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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与规制约束_田光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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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与规制约束_田光宁 .pdf

    2014 年第 12 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与规制约束*田光宁*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173246 ) 的部分研究成果。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业态,在改善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无疑具有优势, 但缺乏理论指引的新生事物,规制建设滞后, 必然蕴含较大风险,很难稳健成长。因此,推进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发展和规制体系建设非常必要。 本文设计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 包含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内涵、本质与功能,基础要素, 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市场形态及属性,互联网金融的宏观经济效应与监管;在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与规制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规制对策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规制约束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经济金融领域的热点已经一年有余, 目前的发展面临一个重要瓶颈,P2P网贷平台风险频现,股权制众筹缺乏法律的支持,电商金融创新不断触及传统金融监管的红线,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有牌照没有业务,互联网理财市场被指推高资金成本,等等。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这些问题和质疑,都给互联网金融的前景带来了不确定性。笔者认为, 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理论指引,理论界、金融当局、 金融实际部门等对互联网金融本质与功能等诸多基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进而造成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规制约束。本文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理论分析框架,探讨理论缺失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规制约束弱化问题,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与核心问题的提出随着云计算与云存储、移动互联网、 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进步,互联网引发了人们生活、商业活 动 和金 融 业 的 变革(罗 明雄 、 唐 颖 和 刘 勇 ,2013)。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 2013年,互联网金融出现快速发展势头。当年,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到250家, 围绕支付衍生出互联网理财、 借贷、直融等金融服务。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以腾讯、百度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以宜信、翼龙贷等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以点名时间、 追梦网为代表的众筹平台等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余额宝、百度百赚、 理财通等对接货币基金的网络理财产品一出现就获得成功, 规模迅速膨胀;阿里娱乐宝、 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集休闲、娱乐、消费等支付以及42DOI:10.16304/ki.11-3952/f.2014.12.005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跨行转账为一体的移动金融服务模式给客户带来更直观、 更贴切的体验; 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以平均每天 3家左右的速度出现,微信与支付宝节日红包再显支付便捷的优势,京东白条开启了互联网虚拟信用支付的序幕。互联网金融不仅促进了金融机构创新,而且提升了其竞争意识(宫 晓 林 ,2013;王 吉 发 、 徐 泽 栋 和 李 昊 峰 ,2014) 。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银行认识到电商交易、 网络社区、 大数据、 客户体验的重要性,开始涉足电商业务、带有民间金融色彩的网贷业务、 余额理财业务,进军互联网金融。建设银行凭借与阿里多年合作的经验,率先上线了 “善融商务” 平台,其后,民生电商、“中银易商” 、 农行“E 商管家”、 工行“容 e购” 、 交行“交博汇”商城等纷纷推出,并在商城开辟了聊天社区,意在获得客户商务活动的交易信息与社交类非结构数据,为供应链金融设计与客户信用风险评价奠定数据基础。在网贷方面, 招商银行推出 “小企业e家”银行 P2P网贷平台, 其他银行业也在测试相关的技术平台。面对互联网理财分流储蓄存款的不利局面,银行推出了 “类余额宝”应对,工行“天天益” 与 “薪金宝” 、 平安银行的 “平安盈” 、 浦发的“天添盈”、 民生的“如意宝”等先后亮相。 可以预见, 互联网金融后续的创新还会出现。 创新来自于需求,受制于技术的进步,在这个信息技术、移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 金融服务的创新打开了无限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 正是这种创新的体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势头已经被金融机构的反击和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问题所遏制。 2014 年中期以来, 银行理财、 券商理财、 保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已经超越了互联网理财产品,不少银行也推出零手续费转账支付。毫无疑问,相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开展这些业务是有优势的。包括系统性风险、监管缺位、 制度薄弱,市场处于盲目竞争的状态,这些表象背后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及其相应的发展与规制建设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指引。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论需要提炼和归结,规制建设需要在 理论 基础 上 并 参照 国际 实 践 经验 不断 推进。本文将重点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框架和规制约束机制的建设。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设计互联网金融一词出现在2012 年,不久就被广泛使用。 