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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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oc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1.1 一般规定1.1.1 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1.1.2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1.1.3 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并网供电。1.1.4 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1.1.5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宜设置监测系统节能效益的计量装置。1.2 太阳能利用1.2.1 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1.2.2 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2.3 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1.2.4 医院、学校、宾馆等有生活热水供应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1.2.5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1.2.5的规定。表1.2.5 太阳能保证率f(%)太阳能资源区划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暖系统太阳能空气调节系统I资源丰富区605045II资源较富区503530III资源一般区403025IV资源贫乏区3025201.2.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辅助系统除满足5.3.1条之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辅助热源。1.2.7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1.2.8 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和施工同步进行。1.3 地源热泵系统1.3.1 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1.3.2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1.3.3 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1.3.4 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