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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30页).doc

    • 资源ID:38583872       资源大小:218.50KB        全文页数: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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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30页).doc

    -某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第 30 页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五)其它处理。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四条 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经济处罚和建议行政处分的执行机构。第二章 柜员管理违规的处罚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已制作未发放的柜员卡未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未执行双人领取制度,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二)柜员卡的使用和变更情况未在登记簿上登记或登记不详细的;(三)柜员卡申请表和变更申请表未按季整理和装订,未执行保管期限十五年规定的;(四)柜员业务范围设置不合理的;(五)柜员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相关交接登记簿的;(六)柜员操作业务时发现系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做记录,擅自处理的;(七)前台柜员未按规定维护和保养终端,人为造成计算机损坏的;(八)勾挑员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九)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行政处分。(一)本章第五条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柜员输入密码不隐蔽的 ;(三)授权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违规转授权时间过长、未指定专人的 ;(五)操作员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上机的 ;(六)其他违反柜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一)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二)一人持多卡、一卡多人用或出借本人柜员卡,借用他人柜员卡的,对双方责任人分别按次数处罚。(三)人员离岗,柜员卡不收起妥善保管的 ;(四)柜员卡营业期间不随身携带的 ;(五)柜员暂离岗位未退出CBS/400系统的;(六)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七)其他严重违反柜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章 出纳方面违规的处罚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库存现金账款、账实不相符。超库存未及时上缴,尾箱超限额未及时入库,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未入库(尾箱)保管的;(二)未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同时进、出库房制度。未经上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允许他人进入库房的;(三)库房内现金及其他应入库房保管物品未整齐摆放,存放违规或私人物品的;(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库房钥匙、转字密码。未坚持垂直交接库房钥匙及转字密码。备用钥匙和转字密码副本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登记手续。如:1、管库人员未做到钥匙和转字密码分管,营业期间库房及尾箱钥匙随意放置,非营业期间库房钥匙不入专库保管的;2、出纳员离开尾箱不锁或库房门和保险柜门不即开即锁、密码锁不随用随动的;3、库房副钥匙不按规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联社主管领导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或动用时不按规定办理的; 4、密码不按规定设定、密封、盖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未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开启时不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五)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达到一笔一清的;(六)收缴假币不合规。未在没收假币的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未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入库保管,上缴时未办交接手续或手续不严密的;(七)发现错款未记载差错登记簿,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八)复核制专柜未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原则的;(九)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库保管,出纳人员交接不合规的,出纳(管库)人员临时离职、离岗时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将款、物、账核对相符、移交清楚,更换密码的;(十)未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无核查记录和核库人签章的;(十一)未执行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规定,调出或支付未经换人复核票币的;(十二)未按照票面整点的要求进行整点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收付、整点票币时不按标准挑剔损伤票币,整点未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兑换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不符合规定、标准,兑换时不按现金收付操作程序办理的; (十三)主任、委派会计未严格执行周末查库和不定期查库制度,未按规定内容查库或查库无记录的;(十四)未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大额支付不审查、不登记的; (十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的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一)本章第八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二)联社调、拨款项未执行三级审批的; (三)白条抵库的;(四)发现错款隐瞒不报、擅自以长补短;(五)其他违反出纳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一)本章第八、第九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自盗及侵吞长款的;(三)违反库房管理规定发生空库的;(四)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四章 存款工作违规的处罚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一)活期储蓄存折换折、销户剪口不合规的;(二)未按规定填写凭条和加盖印章的;(三)业务人员临时离岗业务公章、清讫章、名章等未收的;(四)印章保管、使用、交接、登记不合规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存款实名制的;(六)长期不动户管理不合规的;(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有关手续的;(八)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九)未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的;(十)印鉴卡片管理不合规的;(十一)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十二)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十三)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一)本章第十一条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二)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不合规的;(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不合规的;(四)办理挂失业务不合规的;(五)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不合规的;(六)印鉴的预留、挂失、变更不合规的;(七)支取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背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支取凭证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一致;开出远期、过期支票的;(八)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不合规的;(九)应解汇款科目未按规定要求核算的;(十)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的;(十一)未按规定执行结算原则的;(十二)泄露客户存款情况的;(十三)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一)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存款弄虚作假、盗支存款和套取利息的;(三)挪用、截留客户存款的;(四)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的;(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六)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七) 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五章 