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组织.ppt
第一讲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案例】某市环保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印染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1、锅炉除尘器虽通电运转,但烟尘超标严重,经查,其除尘设施严重堵塞,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2、其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排污达标。但凭执法人员经验判断,其处理水量小于正常生产状态下的排放量,且进水浓度不如常规印染企业高。经进一步调查,附近有村民反映该企业定期用罐车向外拉走一些废液。环保部门蹲点暗访,终于发现其向外地倾倒高浓度印染废水的违法行为。 3、该企业污水处理车间管理混乱,无工作记录、监测台账等,对其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从车间记录中不能明确作出判断。 4、排污口不规范,自动监测装置形同虚设。,几个问题: 1、本案中除尘器堵塞和罐车外倒高浓度印染废水是否属于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虽不正常使用,但不超标能否处罚? 2、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3、国家对规范排污口有哪些要求? 4、对同一企业发现的数个违法行为如何实施处罚?,【解析】本案中该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强调非常明确的法律制度。其中心目的就是发挥环保设施投资价值,有效降低污染负荷,避免排污单位为了节省治污成本而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环保设施管理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违法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与过去的法律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不以超标为前提。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保设施,即使不超标,也要处罚,而且处罚的额度较修改前大幅度提高。二是都由“故意不正常使用”变为“不正常使用”,降低了对“主观性”取证的难度。,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应缴排污费的倍数的计算,国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解释(环函201132号)规定: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法律授权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二、确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时,对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污水排放量的认定,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1.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 2.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三、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也没有要求超标。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因为噪声污染行为本身就是超标且扰民的行为,不超标不是噪声污染。因此,不正常使用或者限制、拆除治污设施,水、气、固废都不要求超标。噪声则以超标为前提。,“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作了如下规定: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成为独立的违法行为)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暗管排污与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暗管排污和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暗管排污,比较容易理解。对后者,国家环保部在给上海市环保局作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规范设置排污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发20069号)和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自动监控装置按照环保设施管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时规定: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对同一企业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