尽管互联网金融已经被各界所接受,也基本明确了是指哪些对象,但对其概念的内涵、 理论框架、 规制基础等问题仍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笔者认为, 就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而言, 应该包括四个层面。(一)理论范畴层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本质与功能1、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 社交网络、 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 它是一个谱系(spectrum )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 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 市场 情形 之 间 的所 有金 融 交 易和 组织 形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形态,其核心功能是不变的, 所涉及的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其三大支柱是支付、 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 2014)。 理解谢平和邹传伟(2012)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的确需要一定的想象力。而罗明雄、 唐颖和刘勇 (2013)给出的定义比较具体,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这两个定义都有其43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2014 年第 12 期合理的一面, 但在理论的严谨性上是不够的,对实践的指引不是很有价值。笔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范畴的融合。 互联网是人类思维的外在化,金融是跨时空的资源配置,由于时空存在产生了风险,风险管理成为核心。借助互联网实现人类金融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相似的概念还有科技金融、环境金融、气候金融或碳金融等。在国外,没有明确的互联网 金 融 概 念 , 同 类 概 念 叫 做 数 字 金 融(digitalfinance) , 它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 网上银行、金融服务外包及网上贷款、网上保险、 网上基金等金融服务。2、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功能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包括货币类、结算类、融资类、渠道类及其他。货币类主要是数字货币,如比特币、 莱特币、元宝币等依靠密码技术生成的货币;结算类主要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融资类的业态有P2P网贷、网络众筹、 电商网络贷款以及对应的网络理财融资;渠道类的业态主要有信息平台、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等。不仅仅在银行领域, 互联网金融同样引发证券经纪和财富管理的“渠道革命” , 弱化证券行业金融中介功能(龚映清, 2013)。 那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具有怎样的功能呢?笔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的基因变化,从物理形态走向虚拟(Virtual)形态,但其金融功能并没有变化。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依旧是支付、 吸存、放贷、财管、投资、定价、信息服务,与传统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功能没有区别。但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功能,那就是为客户提供的便捷、高效、零距离的财富管理直观体验。正是这种依托高科技实现的便捷服务,将金融功能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商务活动当中,客观上加剧了金融的脆弱性,一旦产生风险, 会出现传递快、 系统性强、 不宜控制的局面。从金融管制的角度看,狭义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网络众筹等, 实际上是民间金融的信息化,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影子银行就是具有了商业银行功能,开展商业银行业务而又不是商业银行的组织或机构。从这个角度看,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影子银行,它缺乏监管, 自律不足,透明度不高, 需要注意其风险的积聚和传染。(二) 互联网金融框架的基础要素传统金融体系的基础要素包括货币、信用、支付等, 那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要素是否发生变化了呢?1、 互联网货币的货币属性互联 网 空 间具 有 无 限 支 付 功 能的 数 字 货币 ,它 是 依 靠 密 码 技 术 的 货 币(Cryptocurrency), 不 依 托任 何 实 物, 使 用 密码 算 法 生成。此类货币最具典型代表的就是比特币。那么, 比特币是不是货币呢?从货币的起源与发展看, 在人类历史上, 早期的实物货币产生于交易过程,是需求决定的。 货币形态又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或变革而发生重大的变化。如金属货币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银行券出现在工业革命期间,纸质信用货币出现在后工业化的开始, 那么,数字货币出现在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是否具有规律性呢?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从生产力发展角度可以划分为前工业时代、 工业时代、 后工业时代和互联网时代(李耀东和李均, 2014)。 今天出现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绝非偶然。不过,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比特币没有价值,没有信用背书,不属于货币, 最多算投资品。 但是,货币的价值是什么,是劳动?是国家信用? 这些对于实物货币、主权信用货币是适用的,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价值来自市场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全球互联网市场的认同,这一进程正在加快。因此,笔者认为, 比特币就是一种货币,它不同于Q币等虚拟货币, 未来很可能成为超主权货币,对国际货币体系产生实质性影响。44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 - - - - 2、 第三方支付是渠道与机构特征如果从美国的PayPal的发展史看, 第三方支付 机构 的 性 质认 定完 全 取 决于 法律 制 度 的规定。由于 PayPal具有发卡功能,因此,在欧洲落地时,卢森堡要求其注册为银行,英国则把它界定为电子资金发行商。而在美国, 它是资金中转商,另外,不同州也有不同规定。在澳大利亚,PayPal被定为授权存款收受机构。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实行准入监管,发放支付牌照,已有 250 家机构获得支付牌照。