会计、结算违规的处罚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的;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4、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5、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侵蚀、超期、远期等不符合规定的;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及未查清未达账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不签章证明的;9、未按规定计算利息,错计、漏计利息的;10、同业往来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岗位未分离,未按规定对账的,出现差错未正确处理的;11、换岗、离岗未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合规的;12、其他应收款超审批权限、超期限、非业务性垫款的;13、无形资产计价不准确,资料不真实的;14、递延资产列支不合规,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超权限列支的;15、其他应付款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16、应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领取人签字盖章的;17、应交税金未及时上缴的;1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19、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领用、报废未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领用登记制度的;20、表外低值易耗品未及时进账、账实不相符的;21、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未及时进账、账据不相符的;22、表外抵债资产实物科目未设置明细帐,账实不符,接收和变现时账务处理不合规的;23、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24、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1、本条第(一)款所列项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以业务周转金科目垫款的;3、违反核算制度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的;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2、盗取、侵占、挪用资金或实物资产的;3、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的;4、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的;5、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固定资产账、簿、卡不齐全的;2、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的;3、未坚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的;4、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在规定情况外随意变动的;5、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不正确的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不正确的;7、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不符合规定的;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2、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3、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置固定资产的;4、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5、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6、购建、维修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7、购置运钞车辆私自改变用途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二)款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或从下属单位、贷款企业无偿调用的;3、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四)本条第(一)、(二)、(三)款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印章未按规定的种类、权限进行设计、刻制和下发的;2、印章的启用、停用、封存和销毁不按规定种类、权限进行登记、封存和销毁的;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合规的;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员临时离岗未做到人离章收的;5、印、证未做到分管分用的;6、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库保管、核算、账证簿不相符的;7、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领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时未按规定销号或不按流水号顺序使用的;8、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交回未加盖“作废”戳记、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销号登记但随当日传票做附件的;9、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账证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或核对账证簿的;10、有价单证作废未按规定加盖“作废”戳记、未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销号登记、未随当日传票做附件的;11、有价单证兑付收回未按规定加盖兑付戳记、清讫章、剪角、组织解送及销毁的;12、抵(质)押品未按规定进行账证(实)分管、会计核算、登记登记簿、办理收付及核对账证簿的;13、委派会计未按规定每月对有价单证、抵(质)押品至少查库一次、检查无记录的;14、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抵(质)押品账证、账实、账簿不符的;15、委派会计查库未查出账证(实)簿不符的;16、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违规签发、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的;3、印、押、证丢失、被盗、骗用盗用、泄密或滥用的;4、私自授受密押或编押方法的;5、将重要空白凭证、进账单等信用单证交给无关人员或内部划转凭证交外部人员传递的; 6、个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凭证或公章(含已作废的);7、未执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的; 8、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的;9、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伪造、变造或用挂失的汇票、存单等做质押,为本人或他人办理贷款的;3、采用私刻、盗用印章及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4、为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的;5、未执行抵(质)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质押品丢失、被盗、被抽回或重复抵质押情节恶劣的;6、其他违反印押证(抵质押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七条 股本金管理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股金入股方式不合规的;2、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的;3、单户、职工股金超比例的; 4、退股不符合规定或投资股退股的;5、股金红利领取手续不合规的;6、股金换证、挂失、冻结、转让等业务不合规的;7、不按规定分红或支付股金利息的;8、历史股金不清理的;9、其他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所项所列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2、套取股金红利的;3、财政补贴资金及信用社自筹等股金红利未足额入账的;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对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结算工作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1、未经系统学习、培训,上岗办理结算业务的;2、未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越权操作的;3、同城票据交换岗位设置不合规的;4、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保管不合规的;5、未按规定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6、同城提出清单未打印,未随传票装订,提出、提入票据与同城交换清单内容不符的;7、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合规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不合规的;8、不按时接收清算中心来账和不按时对账的;9、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的;10、经办员未对个人客户汇款身份进行识别并登记的;11、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合规的; 12、受理被对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联行滞纳金和赔偿金的;13、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的;14、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同意随意更换同城交换员的;15、其他违反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错转、错划结算款项的; 3、造成款项错解的,违规挂账的;4、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任意退票; 5、对因不及时接收来账影响客户资金运行;6、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其他无关账户中的;7、占用同城交换资金的;8、代收他行票据未坚持收妥抵用的,发生款项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现垫款现象的;9、办理大额支付业务因清算账户资金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10、规定金额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被退回,给客户造成损失的;11、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签发未经农信银中心认定的银行汇票的;3、出票社(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的;4、签发、受理空头银行汇票、支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5、签发假汇票、假汇款单的;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十九条 