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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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实施办法模板.docx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推动XX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 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根据最高XX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法。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持党组统 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持从严治 党、从严治院;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 那么。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紧紧围绕 XX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考 核、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考核严格、追究有 力。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五条两级XX领导班子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有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调整。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有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方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职责范围内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存在问题加剧,危害扩大的;(三)对存在的问题掩盖、袒护或推卸、转嫁责任的;(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方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防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显著的;(三)主动成认错误,承当责任的;(四)正确履行职责,其责任范围内仍发生问题的。第二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 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 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承当直接领导责 任,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 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方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 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 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 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方法,需要给予纪律处 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 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追究责任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第三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 处、不报告的,或者处理违法行为执纪不严、出现明显偏差的,实 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党组 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干部一并追责。第三十四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 职;(二)党纪政纪处分;(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党组应加强对纪检监察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线索要优先核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 处,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XXXxx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 贯彻党管干部原那么,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对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拟任职人选等环节承当领导责 任;(二) 贯彻落实上级纪委、上级XX和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 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将本院承当的工作任务细化 分解到各内设部门;(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紧密结合本地区、本 单位工作实际和干警的思想状况,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 政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构建以廉政机制为主体的预防工作格局;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责权清楚、程序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四)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坚持不懈 改进作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司法作风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查纠和整改措施;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为查案工作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A) 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中院对基层XX领导班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对基 层XX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协管职责。第六条XX党组书记(院长)对本级XX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XX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 导责任。主体责任包括:(一)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 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制度、措施;(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催促、检 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党组民主生活会,及时发现并解决领导 班子成员中存在的问题;(三)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遵守党风廉政 建设制度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 人员,主动接受监督;(四) 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第七条XX院级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 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包括:(一) 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组织领导分管部门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的部署和要求;(二) 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解决方案,催促落实;(三) 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 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和倾向的干 部进行提醒谈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履行对分管工作及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五)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教 育、监督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 问题;(六)在考核时要进行述责述廉,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责 任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第八条XX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 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根 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体责任 包括:(一) 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实际,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保证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二) 了解和掌握职责范围内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 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重点 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过节前”的廉洁教育;(三) 落实审判管理制度,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 管理,组织制定规范审判工作秩序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并 带头遵守和执行;(四)检查、催促分管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 员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审判工作纪律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 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 落实好提醒谈话制度;(五) 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审判和违纪违法线索。支持、配 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六) 定期向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 况,并根据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七)根据党组要求对承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签字 背书。第三章监督责任第九条XX纪检监察部门要承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 任。监督责任为:(一) 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XX监察工作条例赋予 的监督职责和执纪问责任务,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XX规章制 度的权威;(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院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提出加强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三) 监督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 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四)对本院重大决策进行检查监督,催促党组成员遵守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五)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司法腐败。重点查处XX领导 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六)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催促整改;(七) 开展审务督察。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对 XX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实地追究、跟踪问 责;(A)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干警“冷硬横推” “吃 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良习气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等突出问题;(九) 对公务用车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严防公车私用。整治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推动节日纠风工作;(+) 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制度,催促干警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 规定;(十一)加大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查纠干警在业 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十二)组织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活动。第四章责任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应责令被检单位或部门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构成违纪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查处。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监督责任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政治处通报,问 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XX纪检监察部门汇报。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受理核查工作应 接受中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审核。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违 规行为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第五章责任的考核第十五条政治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参加。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要列入民 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 出说明。第十七条XX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每年应向本院党组做出 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政治部门。第十八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考核工作可与XX领导 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 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第十九条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层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监督责任的考核工作。第二十条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工作考核 评价激励机制,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第六章责任的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班子、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 职;(二)党纪政纪处分;(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XX年内发生一起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或犯罪案件、 两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犯罪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院长均应向上级XX检讨责任,主管院领导在本院党组会上检讨责 任。第二十三条XX部门年内发生两起严重违纪案件或一起违法犯 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部门领导要向分管院领 导和院党组检讨责任。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方法 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 影响的;(二) 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 的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落实、不催促检查, 或者对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的;(三) 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 报、压案不查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 不管或包庇、纵容的;(四)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 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 纵容、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碍、干扰、对抗监督检 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A) 其他应当承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