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衍生金融业务,如虚拟信用支付、理财通道等, 可以对其合作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并由合作机构代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衍生业务的监管。支付依托相应的渠道,从支付方式看, 使用固话POS的现场支付方式逐渐向固话 POS+手机支付、 移动 POS支付等非接触支付方式过渡 (李麟和钱峰, 2014)。 第三方支付正是依托移动技术,将便捷的支付服务渠道提供给客户。3、 互联网借贷的信用形式创新互联网借贷, 如 P2P、 电商小贷是网络化的信用形式, 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证券化业务创新,其业务形式是以债权契约转让和应收贷款证券化为主。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平台充当了担保方,将集中债权打细成为分散债权,转售给零散的投资者, 为小额投资人提供了便利,并分散了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功能是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力量是市场化的金融中介, 其目标是获得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服务收益。 有不少券商试图推进P2P网贷证券化,这样,网贷业务就演变为基础设施加特殊目的载体 (SPV ), 成为典型的影子银行。电商金融主要是小贷业务,具有一定的贷款扩张乘数效应,这是在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扩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脱媒程度(黄海龙,2013)。 互联网借贷在监管上存在潜在问题,因此,演变为信用形式的影子银行产品,但其基本的信用内涵没有变化。(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市场的形态及其属性1、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中介机构属性互联网借贷平台有P2P、 B2B、 B2C等各种模式, 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主体形态。平台本身相当于直接融资的中介市场,类似于交易所。 如果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金融统计标准,交易所是金融基础设施。那么网贷平台也应该属于基础设施, 因为 P2P产生于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形式;B2B 和 B2C则是商业信用,也是直接信用的形式。美国最具代表性的P2P平台是 Lending Club, 它通过摆脱银行在借贷中的核心媒介作用,改变了银行业的全貌(Renton,2012) 。 但是,现实中,P2P平台充当了信用中介,一方面发售理财,另一方面放贷, 相当于把直接融资变成了间接融资,成为银行性质的中介。电商小贷多与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合作, 属于通道, 信用维护由合作机构承担。电商金融对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是目前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大的(黄海龙,2013)。 所以,在中国,互联网借贷多为信用中介,需要按照银行性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2、 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性质网络众筹平台本质上是交易所平台,为直接融资提供通道。只是融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有限,规模比较小, 类似于私募。 实物众筹属于预售、定制的范畴, 债权众筹则与P2P中的理财产品发售相同, 股权众筹属于私募。在中国, 股权众筹目前还面临法律障碍,但是,众筹平台的基础设施属性是明确的,与 P2P不同,众筹平台更具有市场服务的特征。未来的互联网股权制众筹,应该是介于公募与私募之间的过渡型股权融资市场, 对应的的监管职责应该归属证券监管部门。(四)互联网金融的宏观经济效应与监管基45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 - - - - - 2014 年第 12 期础1、 互联网金融与共享经济的均衡:宏观经济效应互联网金融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优势,那么,是否实现了共享经济的均衡呢?共享经济指的是使商品、 服务、数据和才智的可获得性得以共享的经济和社会体系,其共同点是对信息技术的使用。 在共享经济中, 个人、企业、非盈利组织、政府等拥有充足的信息,使得过剩或闲置的商品、服务的分配、 共享和再利用成为可能。目前,由于大部分P2P平台和众筹平台都是独立封闭运行的, 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特征不明显,如果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破彼此的信息传递限制, 共享经济均衡是能够实现的。就未来发展而言, 制度框架建立是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均衡实现的前提。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从事的依旧是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对其实施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要区别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性质,如货币、支付、吸存、放贷、理财、投资、辅助等,依据不同性质、 不同业务形态进行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是新生事物,对其监管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包括:适度监管, 要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条件的监管原则;分类监管, 避免监管真空;协同监管, 防止监管套利。至于监管分工,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没有明确前,中国的“一行三会”应对其坚持功能监管,依据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3、 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征信的优势与局限互联网金融生成大数据,也依托大数据进行金融创新。 大数据(Big Data )是以非结构数据为主,向人类思维外在化迈出又一关键的步骤。大数据实现的物理基础多为图像、音频采集技术、移动互联网、 物联网、 社交网络、 数字家庭、电子商务等。 大数据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与思维(舍恩伯格和库克耶,2013), 提高了效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大数据具有规模集成优势,为网贷征信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由于非结构化数据处理的难度,导致其与结构数据的融合难以有效开展, 数据紧缺与数据过剩并存(李耀东和李均, 2014)。 大数据不是万能的,具有存量价值衰减快与噪音过多的特点,流量数据宽度不宜把控, 对于征信而言, 借助大数据可以作出较为科学的资信评判,但过度迷信大数据会导致误判。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需要规制约束:新生事物宜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原有的盈利模式与固化的服务思维,促进了金融效率的提升,为客户提供了全新的货币资产管理体验。但是,处于群雄逐鹿的竞争乱局中,缺乏有效的发展指引,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性。