调剂资金、拆借资金工作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同业拆借的联社不具备参加全国同业市场拆借资格的;2、未签订调剂、拆借合同;到期后拆借办理展期的;3、资金来源、运用的资料未能妥善保存的;4、违反以下同业拆借业务规定:(1)不以联社为单位拆借资金的;(2)调剂、拆借期限不合理,为拆出资金办理展期,或对同一对象办理连续拆借违反期限规定的;(3)拆入、拆出资金超比例的;(4)资金清算方式不合理的;(5)未坚持业务操作、审批和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5、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越权调剂、拆借资金的;3、拆借或调剂资金支持或变相支持违规经营的;4、利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的;5、将调剂资金、拆借资金不在规定的科目内反映或使用的;6、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脱节,造成在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形成对外支付困难,或在上级联社存款账户出现强行拆借的; 7、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鉴证,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8、向非金融机构或不具备办理拆借资金资格的金融机构网点拆出资金;9、其他违反调剂资金、拆借资金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行为;(三)有上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案件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 信贷方面违规的处罚第二十条 对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1、发放贷款不按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的; 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使用不正确,签订不合规的;3、受理借款申请时不按规定审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不全的;4、贷款调查不按规定调查或调查报告内容不详实、情况不清晰的;5、贷款审查不明确责任、不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6、经集体审批、报备的贷款无会议记录的;7、未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的;8、贷款到期不及时签发催收通知的;9、贷款方式使用不正确、不合规的;10、贷款种类、科目归属不正确或贷款约期不合理的;11、贷款展期手续不合规、资料不全的;12、贷款 “账、据、簿、档案、管理卡”未按规定核对的; 13、对发放的贷款未明确清收责任人的;14、借据要素不正确、不齐全;15、贷款合同要素不正确、不齐全;16、贷款利率执行不正确的;17、审批贷款未执行审贷分离的;18、发放贷款未执行本人柜台领款制度的;19、保证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20、联保小组户数不足、家族式联保的;21、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2、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视同表内贷款管理的;3、单户大额贷款、最大十户贷款超监管比例的; 4、贷款占用形态不实,新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无调查报告、报告表、审批手续的; 5、已核销呆账贷款不按规定核算、管理、核对签章或“账、据”不符的; 6、未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的;7、权利凭证未按规定登记和保管的;8、超抵、质押率发放贷款的;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等级不合规,超信用额度发放贷款的;10、农户“一证通”贷款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不合规、超最高额度发放贷款、超出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的。11、其他违反贷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2、借款人不符合贷款范围、资格、条件的;3、贷款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4、保证人不具备担保条件、资格的;5、抵(质)押物不具备条件或不按规定办理登记、评估、核押止付手续的;6、质押期动产和权利未移交信用社占有的;7、抵(质)押物品未按规定保管的;8、贷款(含已核销和置换贷款)未达到每年调片检查1次的;9、呆账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核销不执行审批权限、核销程序的;10、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的;11、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的;12、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1、本条第(一)至(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2、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3、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4、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5、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入账或少入账的;6、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01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并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违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1、本条第(一)至(四)款发放贷款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放贷收息的;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的;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的;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7、抵(质)押品无故变更的;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9、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的;10、其他违反信贷制度形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1、本条(一)至(五)款发放违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2、发放冒名贷款的;3、截留挪用贷款的;4、无借款合同或办理无效合同贷款的;5、发放跨区贷款的;6、贷款自批自贷的;7、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的;8、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的;9、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10、其他违反贷款制度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处罚。(一)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二)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三)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四)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五)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第七章 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一)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未达到“三签”的;(二)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规定的;(三)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四)串科目、串账户列支的;(五)贷款利息收入不正确的; (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准确的;(七)手续费收入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八)其他营业收入错收、漏收的;(九)投资收益不真实,多计少计的; (十)营业外收入不真实不合规的;(十一)利息支出不真实正确的;(十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不正确的;(十三)手续费未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列支,无手续费计算明细表,无领款人的真实签字和联社审批的;(十四)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和列支各项费用,费用不及时进帐、费用下甩的;(十五)会议费列支无参会人员名单等费用明细的(十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正确;(十七)各种税金未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申报及未按时缴纳的;(十八)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降级行政处分。(一)本章第二十二条所列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二)缓收、少收、减免利息收入的;(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四)其他营业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五)未按规定计算和发放工资奖金、实物的;(六)重复列支手续费,擅自提高列支比例的;(七)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违规列支及未按规定审批的;(八)年终决算各项费用提取未按文件规定比例计提的;(九)其他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一)本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二)虚列各项支出的;(三)贷款利息收入不及时入账,当年应收利息甩下年的;(四)隐瞒、转移、截留、私分各项收入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第八章 中间业务违规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一)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办中间业务的;(二)未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批准,擅自违规开办中间业务的; (三)未经省联社批准,擅自停办中间业务或拒绝为客户办理的;(四)未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或未报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五)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授权权限的; (六)内部授权制度未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中间业务范围的;(七)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超权限、超范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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