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提高法律与教育提高管理组织《整合教育提高管理组织学》课件教材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提高经济与管理组织.ppt
第六章 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教育法的体系 明确教育法与教育行政的关系 掌握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权责,第一节 教育法律及其作用,一、教育法的体系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含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 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 教育规章),二、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的影响,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之为实体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之为程序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罚与补偿机制 教育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法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三、依法办学与以德执教,依法办学是指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尊重与维护他们合法权利与权益的同时,要求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职责 以德执教是要求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用现实生活中的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社会规范与规则来规范教育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 不管是依法办学还是以德执教,它们都具有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二节 教育法与教育行政,一、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行为 1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所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如下特点: 它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它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 它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立法 教育行政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有关教育的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相应的行政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案例分析】,阅读案例请依法行政(P118),思考以下问题: 1在案例中,四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理有何不当? 3请谈谈你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看法。,三、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分析,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只有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1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学校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 学校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教育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保护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教育法的保护,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学校来说,主要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违反与教师间的劳动服务合同以及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另一种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与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教师和学生的非债权而产生的侵权行为,2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只有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有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 学校作为被委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享有以下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当学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 承担以下行政义务: 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 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 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案例分析】,湖南株洲二中教师尹健庭在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时说:“你读书干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我要明确地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尹健庭的言论遭到了举报,株洲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对他实行了解聘。,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株洲二中的处理方式,并提出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尹健庭认为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尹健庭一审胜诉。 思考题: 尹健庭的言论是否违法? 学校对尹健庭的处理是否妥当? 市教育局对尹健庭采取“限聘”措施是否有充分的法规依据?,二、教师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 在教师任用制下,学校与教师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遵循行政法律法规 在教师聘用制下,学校与教师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遵循民事法律法规,2教师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同学校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教师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教师同学校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女教职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组织工会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3教师的劳动义务 按时、按质、足额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执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规程 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爱护和保卫学校的公共财产 保守国家和学校的业务秘密,4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与工作职责,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第一,教育教学权。第二,教育科研权。第三,指导评价权。第四是福利与报酬权。第五,学校民主管理权。第六,培训进修权,教师应当履行以下的教育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完成教育教学的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有尊重学生人格权利的义务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三 、学生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分析,1学生的民事权利与职责 民事权利有三种:其一为财产权;其二为人身权;其三为知识产权 对学生来说,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更多地体现为人身权 学生拥有的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学生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学生的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在明确学生人身权利的同时,一方面是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还需要教师有足够的鉴别能力来分清哪些是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对学生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2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与职责,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教学活动的参与权 “奖、贷、助学金”获得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法律救济权,即当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学生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责任: 遵纪守法的义务,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良好品德的养成义务,即要求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即要求学生在学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即要求学生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拓展阅读书目,美坎布朗-麦由布等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江雪梅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赵庆典等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