,卖方即可到银行交单议付。,2 风险划分的界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其含义是货物在空中越过船舷时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例如,如果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因起重机吊索断裂落海,责任应归卖方;如果落在甲板上,责任则属买方。 有时候船泊不能靠近码头作业,要使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码头外的海面上装船。在种情况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仍然是“越过船舷”即停泊在港口外海面的货轮的船舷。,3 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划分基本上也可以以船舷为界(但装货操作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以船舷为界,所以说基本),即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责任,之后则由买方负责。,4 费用的划分。费用的划分也可以基本以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但装货费用的划分要视运输方式而定,例如,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装卸费已经包含在运费中,显然是由买方负担,而不是以船舷划分。,【案例一】,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案例分析】,l.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2.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按FOB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由于挂钩不牢掉在甲板上造成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买方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案例二】,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 FOB 价格 术语 ,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案例二分析】,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 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三分析】,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案例三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四分】,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答案,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试答答案:,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案例五】,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案例六分析】,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案例七分析】,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答案,不可以。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二、FOB合同争议案,案例1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案例2,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3,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案例4,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案例分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案例5,案情简介: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我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无需支付运费,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用了主运费已付类的术语,比如CIF等,下家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要求。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答应该要求,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我司。,案例6,案情简介: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要点评析,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即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FOB的风险防范案例,1997年3月,笔者所在的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八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at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如参加清理,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费用,损失特别巨大,其教训也十分深刻!,对案下药,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oderofxxxbank)。使用“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人们常说: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外贸业内人士对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会事与愿违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相关话题目前我外贸出口合同中,有相当大比例是按FOB或CF价格条件成交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客人来自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地区,他们往往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为由,坚持按FOB或CF成交,而实际操作中他们又往往不按规定去办理货运保险,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货物一旦发生海损,出口人将要承受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我国目前所推出的“短期出口信用险”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出口企业解决了出口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但又有费率高,条件苛刻,囊括范围有限等诸多不足。像我们上面讲的情况,信用险所能涵盖到的仅仅是很小的一角。来源,信用证FOB条款的单据处理技巧案例分析,原案例: 我司出口,FOB对方指定货代,100% L/C AT SIGHT 对方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取得舱位,致使我方过装期,虽然在合同里有相应条款做规定,但要求赔偿却很难,(如果客户是故意的),此时的L/C是否已失去银行信用,因我司大货已完成,只能靠客户的商业信用继续交易? 我司可否要自己的货代办理订仓配船适宜,以免造成议付单据的不符点(不取得客户的同意?),如何在此种情况下更好的降低我方的风险?,分析与点评: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为不至影响结汇,在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单据约定方面应该注意处理的技巧。 因为信用证是要约定一个最迟装运期、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那么由于是做FOB条款,如果订舱等手续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来安排,且合同和信用证中约定的交货凭证是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的话,那么一旦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能向出口商出具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则会使出口商因不能取得这一装运文件而不能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从而造成不能实现收汇的风险。,所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在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交货凭证,应以货交买方指定的货代为凭,即用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为凭。也就是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货代的处置之下后,比如该货代指定的仓库或指定的码头,由该被指定的货代向卖方出具收妥卖方按合同约定交来的货物的收货证明。卖方凭此及其它信用证约定的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这样不论买方是否订到舱位,是否实际装运等均不再影响卖方按期交单议付。 因此,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做FOB条款,为避免因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而影响结汇,在合同和信用证一定要约定以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代替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作为交货凭证来议付。这是避免风险和陷阱的关键所在!,再问: 我想了解的是如何解决以下情况同时存在: 1.接受了信用证,完成了大货生产,但因客户原因过了L/C的最迟装期,不能倒签提单,此时提交的单据出现明显的不符点,对方银行拒付; 2.而且客户是故意要压价,不同意修改L/C,在银行收到单据后拒绝付单; 3.在开出L/C之前,客户已设计好圈套; 以上是做FOB出口时的困惑,我认为此时客户开出的信用证已不在有银行的信用做付款保证,而仅仅靠客户的商业信用做保证,大家认为呢? 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此种情况,假如客户是恶意的?,再分析与在点评: 我前面的答复仔细看过没有?我已经写得再清楚不过了: 因为信用证是要约定一个最迟装运期、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的,那么由于是做FOB条款,如果订舱等手续由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来安排,且合同和信用证中约定的交货凭证是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的话,那么一旦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订到舱位和装运货物(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能向出口商出具提单或其副本(或复印件),则会使出口商因不能取得这一装运文件而不能按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从而造成不能实现收汇的风险。,你们为什么不在合同和信用证中约定“凭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作为交货凭证”呢?如果这样约定,且交货后拿到这个证明,则表明你们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可以凭此做议付收款了。这是以信用证结算做FOB条款最有利和最有效的防范措施。 你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或没有注意到信用证和FOB条款各自的特点,以及联合使用时因为概念的交叉,忽略了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有此结果。,如果做到上述的“凭买方指定的货代的收货证明作为交货凭证”,并以此作为信用证议付的文件,则不论客户是否有意设全套,你们都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所以这里还是那句老话,即基础概念要烂熟于胸,然后要灵活运用,否则会误事的。 至于目前你们的现实处境的处理方法,前面的朋友已经出了不少点子,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个人见解,供你参考,并欢迎探讨。,【 FCA】,FCA,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FCA适用范围广泛,可适用于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及多式联运等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 2、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海关出口手续。 3、在指定的交货地点,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4、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规定交货为止。 5、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按照规定交货为止;及支付货物出口应办理的海关手续费、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付给承运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约定时间承运人未按照规定接收货物,则卖方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7、卖方必须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按照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8、卖方必须支付为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国和原产地国签发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义务,1、必须按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3、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的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 4、买方必须在卖方交货时受领货物。 5、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按照规定交货时起; 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6、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于买方指定的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接管货物、或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7、买方必须就按照规定指定的人的名称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并根据需要指明运输方式和交货日期或期限,以及具体交货地点。 8、必须接受按照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9、必须支付装运前检验的费用。 10、必须支付因取得单据或电子讯息所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