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成果.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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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成果.xlsx
序 号 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专业性检查综合性检查 名称名称名称 排查周期/ 排查周期/ 组织 组织级别(示例:每 季度/企业级)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示例:每月 /部门级) 级别 1.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 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资质证照。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 人员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 机构)。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3.安全规章 制度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 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 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 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 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 操作规程等。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 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 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 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 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 、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 等。 4.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按规定取证, 取证后按规定进行再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学时够。 ()()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 按规定取证,证件有效,证件与实际岗位相符、证 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 开展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 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时间或内容符合要求。 ()() 5.安全投入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 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6.相关方管理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 具备合格资质。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 7.重大危险 源管理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 不能正常工作。 8.个体防护 装备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 备。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9.职业健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 请变更等。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 素不全等。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10.应急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 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 和总结等。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 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隐患排 查治理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 不彻底等。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 名称名称名称名称名称 排查周期/ 组织 排查周期/ 组织 排查 排查周期/ 组织 排查周期/ 组织 级别级别周期/组织级别级别 级别 综合性检查 序序号号排排查查项项目目 1 1目目标标 2 2机机构构和和职职责责 3 3全全员员参参与与 4 4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投投入入 安安全全文文化化建建设设 5 5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信信息息化化 建建设设 6 6 法法规规标标准准识识别别 规规章章制制度度 7 7 岗岗位位安安全全四四清清楚楚 卡卡 8 8文文档档管管理理 9 9教教育育培培训训管管理理 1010人人员员教教育育培培训训 1111设设备备设设施施管管理理 1212作作业业安安全全 1010人人员员教教育育培培训训 1313职职业业健健康康 1414警警示示标标志志 1212作作业业安安全全 1515安安全全风风险险管管理理 1616隐隐患患排排查查治治理理 1717预预测测预预警警 1818应应急急准准备备 1919应应急急处处置置 2020应应急急评评估估 2121事事故故报报告告 2222事事故故调调查查和和处处理理 2323事事故故管管理理 2424绩绩效效评评定定 2525持持续续改改进进 1818应应急急准准备备 排排查查内内容容与与排排查查标标准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将目标分解为指标 ,层层分解,确保落实;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1 1 机机构构设设置置: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 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2 2 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及及领领导导层层职职责责: :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和监督考核;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安全改善机制,开展各类安全活动,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不断改进 和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职工行为规范,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编制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 系统的建设。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辨识更新机制,明确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 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安全生产投人、隐患排査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教 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激励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工 伤与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 四清楚卡,进行全员培训并现场张贴;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岗位安全四清楚卡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岗位安全四清楚卡,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记录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 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2评估: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3修订: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评审意见、安全检査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种类、内容、课时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增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 进。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思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 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新入厂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工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 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 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 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进人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 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1设备设施建设: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 验收等管理程序。 2设备设施验收: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执行设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归口单位应组织保卫科、设备科 、安技环保科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整改后再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3设备设施运行: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针对特种设备(叉车、压力容器)、储存易燃、易爆等高风险设备,建立运行、巡检、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 可靠的运行状态。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娜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设备设施检维修: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 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 査,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制定现场安全管控方案并严格执行。 5 5检检测测检检验验: 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将相关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含(特种 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记录、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 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有消防器材台账、消防器 材点检表、消防器材有效性试验记录、应急疏散图;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临时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登高、大型吊装、动土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作业 许可应包含危险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作业内容、作业地点、相关合同编号、资质证件编号、安全管控方案、批准作业时间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坏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査,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 守岗位岗位安全四清楚卡和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有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上岗证台账等;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有安全防护设施台账、安全防护设施保养、点检记录等;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 ,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2作业行为: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 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T 1165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 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査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有个体防护装备发放记录、配置标准,点检记录等记录性文件。 3岗位达标: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每月度对班组达标情况进行月度考评,达标班组针对考评意见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改进;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岗位安全四清楚卡、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岗位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4相关方: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供应商、施工方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施工方、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对施工方、 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审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来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方、供应商等相关方。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与施工方、供应商等签 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 1基本要求: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 生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 案;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其他档案管理)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 1的规定,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养、点检记录;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有害作业清单;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定期检查监测。应急物资台账、有第三 方检测报告;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 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汽车制造行业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 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 188的规定。有职业危害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有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台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 姓名、性别、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肃监测结果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2职业危害告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四清楚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申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过 GBZ 2.1、 GBZ 2.2规定的限值;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 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 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液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査。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和 GB 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 5768(所有部分)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Z 158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 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 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査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在技改施工、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槽、罐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进行 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1安全风险辨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控制程序,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JHA(作业活动分析法 )、SCL(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输出作业活动、设备设施清单、安全风险分析清单。 2 安全风险评价: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价控制程序,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选择MES安全风险评价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价时,至少 应从影响人、财产和坏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每3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 安全风险控制: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培训措施、应急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 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形成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 制措施。 4变更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程序。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 相关从业人员。 1 隐患排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 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施工方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下发整改计划。发现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评价其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隐患管理。2 隐患治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对一般隐患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 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故可能危 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3 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 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有隐患回执单并签字确认; 4 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況,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导入输入系统,对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对月度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月度评价。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汽车制造行业企 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1 应急救援组织: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 援队伍。 2 应急预案: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符 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在岗位安全四清楚卡中;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 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 应急演练: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 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工厂、车间、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參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 AQ/T 9009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事故后,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況,并开展先期处置: 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 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 ,通知本単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工作。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況的,应当及时补报。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査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査和处理范畴;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对事故进行处理,及时成立事故调査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査。事故调査应査明事故发 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査。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施工方、供应商等相关方在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人企业事故管理。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按照 GB 6441、GB/T 15499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每年至少应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査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 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汽车制造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专专业业性性检检查查综综合合性性检检查查 基基础础专专业业自自评评 职职业业健健康康安安 全全体体系系内内部部 审审核核 月月度度绩绩效效考考 评评 年年终终安安全全绩绩 效效考考评评 每每年年1次次/ 工工厂厂、部部门门 每每年年1次次/工工 厂厂、部部门门 每每月月1次次/工工 厂厂、车车间间 每每年年1次次/工工 厂厂、部部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