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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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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贵阳市城市计划技术管理规定 .pdf

    1 / 23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3 页2 / 23 【法规标题】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7修订)【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日期】2007.10.29 【实施日期】200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全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 年 10月 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 袁 周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3 页3 / 23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 2007年 11月 26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 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 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3 页4 / 23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 2 万平方 M 含 2 万平方 M )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 2 万平方 M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 M 、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 平方 M 、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 M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工程,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3 页5 / 23 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M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M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 ;山墙面不得开窗 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M 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 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5M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 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3M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 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M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M ;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3 页6 / 23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M0.6M,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M。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24M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M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M 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M ;面宽大于 40M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M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M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M 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M ;大于 15M或开窗 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 二)、 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 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第二十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M ;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2M小于 6M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M ,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M 。三)高度大于 6M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M。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 ,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M;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M;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M3.3M。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案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100M 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3 页7 / 23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M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25M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M 。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M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M ,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工程,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M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第三十四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 2M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M控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3 页8 / 23 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M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M控制。(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M控制。(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M控制。 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3M控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第三十五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M ;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M ;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M ,围墙的高度不大于 2.5M。铁路干线 0.00 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3 页9 / 23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1.5B+b)公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第四十一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四十二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3 页10 / 2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四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 )的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 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 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 ,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M,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M;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6.5M。五)建设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M。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3 页11 / 23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 610平方 M/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 平方/ 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 平方 M/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M ,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 ,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 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 ,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M 。 5、公共厕所按 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 M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 平方 M ,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M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M ;交通干道 5080M ;一般道路 80100M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 1 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 平方 M ,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 8M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 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城市各类停车场 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 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3 页12 / 23 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M 以远; 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M ;50300 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M ;大于 300 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M 。 五)停车场 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 公公管)字 90 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第五十一条汽车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 1.2 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城市消防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 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五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 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23 页13 / 23 第八章城市绿地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 3.5M,载货汽车为 4.5M。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居住区绿化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不少于 1 平方 M/人, 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 1.5 平方 M/人, 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23 页14 / 23 第五十七条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 ,有污染的工业工程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第五十八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 年 2 月 1 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工程, 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工程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4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 10 月 28 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23 页15 / 23 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区改造金阳新区中心环路以内中心环路以外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 13 层)40 1.2 40 1.2 40 1.2 多层住宅 46 层)30 2 30 1.8 30 1.8 中高层住宅79 层)30 2.2 28 2.2 25 2.0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25 3.54.0 20 3.03.5 20 3.03.5 公共建筑 高度 24M 以下)40 3.5 30 3.5 20 3.0 高层公建 高度 24M 以上100M 以下)35 6.0 30 5.0 20 3.5 低层厂房及库房/ / 40 1.8 40 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 30 2.5 30 2.5 备注: 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2、100M 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M 范围的建设用地。4、 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23 页16 / 23 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 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 1.8 20 大于等于 1.8小于 2.0 30 大于等于 2.0小于 3.0 40 大于等于 3.0小于 4.0 50 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 15 含)15 30含)30 45 含)45 60 含)60 90 含)折减系数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23 页17 / 23 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道路等级退让建筑40M 以上大于 30M 小于等于 40M 大于 25M 小于等于 30M 大于等于20M 小于等于 25M 退道路红线M)退道路红线 M )退道路红线 M)退道路红线 M)高度 24M 以下建筑5 4 3 3 高度 24M 及以上 50M以下建筑10 10 8 8 高度 50M 及以上 100M以下建筑12 12 10 10 100M 以上建筑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备注: 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日转运量 吨)用地面积 平方 M)附属建筑面积平方 M)150 150300 300450 450 10001500 15003000 30004500 4500 100 100200 200300 300 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其他车辆指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23 页18 / 23 标1 旅馆、宾馆车位/客房1 1.5 2 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2 3 3 办公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0.7 3 4 商业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0.7 6 5 体 育 馆车位/100 个座位4 20 6 影 剧 院车位/100 个座位4 20 7 展 览 馆车位/100 个座位1 3 8 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0.2 1 9 医院医治、住院楼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0.5 3 10 独立门诊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1 3 11 综 合 楼车位/100平方 M 游览面积0.8 3 12 住宅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车位/户2 / 13 商品住宅车位/户1 1.5 14 经济适用住宅车位/户0.3 15 学校中 小 学车位/100 名师生0.4 30 16 高等教育车位/100 名师生2 50 17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5 4 18 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 M 建筑面积2 4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 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 1/10折算指标 . 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 m)至灌木中心距离 m)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8 页,共 23 页19 / 23 低于 2M 的围墙10 挡土墙10 路灯杆柱20 电力、电信杆柱15 消防栓15 20 测量水准点20 20 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3、低层住宅 :层数为 1-3 层的住宅。4、多层住宅 :层数为 4-6 层的住宅。5、中高层住宅 :层数为 7-9 层的住宅。6、高层住宅: 层数等于或大于 10 层的住宅。7、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M 低于 100M 的建筑。8、超高层建筑: 总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9、建筑红线 :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10、道路红线 :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1、河道蓝线 :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2、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13、架空层: 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M 小于 4.8M,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工程。14、结构设备)转换层: 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 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M。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2、建筑面积计算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9 页,共 23 页20 / 23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 中阳台1/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3)层高小于2.2M 的结构 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M小于 4.8M 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M 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M 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M 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M 的夹层及结构 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4)高度小于2.2M 的结构 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M 小于 4.8M 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5)建设工程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 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M 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 M,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M,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5、建筑高度计算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6、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7、建筑层数计算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M,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 2.2M 的结构 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M 小于 4.8M 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M 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0 页,共 23 页21 / 23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 50M 至 80M,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M 至 60M。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于2004 年 4 月 1 日颁布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为我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据,对引导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向高品位、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旧城改造和建设力度加大,规定中对住宅间距规定的不完善、停车泊位配建率低等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影响了我市城市建设向高品位、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的正常进行,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在城市建设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二、修订依据和修订过程一)修订依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 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二)修订过程规定 修订)被列入市政府 2007 年立法计划后,同年3 月,市规划局成立了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1 页,共 23 页22 / 23 定修订)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工作进程作了具体安排。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5 月底形成规定 修订)讨论稿。 6 月,市规划局先后三次组织局中层以上干部对讨论稿进行讨论,于6 月底形成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7 月,市规划局就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了省建设厅、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职能部门、省市规划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及部分建设单位和市民的意见,经两次修改形成规定修订)送审稿,于8 月中旬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收到规定修订)送审稿后,市政府法制办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经与市规划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7 年 10 月 29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删除有关规划未覆盖地区的规划用地及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近年来,我市对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不断深入和完善,截止2006 年底,市辖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覆盖率已达到了100% ,已不存在尚未覆盖的用地,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 20022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 200378号)中明文规定了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中有关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等规定与国家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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