这种竞争乱象源自电商与网络技术公司渴望进入金融业的动机,民间类金融公司渴望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得合法身份, 银行试图通过网络技术守住原有资源。 不规范的竞争必然要导致金融风险,2011年以来,超过 130 家网贷平台出现危机,2014 年上半年有 50 家出现了问题; 各类理财“宝”账户存在明显的技术风险隐患;电商、互联网公司、 P2P网贷公司、 众筹平台的资金存量使用缺乏监管,存在自我融资和虚假项目融资问题。P2P的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理财计划模式有非法集资之嫌(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 。 债权转让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对期限和金额进行双重分割,由第三方个人 (专业放贷人) 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转让给投资者。 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看专业放款人是否存在先获得资金再放贷,之后再转让债权的行为(第一46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 - - - - - - - - - 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网贷债权转让业务有其不合法之处,但对于此项金融创新,监管层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加快立法、 监管和引导, 促进其健康发展(李建军和赵冰洁, 2014)。此外,众筹平台融资同样面临法律不支持问题,尤其是股权制众筹。按照中国 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行。2012 年 10月到 2013 年 3月间, “美微传媒” 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以每股 1.2元价格出售公司股份,最后被证监会叫停, 并退还投资者资金。这样的众筹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权,属于违法行为。 依托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就是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互联网理财也存在高息集资的问题。不少互联网公司、 投资类公司, 打着理财的旗号,在网上竞相推出高息理财产品,承诺收益保障、 快速提现等, 但其背后对接的项目、资金用途都没有公开。这种黑箱操作很容易形成资金池,依靠以新还旧来循环融资。更为严重的是, 竞争使得理财产品收益率和回报率不断抬高,最终推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归纳起来,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法律、 道德、信用、操作等基本的金融风险,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约束,互联网金融的健康、 稳健发展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四、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规制对策建议互联网金融过热使得人们淡漠了其风险,这不利于其长远、稳健发展。 规范互联网金融,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在互联网金融理论框架基础上,认清不同形态机构的属性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的金融服务, 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收集、存储与分析, 通过网络平台与移动技术使资金供需双方信息更加透明,匹配程度提高,搜寻成本降低。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因此, 无论是电商、 互联网公司、 类金融公司 (如投资公司) , 只要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是带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在金融机构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应该属于金融基础设施性质的机构,如结算、清算通道, 供应链金融设计的商务数据基础通道,信用评级的大数据基础通道,资金借贷达成的信息通道,直融交易的平台通道。既然是通道,就不能占有客户的资金,更不能直接充当信用关系的中介担保方而承担银行功能。(二)依据机构属性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起相应的监管规制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与传统金融对立的新范畴。它是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 其他经济单位和自然人等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获取金融服务的经济活动形态,它的发展是从商务活动的汇兑结算开始,拓展到资金余额管理,吸收现金对接理财,通过网络平台转让债权、发放贷款, 或为创业、 创意、订制等项目提供信息与资金投融交易的通道。与过去金融服务通道和载体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通道给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了 “贴身入画” 的直观式体验,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时间与空间限制,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收益与效用满足度提升。这是技术进步应用于金融服务的成果。但是,金融无论被冠以何种技术名称,服务承载模式发生何种变化,它依旧是存、 贷、 汇、管的基本内涵, 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叫什么新名字,依旧具有高杠杆性、脆弱性、 高风险性与显著的社会公共性等基本属性。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世界金融发展的实践看,金融活动都必须受到高于其47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 - - - - - - - - - 2014 年第 12 期他工商业活动的监管。因此,规范互联网金融,促进其稳健发展, 方能有效控制其风险。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姚文平(2014)总结了需要处理好的十大关系,包括:处理好金融机构之间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短期与长期监管之间的关系,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监管之间的关系,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监管之间的关系,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 线上与线下监管之间的关系,商业机密、客户隐私与合规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公募与私募产品、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产品、场内与场外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关系的同时, 加强监管的规制与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非现场监管等,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三)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监管宜采用差异化监管方式在中国已有的机构监管体系模式下,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分类管理。