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业务承接制度--(2015年修订稿)(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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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业务承接制度--(2015年修订稿)(7页).doc
-评估业务承接制度-(2015年修订稿)-第 7 页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承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业务承接风险,保障本公司业务健康稳步的发展,根据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规定,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承接包括首次接受客户的评估委托和连续评估两种情况。第三条 公司承接非评估业务时,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业务承接程序和总体要求第四条 公司实行业务分级次承接制。一般业务承接实行分管股东(合伙人)授权管理,A类业务或者第九条所列示业务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批准授权的副总经理)进行承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客户及其业务进行统一的市场信息管理。第五条 公司人员在获得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在市场信息管理部门备案,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由评估业务部进行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第六条 评估业务部可委派适当的人员(以下称“项目承接人员”)协助进行业务承接工作。第七条 在接受评估业务部委派后,项目承接人员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完成初步业务活动的相关底稿,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本公司的执业能力。项目承接人员应对本公司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本公司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评价本公司及其人员的独立性。项目承接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本公司及其人员是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项目承接人员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评估结果分为高、中、低三档。(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项目承接人员应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预计项目成本,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报分管股东(合伙人)或者总经理批准是否承接该项目业务。对评估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二)不得承接本公司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评估业务;(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第九条 以下业务的承接,除需分管股东(合伙人)批准外,必须同时经过本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的批准。(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二)金融企业相关业务;(三)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评估业务;(四)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相关业务,或本公司特别重大客户的评估业务;(五)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不相匹配的评估业务。第十条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评估业务,本公司原则上不予承接;如欲承接的,必须提交风险控制专业技术委员会决议通过后方能承接。重大风险业务包括以下业务:(一)被证券交易所做出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评估业务;(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评估业务;(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上市公司评估业务;(四)本公司风险控制专业技术委员会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其他评估业务。第十一条 决定承接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签约、盖章手续。项目承接人员应根据本公司专业标准的规定草拟业务约定书,由分管股东(合伙人)或者或者总经理批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核并签署。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的原件由市场信息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复印件随评估工作底稿归档备查。第三章 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时的考虑因素第十三条 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项目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第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建立客户关系时,项目承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向其询问是否存在与客户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及该事项的性质,客户是否有人为的、错误的影响注册评估师出具恰当的报告的情形及其证据等;(二)向本公司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询问可以涵盖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信息,例如通过客户的年报、中期财务报表、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等获取相关信息;(四)必要时,利用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第十五条 在评价客户的诚信时,提醒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公司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评估公司的原因。第十六条 对于评估业务,如果被评估单位变更了评估公司,项目承接人员应当与前任注册评估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被评估单位变更评估公司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该接受此项业务委托的原因。第十七条 在评价客户的经营风险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行业内类似企业的经营业绩;(二)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程度;(四)是否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调查;(五)是否计划或有可能进行合并或处置资产;(六)客户是否依赖主要客户或主要供应商;(七)管理层是否倾向于异常或不必要的风险;(八)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是否基于客户的经营状况确定;(九)管理层是否在达到财务目标或降低所得税方面承受不恰当的压力。第十八条 在评价客户的财务状况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是否能够满足经营、债务偿付以及分发股利的需要;(二)是否存在对发行新债务和权益的重大需求;(三)贷款是否延期未清偿,或存在违反贷款协议条款的情况;(四)最近几年销售、毛利率或收入是否存在恶化的趋势;(五)是否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六)是否存在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七) 客户融资后,其财务比率是否恰好达到发行新债务或权益的最低要求;(八)是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九)是否经常在年末或临近年末发生重大异常交易;(十)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第十九条 在评价本公司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要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一)根据本公司目前的人力资源情况,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建项目组;(二)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三)初步确定的项目组关键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四)初步确定的项目组关键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得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五)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六)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复核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第二十条 在评价本公司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本公司管理层及其项目组关键成员是否存在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及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第四章 连续评估时的考虑因素第二十一条 连续评估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评估情况和对被评估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本公司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填写业务保持评价表。第二十二条 在评价客户的诚信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客户的所有者或者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不够诚信;(三)客户是否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或已受到舞弊方面的指控;(四)客户是否曾就评估范围向项目组成员施加限制。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客户的经营风险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客户是否处于本公司准备退出服务的行业;(二)客户的业务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客户是否难以持续经营;(四)客户的法律诉讼形势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第二十四条 在评价客户的财务状况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一)客户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以致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二)客户是否未披露的重大关联方交易;(三)客户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四)是否对客户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产生疑问;(五)客户是否采用过于激进的会计和纳税政策;(六)是否就重大会计问题与客户存在未解决的分歧。第二十五条 在评价本公司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本公司及其项目组关键成员是否存在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及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并重点考虑独立性是否发生变化。第二十六条 在考虑评估收费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评估情况,考虑客户是否存在拖欠评估费用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是否能够足额收回评估费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