作为基础设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归口在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之内。银联是人民银行主导设置的企业,其他第三方企业从人民银行获得支付牌照,人民银行应对其监管;电商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做金融业务,必须成立独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如小贷公司, 条件成熟的可设立网络银行或民营银行,监管部门只对其金融业务依法监管;对于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如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建议其与银行机构合作,由银行负责对其监管;以投资公司、 咨询公司、 第三方理财公司名义开展网络借贷、理财销售等业务的,也必须与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由正规金融各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合规性约束。另外,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也是必要的。 互联网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积极创新 (李博和董亮,2013)。 目前,国内正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这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行业自律。(四)给予领先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规金融机构牌照互联网金融实践为诸如阿里、京东、腾讯、百度为代表且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提供了积累经验的渠道, 为其正式投资金融业奠定了基础。为此,逐步允许已经具备一定社会公信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银行业,创办网络银行, 有利于改善银行业结构,提升银行市场的竞争力水平, 促进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当然,金融业,尤其是公共性很强的银行业准入门槛不宜太低,给予哪些机构发放银行牌照,需要严格审核。(五)重新思考部分监管手段的效率,调整监管政策在 “大资管时代” , 银行、券商、信托、保险等在理财产品开发竞争方面日趋白热化,互联网金融也迅速进入这一领域,推动着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提升。 理财产品对银行而言,无需缴纳准备金,利率不受存款利率上限约束,期限固定,具有显著的灵活性优势。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 获得了影子银行业务的好处。事实上,这些类型的机构基本都是出于逃避存款监管、准备金率政策、存贷比率监管而进行的业务创新。 适当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存款回流银行,对存款监管才有效力,也才会降低资金成本,银行资金成本下降,理财产品规模收缩,收益率下降, 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就必然要降低。存贷比的监管、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间接推动了理财产品的繁荣,因为存款利率无法反映市场资金供需水平, 存款基准利率依靠央行制定,难以有效调节资金供求,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要在 存款 基 准 利率 市场 化 形 成机 制上 突破。 建议适时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CD的发行与交易,真正形成对存款有指导性的利率,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效率高和成本低,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下转第 111页)48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上接第 48页) 术开展金融服务, 电商、互联网公司、类金融公司等要在逐步取得金融许可后进入监管体系, 规范发展。注释:此观点由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军教授提出, 他于 20132014年多次在互联网金融研讨会、 培训班上详细讲解了此观点。参考文献: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 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 年版。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南方金融 2013 年第 5 期。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证券市场导报 2013 年第 11 期。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 ,上海金融 2013 年第 8期。李博、 董亮: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中国金融 2013 年第 10 期。李建军、 赵冰洁: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风险与监管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 8 期。李麟、 钱峰: 移动金融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李耀东、 李均: 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罗明雄、 唐颖、刘勇: 互联网金融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年版。 Peter Renton:Lending Club 简史,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芮晓武、 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版。维克托 迈尔 - 舍恩伯格、 肯尼思 库克耶:大数据时代 ,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王吉发、徐泽栋、李昊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3 期。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 年第 12 期。谢平、邹传伟、刘海二: 互联网金融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版。姚文平: 互联网金融 , 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责任编辑希雨and organization performance: The effects of tiestrength and structural equiva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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